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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淄川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问答

日期: 2019-05-10
浏览次数: 98

1.请问我区那些范围属于棚户区?

答:我区棚户区主要包含城区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两部分。

城区棚户区(北至胶王路,西至张博路复线,南至文峰路,东至湖南路)是指在城区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区规划区外,与城区棚户区标准相同的独立工矿居住区。

2.请问棚改政策到什么时候结束啊?

根据国家棚改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到2020年底结束。

3.请问我区棚改过程中坚持哪些原则?

我区在棚改过程中主要坚持七大原则:

(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

我区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城市总体规划核心城区范围内人居环境差、安全隐患大、影响市容市貌和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改造愿望迫切的地块作为改造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确定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项目由所在地镇办、开发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实施。

(二)居民自主,公开透明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积极要求改造的项目,由镇办、开发区指导民主推选棚户区改造业主委员会或自治改造领导小组,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按程序进行公开透明的操作,自主拆迁,自愿承担合理的安置房建设费用。

(三)依法征收,合理补偿

房屋征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以《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办发〔201165号)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淄政办发〔201358号)等文件执行。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先行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实施征收补偿。

建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征收补偿价值体系,通过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改变靠拆迁暴富的错误观念,改变按宅基地面积置换房屋面积的笼统做法。严格区分违章建筑、住宅改商业、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有证与无证、装修程度、房屋使用年限等多种产权关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合理价值。棚户区居民是棚户区改造最大的受益者,应当承担合理的安置房建设资金。

(四)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

积极探索异地存量房安置、货币安置等多种棚户区安置方式。各镇办、开发区对每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开发主导型。在当前房地产形势下,要创新安置模式,优先推行存量房异地安置方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棚改项目法律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方参与,力求棚户区改造项目盈亏保持综合平衡。

2.政府主导型。充分发挥区政府融资平台的职能作用,在核心城区范围内,对于区政府确定和主导的涉及招商、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推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存量房安置,加快棚户区项目的改造进度。异地存量安置房源,由区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或委托代建方式合理确定。

3.村居和开发商联合主导型。对于村居实行就地还迁安置方式的,要充分论证项目的拆迁风险、市场风险,严格审查开发主体的资金实力,严格执行先安置后开发的建设时序,确保按时还迁。

4.对于城郊和独立工矿区。要做好棚改政策宣传,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法律服务,本着量力而行、居民自愿、资金平衡的原则稳步进行。

(五)统筹兼顾,连片改造

棚户区改造必须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规划部门结合城区实际与有关部门一起科学划定改造范围,实施统一规划,连片开发,统筹交通组织、公共配套设施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国土部门对每项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从土地评估、土地分级着手,对土地增值、土地市场进行测算和详细的成本效益分析,使棚户区改造规划建立在可实现的基础上。

(六)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重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切实提高改造片区居民的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并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同时解决临界区域部分道路交叉口、断头路等影响城市规划和景观的突出问题。

(七)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区政府相关部门在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的同时,将政府收益用于项目建设,使居民在改造中获得最大实惠。

4.如何申报棚户区项目呢?

1.申报的棚改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棚户区旧居要全部拆除或已经具备全部拆除的条件并且当年能开工建设;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我区的产业布局;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信誉良好,无欠薪记录,资金充足。

2.项目所在村(居)向所在镇办、开发区提出申请,镇办、开发区受理棚改申请后,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研究。经镇办、开发区研究认为可行的项目,组织相关申报资料报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报区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

3.列入国家计划的棚改项目,方可享受国家、省市区相关优惠政策,并纳入全区统一管理和调度范围,严格按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5.棚改过程中可以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中央和省财政补贴;

(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直至全免(详见川政发〔20159号文)。

(三)用地方面

1.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相结合的方式供地。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新建安置小区规模较大的,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能够独立分宗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不能分宗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安置房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全额扶持安置房的建设,腾空土地可将拆迁安置作为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3.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腾空土地,通过整体包装策划、完善配套设施后,将土地进行招拍挂,形成的土地收益补贴到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中。

