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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5-10
浏览次数: 293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桓台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强镇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意识,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和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县实行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含2层)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各镇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领导。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村规划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住房建设监督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建立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配合县、镇人民政府,开展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确定一名监督巡查信息员。可以聘请有工程管理经验的村民作为监督巡查信息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住建局、建管局、地震局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县住建局、建管局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二章 工程管理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批文,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条  限额以上工程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竣工验收和备案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镇人民政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

镇人民政府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应选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

(一)2层以上的住宅;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及以上的;

(三)加层的扩建工程;

(四)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构筑物。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审查程序。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7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镇土地管理所、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依次报县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按照程序审批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在20日内审批。经批准后发给规划许可证。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非集体土地由县国土局组织材料上报县政府审批,县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经县国土局、规划局授权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土地批文和规划许可证,并在7日内报县国土局、规划局备案。    

第十七条  开工查验。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在开工前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接电、接水,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说明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通知镇供电所和自来水公司客服部按照相关规定接通水电。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建房村民建设完工后7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及时报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由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向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日内组织验收。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房村民、施工企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共同在7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补建围墙的程序。村民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村民写出补建围墙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同意后,在村民补建围墙开工前,由村民委员会派人到现场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规划选址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镇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禁止违建和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耕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化工工业园区、环境污染严重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镇人民政府应依据镇村规划、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和邻里四至等,对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专业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二十二条  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第二十三条所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规划局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原有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三)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五)建设项目用地四至图、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在通用设计图集中选定)。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加层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结构承载力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建筑安全和抗震设防。

农村住房加层的,住房所有权人必须进行建筑结构承载力评估,经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后具备加层条件的,依次向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施工。

第二十六条  修缮加固农村住房的,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做好安全防护和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施工。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住房设计需满足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农村建筑工程技术和设计规范与通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建设方案图集和施工图集,供建房村民选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个人住房设计方案从桓台县农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中选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经修改后的图纸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限额以上工程图纸修改需要经过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县地震局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镇村住房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新建、改建、扩建镇村住房建设工程应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计。

第五章 建设施工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建管局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落实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指导、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支持。

镇人民政府应选用具有规划、建筑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组建镇规划建设监督办公室,对村民个人建房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申报,纳入县级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范围: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2层以上的或跨度6米及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2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建筑劳务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应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建筑劳务企业或者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建筑劳务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企业的,应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应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

第三十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县住建局、工商局、经信局、质监局应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鼓励使用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县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建管局、地震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及违规行为报告。镇人民政府与建房村民签订建房服务协议书,建房村民是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依照县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登记确权

第三十八条  县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建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并负责限额以上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指导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建房村民、施工企业或承揽人、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协调配合县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限额以上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工作。村民自建房拒绝竣工验收的,县国土局不予登记、确权。

第三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与建设施工企业或承揽人、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通用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房人、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竣工验收资料在镇人民政府存档,依法办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 

第七章 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隐患排查。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相互协调联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空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主道路两侧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逐一列出清单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县扶贫办、住建局、民政局应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镇人民政府在危旧房屋处设置警示牌,指导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老旧住房、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第四十七条   村民自建房应遵守以下技术标准:

(一)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体规划,靠近县城所在地村庄,必须按照城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

(二)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三)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每层3米左右。

(四)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建议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或朝南偏东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五)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节能、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形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第四十八条  县住建局、规划局、建管局、地震局与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等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建管局负责镇、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机制,并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与专业技能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五十条  县住建局、建管局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担。

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委农工办、公安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建管局、规划局、地震局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供暖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依法、依规配合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服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质量、安全台账和建档备案督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管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工作,核发规划许可证。

县委农工办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保障和指导危房检查、修缮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对全县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不动产登记、审核、确权和发证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关于农村住房建设的工作任务,做好配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建立镇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配备信息员。

