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温州某化工厂行政赔偿案:两次推翻一审、再审改裁,异地管辖,律师责任心与能力的极限挑战

日期: 2026-04-30
浏览次数: 28

温州某化工厂行政赔偿案:两次推翻一审、再审改裁,异地管辖,律师责任心与能力的极限挑战

1992年,温州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某化工厂”)经当地乡政府招商引资入驻,乡政府批给其4亩土地并收取手续费。数年后,某化工厂被认定非法占地,厂房被没收、罚款;后土地管理局回购厂房,要求企业补缴费用并补办土地出让合同,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2016年,因征收补偿协商未果,当地乡政府联合多部门违法强拆某化工厂厂房,致其26年基业被毁、千万元损失,涉事机关还狡辩否认厂房合法性。75岁的厂负责人厂长遂将相关行政机关诉至法院,开启维权之路。

某化工厂的遭遇,是上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10年代部分地区营商环境的缩影:部分地方招商时忽视手续规范,拆迁时却无视历史成因,将问题甩给企业强拆,让企业家陷入“维权难、不维权血本无归”的两难。

2012年,某化工厂所在区域被纳入协议征收,双方未达成最终补偿协议。后某化工厂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厂长就《限期拆除决定书》先后复议、诉讼,均以败诉告终,维权陷入僵局。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事务所

2016年厂房被强拆后,厂长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仅获96万元赔偿且被认定自担20%责任。加之此前“违建”定性已终审败诉,该案被普遍视为“死案”。2018年7月,厂长在庭审中结识王卫洲律师,王律师查阅手续后,一眼发现“信赖利益”这一核心破局点,认定该案系冤案并接受委托,开启六年维权之战。

一、案件背景:合法经营二十六年,遭遇违法强拆与判决不公

某化工厂1992年招商引资入驻后,合法经营26年,持有危化品经营、生产全套资质,是当地颇具规模的化工企业。2016年的两次违法强拆,均被温州中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针对2016年8月9日强拆(267.9㎡建筑),温州中院作出(2018)浙03行终91号行政判决;针对2016年9月13—14日强拆(2204.59㎡建筑),温州中院作出(2018)浙03行终93号行政判决。

尽管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但涉事行政机关仍顽固将某化工厂全部2400余㎡厂房认定为“违建”,且该认定经一审、二审、省高院申诉后均被维持。后续的行政赔偿诉讼更是屡屡受挫,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厂长的维权之路陷入“确认违法易、获得赔偿难、违建定性难推翻”的三重困境。

二、维权过程:四大关键突破,破解多重困局

王卫洲律师接手这起被普遍视为“死案”的案件后,并未被“违建”终审定性、多级法院败诉的既定局面困住,而是以专业视角深挖案件核心,聚焦“违建定性、赔偿不公、程序违法”三大难题,尤其将当初一眼发现的“信赖利益”作为破局关键,精准把握案件每一个关键节点,逐步推动案件逆转,全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依托扎实的证据与专业的法律分析,打破了“死案”的困局。

(一)首次上诉:撤销一审不公判决,发回重审

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两份赔偿判决((2018)浙0304行赔初19号、(2018)浙0304行赔初18号),王卫洲律师精准指出判决存在的三大核心错误:一是损失认定标准不合理,无视官方清点的试剂、设备等实际损失;二是过错责任划分错误,违法强拆系行政机关单方行为,企业无过错却被认定自担20%责任;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依法由行政机关对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王卫洲律师以“信赖利益”为核心,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当年的招商引资协议、土地手续费缴纳凭证、厂房回购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补缴费用证明等,充分佐证某化工厂基于行政机关的一系列行为形成合法合理信赖,进而证明厂房的合法性及实际损失,直击“违建”定性的核心漏洞。最终,温州中院作出(2019)浙03行赔终62号、(2019)浙03行赔终63号两份行政裁定,撤销上述两份一审判决,将两起案件均发回瓯海区法院重审,为维权工作奠定了基础,也让这起“死案”迎来了第一个转机。

(二)二次上诉:推动异地管辖,打破地方保护壁垒

瓯海区法院重审期间,地方干预迹象明显,作出的(2020)浙0304行赔初11号、(2020)浙0304行赔初12号重审一审判决,仍维持96万元赔偿金额及过错责任划分,无视王卫洲律师提交的合法手续与损失证据。

