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1号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1号](https://0.rc.xiniu.com/g2/M00/0E/29/CgAGe1xFXjqAQ1x_AAB3II-4uJA503.png)
根据《十堰市2018年度第2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109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2月12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2018年度第2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汉江街办龙潭湾村,征地总面积为0.7422公顷(合11.1330亩),其中:水浇地0.2512公顷(合3.7680亩),林地0.4910公顷(合7.3650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十堰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发〔20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