(四)项目专项贷款

棚户区项目列入山东省2015-2020年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后,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组织上报材料向国开行申请专项贷款。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区政府融资平台申请贷款支持。

(五)改造区域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项目原有容量不再收费,新增部分按淄政办发〔201490号文执行。

(六)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可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形式。货币补偿按照依法评估的价格确定。

(七)关于优惠政策的分类。一是对于2014年底以前批准的旧村(居)改造项目,继续享受区政府旧村(居)改造的优惠政策(川政发〔2012〕第28号);二是从2015年起,核心城区范围内的200亩以上连片开发、与城建重点工程相结合的棚改项目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各级棚改政策和淄川区旧城改造及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川政发〔2014〕第16号);三是从2015年起,新批准的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级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外,项目的咨询、规划代建、评估、审计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四是从2015年起,属旧村(居)改造同时又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和区政府旧村(居)改造优惠政策。

(八)严格兑现政策。区相关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兑现优惠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开发建设任务,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建设方案建设或不能按期竣工的棚改项目,不得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追缴。

(九)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为棚改项目提供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必要时可提供代建服务。

6.改造过程中政府各部门是如何分工的呢?

(一)成立棚改办统一协调。成立淄川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旧村(居)改造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的职能合并到棚户区领导小组一并实施,统筹协调旧村(居)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和验收,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考核各镇办、开发区棚改工作(棚改任务列为区政府对各镇办、开发区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镇办、开发区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审验上报等工作。棚户区改造以群众意愿为前提,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自治作用,在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业主委员会或自治改造领导小组是棚户区改造的操作主体,具体落实调查摸底、征求住户意见、宣传发动、拟定拆迁方案、组织拆迁、回迁安置等工作。

(二)建立项目审批手续全程服务制。凡是纳入全区统一调度的棚改项目,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办理,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督办,提出明确办理时限,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项目建设规定要求和期限内办理完毕。

(三)强化项目监管和验收。棚改项目启动后,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城管、人防、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强化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严查项目过程的不规范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以及安置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收回优惠政策,追缴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请问什么是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

我区目前推行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其是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原有住宅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同意就地实物安置,而选择货币化补偿异地购买商品房的安置行为。

8.请问什么是“房票”?

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支付凭证(简称“房票”)是指棚改项目实施机构给予被征收人的支付凭证,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本区一定范围内自主购买商品住宅,实现异地现房或期房安置。

9.请问那些项目可以采用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

列入省棚改项目和区重点棚改项目,经镇办、开发区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依据本办法实施。

10.选择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的居民其原有房屋的补偿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对被征收的产权属个人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以下补偿原则,由棚改项目实施机构与被征收人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房屋评估价值(同地段普通房屋市场价)+装修评估价值(结合新旧程度)+两次搬家补助费。

2.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房屋成本价(在原地按规划建设房屋的价格)*返还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系数(城区按0.8、郊区按0.7+两次搬家补助费。

3.安置房屋成本价=土地成本+建安造价+相关税费+财务费用(按施工合同工期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财务费用)+小区配套费。

11.异地安置房源是如何确定的?

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的房源,实行政府指导、居民自愿、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合理确定安置房房源。各相关单位、部门可从保障房的选购、安置房屋选择、公积金或银行贷款、房产证办理等方面给予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者支持。

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货币化补偿异地购买安置住房的结算通道,公布接受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的开发项目和企业名称。

12.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的实施流程是什么?

货币化补偿异地购房安置的实施流程如下:

1.淄博般阳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棚改项目实施机构签订棚改专项资金借款使用协议,以开发用地为抵押,取得拟出让土地价值的100%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确定“房票”发放和结算方式,约定以实际“房票”兑现之日起开始计息,“房票”价值总额及利息从棚改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成本中扣除。使用“房票”的棚改项目实施机构也可以腾空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取得抵押价值的70%专项资金使用额度。

2.棚改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对被征收人的产权房屋评估和谈判,给予被征收人“房票”。

3.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接受“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房票”购房者与社会购房者一视同仁,对“房票”价值按同值货币对待。所购住房款低于“房票”价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兑付多余部分的现金;所购住房款高于“房票”价值的由购房者补足不足部分的现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每月25日—30日,汇总“房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淄博般阳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结算兑现。

13.“房票”可以转让吗?