王卫洲律师意识到,若继续在当地法院审理,难以保障司法公正,遂果断针对两起赔偿案件分别提出异地管辖申请,结合案件历史背景、行政机关违法事实及地方干预情况,提交充分的法律依据与理由,成功说服浙江省高院介入。最终,浙江省高院作出(2021)浙行辖3号、(2021)浙行辖4号两份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丽水中院异地管辖,彻底打破了地方保护壁垒,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扫清了关键障碍。

(三)再审发力:纠正二审程序错误,推动案件移交

异地管辖裁定生效后,温州中院此前针对两起赔偿案件作出的(2021)浙03行赔终81号、(2021)浙03行赔终82号两份二审裁定,因与省高院异地管辖裁定内容不一致,存在程序错误。王卫洲律师敏锐捕捉该程序瑕疵,及时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请求纠正程序不公。

2022年5月9日,温州中院作出(2022)浙03行监1号、(2022)浙03行监2号两份行政裁定,以“原裁定与省高院异地管辖裁定不一致”为由,决定对两起案件提起再审、中止原裁定执行;同年5月27日,温州中院作出(2022)浙03行再2号、(2022)浙03行再3号两份再审裁定,撤销此前错误的两份二审裁定,恢复二审审理程序,并按省高院要求将案件移交丽水中院审理,完成了程序上的关键逆转。

(四)异地终审:独立审理明辨是非,终获合理赔偿

案件移交丽水中院后,考虑到两次强拆系独立违法事实,对应不同的赔偿责任主体与损失范围,丽水中院将两起强拆赔偿案件作为独立单元分别审理、分别裁判,确保每一起纠纷都能得到精准核查与公正判决。

庭审中,王卫洲律师始终将“信赖利益”作为核心战机,分别梳理两起强拆的事实脉络,补充完善证据链,重点还原“复议期间强拆、危化品未妥善处置”的违法细节,更结合当年招商引资、厂房回购、手续补办的完整历史背景,清晰阐述某化工厂基于行政机关的官方行为产生的合理信赖,以及基于该信赖投入巨资经营26年的事实,明确不同强拆行为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举证证明试剂、设备等巨额损失的真实性,强调“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应全额赔偿当事人直接损失,无过错方不担责”,更揭露行政机关违背诚信、“招商时承诺、拆迁时甩锅”、损害企业信赖利益的违法行政乱象。

丽水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当地涉企行政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营商环境短板提出严肃批判,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赔偿不公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市场主体的发展预期,挫伤了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严重相悖,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和规范。

经严谨审理,丽水中院针对两起强拆赔偿案件分别作出独立终审判决:针对2016年8月9日强拆,判决仰义街道办事处赔偿各项损失1013637元及利息;针对2016年9月13—14日强拆,判决仰义街道办事处、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054549元及利息,两案赔偿金额合计5068186元及利息(约507万元),彻底撤销瓯海区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否定了“企业自担20%责任”的错误认定,全额支持了厂长的合法诉求。

三、案件核心价值:坚守信赖利益,规范行政行为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厂长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核心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程序正义的充分彰显。本案先后实现两次撤销一审判决、推动异地管辖、再审纠正二审程序错误,全程严格遵循行政诉讼程序,破解了“民告官”案件中常见的地方保护壁垒,为同类重大疑难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推进提供了可参考的范例,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其二,信赖利益的强力保护,这也是王卫洲律师当初在“死案”中一眼发现的核心战机。某化工厂基于乡政府的招商引资承诺、土地手续费缴纳凭证,以及后续行政机关主导的厂房回购、手续补办行为,对行政机关形成了合法合理的信赖,并投入巨资经营26年,这种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也是推翻“违建”不当定性、争取全额赔偿的关键。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否定了行政机关随意否定自身行为、损害企业信赖利益的做法,契合行政诉讼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仅捍卫了企业的合法期待与财产权益,更印证了王卫洲律师当初的专业判断,彰显了其在复杂案件中捕捉核心战机的顶尖能力。

其三,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意义。本案深刻暴露了部分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丽水中院的批判与裁判,警示行政机关应当坚守行政诚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无视历史成因“一刀切”认定违法建筑,切实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案件反思:“民告官”维权之路,专业与坚持缺一不可

某化工厂的维权之路长达六年,从75岁到80岁,厂长的坚持令人动容。这场“死案”翻盘的胜利,离不开当事人的执着,更离不开王卫洲律师的专业洞察力——在所有人都认为案件毫无转机时,他一眼捕捉到“信赖利益”这一核心战机,以此为突破口,层层拆解案件困局、梳理证据链、把控程序节点,最终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让“死案”焕发新生。在“民告官”案件中,往往存在程序繁琐、阻力较大、举证困难等问题,而专业律师的介入,总能在看似无解的局面中找到破局关键。

