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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6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起新梅路,西至淡云路,南至道路规划红线,北至道路规划红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崇明区新河镇井亭村村民委员会37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3.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侯南村1队1470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90.6平方米、建设用地1672.8平方米、未利用地441.5平方米。
3、侯南村2队503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3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侯南村3队621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01.5平方米、建设用地1467.8平方米、未利用地447.2平方米。
5、侯南村9队45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2.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30.4平方米。
6、侯南村洪生11队2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7.8平方米、建设用地19.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侯南村洪生12队1218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323.5平方米、建设用地860.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侯南村洪生13队1013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51.7平方米、建设用地1380.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9、侯南村洪生9队544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07.5平方米、建设用地2513.5平方米、未利用地622.4平方米。
10、井亭村12队387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59平方米、建设用地216.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1、井亭村15队558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89平方米、建设用地1346.4平方米、未利用地46.8平方米。
12、井亭村17队155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51.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3、井亭村4队1439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118.6平方米、建设用地1273.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4、井亭村5队4449.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06.9平方米、建设用地54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5、井亭村6队541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1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6、井亭村7队607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28.6平方米、建设用地1441.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7、井亭村8队490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82.2平方米、建设用地1026.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8、井亭村为群16队865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089.8平方米、建设用地1562.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9、井亭村为群1队850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41.2平方米、建设用地2813.3平方米、未利用地1549.3平方米。
20、井亭村为群4队1109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91.5平方米、建设用地3279.4平方米、未利用地826.2平方米。
21、聚训村12队763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4.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2、聚训村3队100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7.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6平方米。
23、聚训村6队760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08.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4、聚训村8队741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90.5平方米、建设用地200.9平方米、未利用地426.7平方米。
25、聚训村9队1723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533.6平方米、建设用地32.9平方米、未利用地672.3平方米。
26、聚训村张港2队1691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037.6平方米、建设用地4306.1平方米、未利用地1571.1平方米。
27、聚训村张港3队57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9.2平方米、建设用地405.2平方米、未利用地12.5平方米。
28、推虾港村10队11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1.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9、推虾港村13队4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0、推虾港村3队741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63.6平方米、建设用地1748.8平方米、未利用地5.3平方米。
31、推虾港村4队1198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96.5平方米、建设用地290.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2、推虾港村5队824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59.1平方米、建设用地288.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3、推虾港村6队585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22.6平方米、建设用地335.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4、推虾港村7队88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64平方米、建设用地1701.5平方米、未利用地354.5平方米。
35、推虾港村竖中10队242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2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6、推虾港村竖中1队439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99.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7、推虾港村竖中2队1311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434.5平方米、建设用地2159.4平方米、未利用地517平方米。
38、推虾港村竖中8队603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031.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9、推虾港村竖中9队233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35.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0、兴教村17队53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4.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3.1平方米。
41、鳌山村8队526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22.2平方米、建设用地245.8平方米、未利用地700.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64269.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2513.7平方米、建设用地33132.3平方米、未利用地8623.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37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38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39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0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1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城桥镇、新河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1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29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