“房票”的样式由淄博般阳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印制。“房票”由持有人提出申请,经“房票”发放单位审核同意,可以继承、转让,由受让方购买商品房。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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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鲁土地纠纷,本所王卫洲律师与多名法律专家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近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种植户被要求交土地“增补承包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4月23日,开鲁县发布通报称,村镇干部催收的“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关于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4月24日,开鲁县政府新闻办再次回应称,当地对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的处置方式为,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收回统一管理。村集体考虑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同意张某柱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适用每亩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经过了解,张某林已将其中大部分地块转租给别人经营。此次纠纷由何而来?如何看待官方通报的“私自开垦耕种”?此事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村镇干部是否有权现场阻拦耕地?针对以上问题,澎湃新闻进行了梳理,并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进行解读。 纠纷由何而来?“中国三农发布”此前报道称,开鲁县建华镇种植户在双胜村承包了5000多亩地,现在已经到播种时节,但村、镇有人看着不让种地,今年要求他们每亩地缴纳200元的费用。报道还显示,村里发出过催款通知。通知称,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现对承包的草地内新增耕地4650亩收取承包费,每亩每年200元,年限3年(2024年至2026年)。“限你在2024年4月10日前到村委会缴纳承包费,逾期不缴纳承包费原合同终止,土地由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按镇、村干部的说法,这些种植户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交“增补承包费”,要么解除承包合同。此次纠纷由何而来?开鲁县4月24日的通报称,涉事地块由非双胜村人员张某柱为兴建奶牛养殖场租赁。据张某柱表示,该地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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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4 - 17
    驳中青网谁赢都是法治胜利观点——只有正义一方胜利才是法治的胜利王卫洲作为一名律师,我感觉最让我恼火的事情,就是一些人抛开事实谈意义,这样的观点其实是空中楼阁,没有事实何来意义?抛开事实大谈意义,甚至是假设的意义,请问置事实于何地?关于五溪村1735位村民以村集体名义起诉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某媒体发表评论称:无论谁赢都是法治的胜利。并从另一个角度宣称:“不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法治本身都绝不会成为“输家”。”作为村民的代言人,我想弱弱地问一句,如果非正义的一方赢,也是法治的胜利吗?法治的胜利必须正义的实现,老百姓打官司不是为了走程序,更不是为了标榜意义,而是为了找到公平正义,解决合法合理的诉求。当然法院是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非只有弱势群体胜诉才是公平正义,只要做到辨法析理,我想一定会胜败皆服。作为村民的代理人我认为五溪村的老百姓是很淳朴、很讲理的,否则2008年的时候,10531亩的海涂收回,符合安置政策的只有2139亩,村民如果不是淳朴善良,不会作出这样的牺牲和贡献。协议明确约定为五溪村办理产权证书并将安置厂房交付给五溪村管理支配,可是在具体落实时厂房交给了永兴标准厂房管理公司,五溪村能够得到的是租金。老百姓不是认死理,而是赖以生存的财产谁都不会愿意交给被人代持。试问这天下有几个人愿意把自己的房产交给别人管理,把产权证登记在别人名下?区政府愿意吗?中青网愿意吗?64197平方米的厂房是五溪村10531亩的海涂使用权换回来的,也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巨额不动产,只有握在自己手里才会有安全感和获得感。不要说什么股权和共有产权,协议约定的怎么办就得怎么办。股权有风险,公司经营中如何处置财产和财务风险谁也不能预料,共有产权是受限制的产权,即使办下来还是到不了自己手里,况且协议中从来没有提及过安置的厂房是共有产权,法庭上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法是违约的。上千的村民能够形成决议打官司,不是为了标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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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4 - 17
    浙江卫视报道本所王卫洲律师代理的,温州1735名村民“民告官”案件#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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