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济阳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垛石镇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垛石镇人民政府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济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垛石镇土地位于垛石镇,征收土地总面积0.1545亩,其中:
建设用地0.1545亩(住宅用地0.154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济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0.772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共计补偿总额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垛石镇人民政府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0.7725万元,由济阳区财政局拨付到垛石镇人民政府账户,由垛石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按照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4235882。
济南市济阳区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