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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位置范围:淄川区岭子镇沈家河村以东,沈家河村民委员会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岭子镇沈家河村;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占水补水、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有效开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占水补水、占优补优”制度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把关,充分运用“坡地村镇”政策,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水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水补水、占优补优”的要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的水田,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二、全面开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一)明确工作分...
  • 2019 . 06 . 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林地保护政策,保障和促进设施林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立项申报范围与标准(一)申报范围。林道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使用和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道路,包括运材道路、林产品运输道路、营造林道路、护林防火道路等。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
  • 2019 . 06 . 03
    泰政发〔2017〕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泰顺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 2019 . 06 . 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201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的内容和要求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拆除的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使其成为可耕地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全县生态大搬迁专项行动,鼓励通过整村搬迁的方式对原旧村宅基地实行连片整治复垦,并优先落实...
  • 2019 . 06 . 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泰顺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和《泰顺县农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置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泰顺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两美”泰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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