同时,本案也折射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要行政机关坚守行政诚信,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与信赖利益,杜绝“招商时热情、拆迁时甩锅”的现象,让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84
    2021 - 08 - 23
    案件看点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依法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李女士、吴先生,山东省济南市xx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案情原告李女士、吴先生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拥有合法的房屋、车间及空白院落,因原告未见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征地手续,认为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且补偿标准过低,因此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限期拆除,原告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代理为了让被告依法撤销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李女士、吴先生二人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姜泉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万典律师认为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李女士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害了原告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主体适格。二、案涉房屋及车间均为合法建筑,依照规定不应当被拆除,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侵害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被告滥用法律。三、被告不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限。因为责令期限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被告虽然可能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的权限,但是被告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的职权,故被告所做该行政处罚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四、被告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
  • 点击次数: 102
    2021 - 05 - 13
    原告王女士,山东省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原告王女士系山东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13间,其中8间为住宅,5间为商铺。2015年5月,泰安区xx街道办事处在未对王女士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不明身份者上百人将王女士的房屋强拆,其多年财产因该街道办的违法行为一朝尽毁。王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山东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街道办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于2020年7月向街道办申请行政赔偿,街道办虽已知悉,却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书”,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及赔偿。律师代理对于街道办收悉赔偿申请却迟迟未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王女士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陈朝阳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找回公道。万典律师认为王女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违法,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以赔偿。二、被告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拆行为,其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一家的人身权,应予以赔偿。三、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支付赔偿金或者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万典律师认为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致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人身受到了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原告王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向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决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xx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原告王女士在向xx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而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王女士的诉请系...
  • 点击次数: 74
    2021 - 04 - 02
    导读现如今,以拆违形式作为督促搬离房屋的一种手段,在征收项目中越来越常见。这种形式一般出现在平房房屋征收或是农村的房屋征收中。那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到底能不能再被认定成违建,且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基本案情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合法房屋遇征收成违建?原告颜先生系枣庄市市中区xx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合法拥有自己的房屋。2020年3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后陈湖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入户测量并制作《枣庄市征收房屋堪估表》。在此之前,原告颜先生房屋所在的涉案地块于2011年已经实施过一次房屋征收,当时已按照规定进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且在其入户测量与评估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律师代理征收决定作出后再下限拆通知,疑问多多本次征收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等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房屋墙壁粘贴《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颜先生等村民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冯凯、兰玲两位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颜先生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遂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8月该案开庭,庭审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案复函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法院,涉案复函认定了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以涉案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万典律师认为该原审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复函已对上诉人产生实质影响。2涉案复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点击次数: 2
    2026 - 06 - 14
    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实务指引拆迁律师以案说法(实践版):征地拆迁全国高院裁判惯例与承办实务指引(第一批)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随着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更新步伐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博弈日益凸显。无论是涉及集体土地的搬迁,还是城市房屋的重置,一份合法合规的行政协议往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核心枢纽。然而,当协商陷入僵局、拆迁补偿无法落实时,提起行政诉讼便成为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面对此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权难度极高的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判,不仅是统一全省裁判尺度、纠正一审不当裁判的“实战指南”,更是本地维权案件中名副其实的“尚方宝剑”。本文全部案例均选自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承办的真实生效裁判,覆盖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广西、福建六省。通过对13起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提炼,旨在总结全国多省的裁判惯例,为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参考。一、征收程序类案件:严守法定边界,杜绝程序规避(一)评估程序:法定期限为底线,时点调整守公平 【典型意义】:打破机械适用旧评估报告的做法,确立评估期限底线与动态调整机制。 【代表省份】:浙江 【案号】:(2019)浙行终1415号 【律师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律师 【裁判规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评估程序的两项核心裁判惯例:其一,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期限为最低10日的法定底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缩短;其二,若行政机关严重迟延作出补偿决定或房地产市场大幅波动,继续沿用旧评估报告无法实现公平补偿的,必须重新确定评估时点开展评估。 【裁判结果】:二审胜诉。法院采纳了王卫洲律师的代理意见,打破了“评估时点一律以征收公告日为准”的机械做法,确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二)行政协议:排除民事规则,严格审查授权 【典型意义】:明确行政协议不适用民事表见代理,严禁违规代签。 【代表省份】:山东 【案...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