信息员发现无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建设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镇村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村民委员会或信息员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  镇村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县建设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施工或个人,违反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等规定的,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六十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六十一条  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对擅自接电、接水的直接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对出现质量、安全、违建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接电、接水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和整体景观等农村违法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六十八条之规定,由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对违法建筑作出停工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加层住宅与配套设施建设等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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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22
    网络上流传着各类征地拆迁律所“排行榜”“十大机构”榜单,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国内并无官方发布的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上不少榜单属于商业宣传产物法治网。选择法律服务,名气、规模只能作为参考,可核验的真实判例、成熟的办案机制、与自身案情的匹配程度,才是挑选律所的核心标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精品专业律所,核心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业务。万典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业务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等领域,不承接婚姻家事、商事等无关案件,只代理被征收一方当事人,业务办案范围覆盖全国多数省份。一、专业团队分工,分层应对各类征拆案件万典建立分工清晰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难度案件匹配对应办案力量:王卫洲(主任):律所创始人,长期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等高阶疑难案件,多起全国具有参考意义征拆案例的主办律师。陈海峰、冯凯、管众(副主任):擅长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业务,重点处理一二审裁判结果不利,需要后续法律救济的疑难案件。姜泉、吕磊、郭士龙、师晶、王江维、李晓静等资深律师:常年扎根全国办案一线,处理农村征地、厂房商铺拆迁、无证房屋认定、失地社保落实、不当逼迁等常规及复杂争议。二、四级闭环办案体系,拒绝模板化办案征地拆迁维权流程链条长,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多轮诉讼、协商谈判等多重环节,单人律师往往难以兼顾全部节点。万典摒弃单人包办全部流程的传统模式,建立主办律师全程负责+办案小组分工推进+监督委员会质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的四级质量保障机制。由执业十五年以上律师组成业务监督委员会,对每一起案件的诉讼方案、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拒绝套用通用模板,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定制维权策略;面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行政法专业人员共同研讨,尽可能规避维权过程中的疏漏风险。我们坚持诉讼是手段,以打促谈、诉调结合的办案思路,不只追求一纸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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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21
    拆迁关系住房、经营场所和家庭重要财产。很多被征收人在第一次寻找律师时,除了在网上查询专业拆迁律师,也会向有过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打听:哪家律所真正做过拆迁案件?律师负责不负责?案件遇到困难以后还能不能继续推进?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口碑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而是在一件件真实委托中慢慢形成的。北京万典长期深耕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业务,坚持站在被征收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从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到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再到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复杂程序,万典律师长期面对的,正是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其他委托人介绍找到北京万典。有人是自己的亲友曾经委托过万典,有人是在当地其他拆迁户那里听到万典的名字。对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言,被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以后继续推荐,是一种直接的认可。这种认可从哪里来?北京万典认为,最终还是要回到两个字——办案。一、把案件交给万典,不只是交给一名律师拆迁案件通常不是一次咨询、一次开庭就能够解决。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征收补偿、评估、行政协议、强制拆除,也可能从行政复议一路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企业拆迁还要进一步处理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停产停业等问题。案件越复杂,越不能完全依赖一名律师个人判断。因此,北京万典长期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案件进入律所后,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办案团队,由律师共同梳理材料、研究争议、设计程序。重大问题可以提交内部研讨,疑难案件还可以通过业务监督和集中讨论进一步复核。北京万典重视的,不是简单增加参与案件的律师数量,而是让案件中的重要判断有人研究、有人复核,出现新的情况以后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同时,万典也把调查取证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拆迁案件中的很多问题,并不会直接写在一份补偿文件里。征收依据是什么、程序走到哪一步、房屋和土地手续如何形成、行政机关实施了哪些行为,都需要通过材料一点点还原。只有把事实查清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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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8
    房屋征收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选择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怎么算?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却发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办?房屋已经被拆,原本应享有的安置权益还能不能继续争取?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后,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多少钱”问题,而是一系列与房屋价值、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协议效力和后续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2026年寻找拆迁安置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律师或房屋征收律师时,有没有长期处理征拆行政争议的专业积累,能不能识别补偿和安置中的关键问题,复杂案件出现变化后是否能够继续推进,才更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相关行政争议。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到产权调换、行政赔偿以及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北京万典围绕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持续积累办案经验。对北京万典而言,拆迁安置案件不能只看一个程序,更要看当事人最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一、拆迁安置问题越具体,越考验律师是否真正长期办理征拆案件拆迁安置听起来只是“补偿”和“安置”,真正进入案件后却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争议。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认为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有人希望产权调换,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位置或者差价计算存在问题;有人本人没有签字,亲属却代签了补偿协议;还有人在房屋被拆以后才进入行政赔偿程序,需要重新处理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和财产损失。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路径。北京万典长期办理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并不把“征拆”作为一个笼统业务,而是继续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和后续赔偿中寻找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这也是专业拆迁安置法律服务与普通诉讼代理的重要区别。当事人看到的是“补偿不合理”,律师需要继续判断究竟是房屋评估存在问题、补偿方案本身不公平,还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看到的是“协议被别人签了”,律师还要进一步分析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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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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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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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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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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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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