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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5-10
浏览次数: 207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7928

桓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强镇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意识,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和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县实行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含2层)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各镇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领导。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村规划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住房建设监督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建立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配合县、镇人民政府,开展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确定一名监督巡查信息员。可以聘请有工程管理经验的村民作为监督巡查信息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住建局、建管局、地震局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县住建局、建管局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二章 工程管理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批文,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条  限额以上工程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竣工验收和备案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镇人民政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

镇人民政府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应选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

(一)2层以上的住宅;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及以上的;

(三)加层的扩建工程;

(四)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构筑物。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审查程序。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7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镇土地管理所、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依次报县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按照程序审批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在20日内审批。经批准后发给规划许可证。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非集体土地由县国土局组织材料上报县政府审批,县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经县国土局、规划局授权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土地批文和规划许可证,并在7日内报县国土局、规划局备案。    

第十七条  开工查验。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在开工前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接电、接水,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说明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通知镇供电所和自来水公司客服部按照相关规定接通水电。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建房村民建设完工后7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及时报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由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向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日内组织验收。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房村民、施工企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共同在7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补建围墙的程序。村民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村民写出补建围墙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同意后,在村民补建围墙开工前,由村民委员会派人到现场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规划选址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镇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禁止违建和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耕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化工工业园区、环境污染严重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镇人民政府应依据镇村规划、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和邻里四至等,对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专业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二十二条  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第二十三条所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规划局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原有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三)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五)建设项目用地四至图、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在通用设计图集中选定)。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加层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结构承载力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建筑安全和抗震设防。

农村住房加层的,住房所有权人必须进行建筑结构承载力评估,经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后具备加层条件的,依次向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施工。

第二十六条  修缮加固农村住房的,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做好安全防护和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施工。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住房设计需满足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农村建筑工程技术和设计规范与通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建设方案图集和施工图集,供建房村民选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个人住房设计方案从桓台县农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中选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经修改后的图纸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限额以上工程图纸修改需要经过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县地震局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镇村住房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新建、改建、扩建镇村住房建设工程应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计。

第五章 建设施工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建管局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落实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指导、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支持。

镇人民政府应选用具有规划、建筑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组建镇规划建设监督办公室,对村民个人建房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申报,纳入县级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范围: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2层以上的或跨度6米及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2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建筑劳务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应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建筑劳务企业或者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建筑劳务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企业的,应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应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

第三十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县住建局、工商局、经信局、质监局应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鼓励使用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县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建管局、地震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及违规行为报告。镇人民政府与建房村民签订建房服务协议书,建房村民是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依照县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登记确权

第三十八条  县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建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并负责限额以上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指导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建房村民、施工企业或承揽人、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协调配合县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限额以上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村民自建房拒绝竣工验收的,县国土局不予登记、确权。

第三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与建设施工企业或承揽人、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通用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房人、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竣工验收资料在镇人民政府存档,依法办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 

第七章 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隐患排查。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相互协调联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空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主道路两侧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逐一列出清单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县扶贫办、住建局、民政局应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镇人民政府在危旧房屋处设置警示牌,指导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老旧住房、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第四十七条   村民自建房应遵守以下技术标准:

(一)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体规划,靠近县城所在地村庄,必须按照城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

(二)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三)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每层3米左右。

(四)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建议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或朝南偏东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五)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节能、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形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第四十八条  县住建局、规划局、建管局、地震局与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等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建管局负责镇、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机制,并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与专业技能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五十条  县住建局、建管局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担。

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委农工办、公安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建管局、规划局、地震局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供暖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依法、依规配合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服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质量、安全台账和建档备案督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管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工作,核发规划许可证。

县委农工办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保障和指导危房检查、修缮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对全县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不动产登记、审核、确权和发证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关于农村住房建设的工作任务,做好配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建立镇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配备信息员。

