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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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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代理律师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原告袁xx系湖南省株洲市居民,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56.99平方米。2011年1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1)政国土字第1701号,批准征收包括原告在内的集体土地19.9305公顷;2012年4月2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因新马工业园纳米增强整板门项目,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从2012年决定征收至今,政府一直未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为了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袁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兰玲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理本案系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应当履行对原告袁xx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现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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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29
点击次数: 24
申请人宿迁市xx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宿迁市xx区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于2021年被告知公司所在地要被征收,但一直没有见到相应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见到任何征收方发布的文件,对此次征收情况一无所知。为了获取征收文件,曹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并在2021年6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当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所在地块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已办理,请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上述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如未办理,请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于2021年6月12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一直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随后万典律师协助申请人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万典律师认为:律师意见首先,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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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23
点击次数: 31
原告张xx、刘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xx县自然资源局河南省xx县xx乡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原告张xx、刘xx二人系河南省xx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2015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尉氏县2015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1103号),将包括二原告1.76亩承包地纳入征收范围,二原告被征收土地上种植有杨树9棵,香菜、上海青菜等,另有温室大棚1156平方米。被告xx县xx乡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9日强制征收原告承包地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致使二原告损失惨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张xx二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苗沙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胜诉:确认强制征占土地违法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的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张xx二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协助张xx二人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xx县xx乡人民政府系涉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职责对项目用地所占用村组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依法补偿,并负责地面清障工作,因此被告xx县xx乡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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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22
点击次数: 52
复议申请人董x等8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申请人董x等8人系山东省枣庄市某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居住的房屋,2021年3月22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xx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申请人一直认为自己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从未见省政府发布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为了解案涉土地情况,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纪峥二位拆迁律师介入调查。董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土地被鲁政土字[2011]1186号批复予以征收。万典律师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认为该批复明显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律师观点一、征地报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违法,欠缺报批必备材料。1、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健全征地程序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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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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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本案情原告韦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建有房屋,该房屋是韦x唯一住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韦x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因当地区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韦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安置。2020年12月25日,原告在家门口的地上捡到《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xx规划类责拆行决字【2020】第xx号)(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书”),决定书要求韦x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委托律师,深入调查韦先生认为自己农村唯一合法的住房,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被要求按照违建自行拆除,很不合理。随后韦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王丽媛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韦x的房屋所在地块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目前拆迁工作尚未完成,当地行政执法局为了配合政府拆迁,降低补偿标准,通过拆违的形式向韦x施压,是一种逼迁行为。韦x仅要求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但是被政府拒绝,名为拆违,实为拆迁,执法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无证房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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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2
点击次数: 17
行政复议申请人齐xx代理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齐先生系北京市居民,1999年3月份齐先生取得北京市昌平县土地管理局审批通过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许可证中附有《宗地图》,并盖有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证专用章,明确注明土地类别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5810.5平方米,建设占地为1200平方米。齐先生1999年9月9日与北京市昌平县xx镇xx村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使用年限、土地面积、土地用地、使用费用等,并于1999年9月21日在昌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齐先生在2000年完成建设。2021年4月份,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齐先生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随后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询问该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日,昌平分局复函成此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证,责令限期拆除2021年7月28日,镇政府向齐先生作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其在xx镇xx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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