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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会议纪要可诉性的判断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但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可诉,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2018)最高法行申3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俊丽,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闫某1,女,200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法定代理人闫某5,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