信息员发现无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建设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镇村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村民委员会或信息员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  镇村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县建设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施工或个人,违反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等规定的,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六十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六十一条  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对擅自接电、接水的直接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对出现质量、安全、违建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接电、接水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和整体景观等农村违法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六十八条之规定,由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对违法建筑作出停工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加层住宅与配套设施建设等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031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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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6
    为了使得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能够得到合理的改善很多的地方会将老旧的房子进行征收,并且让居民能够获取到相应的费用之后去购买新的地方的房子,从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以及环境,使得人们能够在一个较为优美并且良好的环境下去进行生活,但是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是较为繁琐的,需要人们认真的去进行对待才能够防止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矛盾。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当某些地方的房子需要进行征收的时候就需要给到房屋主人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有时是需要根据各种条件和规定去进行计算的,并不是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有时这种补偿是需要通过房屋面积以及居住人员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因为计算的方式以及流程是不一样的从而有一些人对此并不了解。为了保障人们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当中是以合理合法的过程来进行计算以及获取到相应的补偿,人们可以去与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相关的了解以及沟通,从而明白自己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当中获取到怎样的补偿是较为合理并且符合规定的,只有以较为了解规定以及规则的方式去对待房屋征收,才能够保障后续人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认可,在进行相应的沟通当中人们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政策以及条款是什么样子,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商讨,只有以良好的沟通方式以及交流方式去进行沟通确认才能够保证自己在获取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没有漏的,如果出现了遗漏就很可能会给房子的主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未来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也可能会因为没有进行征收补偿的相关了解,而遭受到侵害或者出现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导致人们未来无法良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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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4
    为了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于那些年龄已经较为长久的楼许多的地方政府都会去进行拆迁征收工作,这是因为当一栋楼的时间年限较长之后楼内的结构很可能会出现损坏和破坏,此时如果人们不断的在里面进行居住很可能会出现安全性的隐患,为了使得居住人能够以良好的居住体验感去进行生活会对这些房子进行拆迁,而此时人们需要联系拆迁律师去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什么是拆迁律师?一般情况下在进行拆迁的过程当中人们会遇到价格上需要计算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家里成员的相互商讨的情况出现,如果因为发生了沟通上的障碍而导致拆迁无法顺利进行,其实是会给自己日常的生活带去困扰的,此时可以联系拆迁律师去咨询相关的条例以及规定,从而得知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费用是多少,并且律师也会告知拆迁这所应该分配的份额是如何去进行界定的。在通过了解之后人们才能够知道怎样的拆迁征收方式是较为合理,并且怎样分配所收取到的拆迁费用能够不让加里人之间出现矛盾,只有通过合理的方式去对费用进行支配才能够保证人们不会因为征收费用而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律师的建议之后人们所做出的决定都能够较为的冷静并且较为的合理,不会因为产生了矛盾而导致后续沟通有问题的情况出现。人们需要明白只有充分的去了解相应的拆迁征收条例才能够知道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征收费用是在一个怎样的范围之内的,当了解了之后才能够准确的去进行后面的各项商讨工作,合理合法的去面对所需要发生的事情为了保障自己,不要因为情绪化而导致事情以不太良好的情况去发展联系拆迁律师来进行操办,其实是较为有必要也较为能够帮助到自己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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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1
    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政府、企业、社会群体以及个人几方利益,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我们老百姓在整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那么我们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该怎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今天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征拆的法律问题。一、法律属性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权威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以前的《物权法》,现在的《民法典》。《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简略且笼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实跋中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该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拆迁人负有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义务,享有要求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权利而政府则被赋予了对拆迁的管理权。二、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当然现在大部分拆迁补偿协议并不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平等自愿的基本特征。拆迁当事人必须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政府裁决,不执行裁决义务的还可以强制执行,协议的内容也基本不能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三、现状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关系着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事件告诉我们,拆迁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必须重视。我们老百姓应参与为主体,积极、主动地构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应该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无数过往案例证明,当发生违规拆迁,补偿不合理、暴力拆迁等严重损害我们百姓利益的问题时,靠暴力去应对这些违规是行不通的。我们在出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找专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律师,让法律及早的介入到违规拆迁事件中,用法律维护好我们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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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9
    拆迁引发的纠纷,其当事人一般是被拆迁户、负责拆迁的企业还有就是当地的政府。在这种纠纷中被拆迁户无疑是十分弱势的,那么当我们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和其他强势集团侵害时,该怎么办呢?靠闹靠聚众静坐等是走不通的,我们可以选择相信我们的法律,当然我们需要一个敢于在法庭上给我们据理力争的律师。今天我们看看我们该如何选择拆迁律师‍。1.尽量找北京律师如果我们是因为拆迁补偿和拆迁方打官司,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北京请律师!原因有二,一是北京那边的专门从事拆迁纠纷代理的律师,平常经手的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很多,经验很丰富;二是北京的律师不会向地方律师那样畏惧地方政府,能够尽全力给我们争取属于我们的利益,毕竟北京是我国首都,这点十分重要。2.找责任心强的律师这几年进入拆迁这个产品的律师也是数量大得很,整体上来说越来越水,责任心也是一代不如一代。很多律师都想着赚快钱,好好的律师不考虑怎样打赢官司而是天天想着怎样拉业务。这种律师我们是不能找的,一定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胜率为重点的律师,我们可以结合裁判文书网来判断律师的责任心。3.找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我们一定要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这点也是很关键的。拆迁纠纷这种行政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案件的焦点和证据收集以及该怎样去调解,怎样去证明政府违规等都需要很成熟的办案经验。这些一般的民事律师是办理不了的。当然各地的拆迁政策也迭代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也已经深入人心,大部分城市补偿已经给的非常高,如果不是对补偿价格特别不满意的,没必要打官司。当然如果自身权益收到了不法侵害,也不要畏惧强权,及早找拆迁律师‍帮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有国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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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7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不断地提升,城市周边有很多土地都被征用了,征用后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就是征地补偿的意义。那么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征用土地的相关知识点吧!首先我们先来探索一下征地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定的。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删除对原来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偿的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土地管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偿费用的分配对象都有哪些,有三种,分别是补偿给农民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和补偿给股东的。来看看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的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详情看如下:1、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照章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因为其土地被征用导致受到经济的损失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其它设施,因为征地被损坏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为征地受到了损坏,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出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导致的额外劳动力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综上所诉,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四个,分别是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征地的补偿费分配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股东。当征收土地的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首先需要先进行公告,然后给予村民们补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更加了解征地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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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4
    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化是一大趋势,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征收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相关机构也会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不过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要想避免吃亏,找一个靠谱的征地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律师所涉领域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律师但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并不同,比如有些律师主要是承接婚姻纠纷案件,有些律师则主要承接商业纠纷案件,在擅长领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打官司的时候服务水平自然也就不一样。选择征地律师也要选择合适的,看其平时主要承接的是哪些领域的案件,只有找到对口的律师才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二、律师口碑在律师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可以说不少律师都是滥竽充数,不仅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且责任心方面更是非常的薄弱,如果选择这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无疑就是白白浪费钱。为了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在选择征地律师的时候要先去了解一下对方的口碑,看其以往承接的案例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方面的了解更有利于自己做出选择。三、选择异地律师律师行业的水比较深,一般人根本就难以了解,通常来说本地方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去得罪当地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所以在涉及征地或者拆迁案件的时候,选择异地的律师会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怠工的情况,如果直接找本地律师的话,对方可能会存在怯场甚至是勾结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有很多被征地者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吃了不少的亏,如果选择一个可靠的征地律师,则可以有效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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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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