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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关于印发《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日期: 2019-05-27
浏览次数: 408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补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的《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本区为《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三、《办法》第七条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部分:

(1)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

(2)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的社会保障费;

(3)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4)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5)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

(6)其他收入。

四、《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市、区建立养老生活补助资金是指区财政部门按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将所筹集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

区人社局所属的区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以下简称区征地保障所)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用于接收区财政部门拨付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发放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生活补助待遇。

五、《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一计息年度的利率按当年度7月1日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每年由区征地保障所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计息一次。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六、《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2011年1月1日后按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增加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缴规定

1、补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月缴费比例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现缴费比例为20%)。

(2)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市失业保险的月缴纳标准确定。

2、补缴方式

(1)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2)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前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2001年7月1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年限;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后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补缴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4)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从服役、服刑或劳教起始前月向前补缴。

(5)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且补缴时点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本人若在被征地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被征地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三)参保缴费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及经本人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调查表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征地保障所。

2、区征地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征地项目、征地批准时间、村组等信息在程序中登记后,将被征地人员名单转交给街道劳动保障所。

3、街道劳动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批次人员相关信息复核后,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建档、参保登记。

4、区征地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名单和调查表送区人社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社保经办机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登记。

4、区征地保障所生成该批次《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2、3)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两份和区社保经办机构一份。

5、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该批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区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同时,将《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江宁区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单》(附表4)送区财政部门。

6、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区征地保障所、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附表5)。

7、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征地保障所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8、该批次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2004年5月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仍在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以及201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1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试行办法》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二)补缴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为42元。

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5、《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我区为4.06万元。

6、征地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大于或等于4.06万元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与4.06万元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征地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小于4.06万元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三)参保缴费

1、被征地人员携户口簿、身份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手续。

2、街道劳动保障所生成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6),打印一式四份,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承担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社会保险费,需本人自行补足的,由本人凭《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一次性将差额部分缴存到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定期将缴费数据及缴款确认回单送交区社保经办机构。

4、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5、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四)到账确认

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的,以街道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个人需缴费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五)资金划拨

1、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缴费信息的比对及数据汇总工作,生成《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7)。

2、区征地保障所应在汇总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区财政部门。

3、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划入区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资金专户,并分别向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附表8)。

4、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账务处理。

八、《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199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试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到2010年12月31日男仍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

(二)补缴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附后(附表9),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为42元。

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5、《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人员是指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低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6、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补缴社保,并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到达养老年龄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按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

(三)参保缴费

1、征地农转非人员携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手续。

2、街道劳动保障所生成该人员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10),打印一式四份,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财政补贴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一次性将差额部分缴存到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定期将缴费数据及缴款确认回单送交区社保经办机构。

4、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5、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四)到账确认

1、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或等于2000元的,以街道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五)资金划拨

1、区社保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工作,生成《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11),在5个工作日内送区财政部门。

2、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10年分摊期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筹集计划。

3、区财政部门根据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筹集渠道,将年度财政资金分摊到各开发园区及街道,各开发园区及街道分别纳入各自财政年度预算,每年11月25日前将所筹集资金划拨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4、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征地农转非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单》(附表12)。

5、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单》,进行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

九、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一)转缴条件

1、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有余款的,灵活就业期间,可先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账户资金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上述余款的30%。

2、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直至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止,并将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转缴程序

1、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表13),办理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过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手续的人员,不需重新办理。

2、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送区征地保障所,区征地保障所核对无误后,生成“被征地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清单”送区财政部门。

3、区财政部门每月28日前,将所需资金从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划入区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资金专户。

4、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5、上述人员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的,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转缴,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

劳动年龄段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

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申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终止程序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或死亡人员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附表14)。

2、街道劳动保障所完成初审后,每月20日前将材料报至区征地保障所。

3、区征地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次月将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划拨到其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存折中。

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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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关系住房、经营场所和家庭重要财产。很多被征收人在第一次寻找律师时,除了在网上查询专业拆迁律师,也会向有过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打听:哪家律所真正做过拆迁案件?律师负责不负责?案件遇到困难以后还能不能继续推进?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口碑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而是在一件件真实委托中慢慢形成的。北京万典长期深耕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业务,坚持站在被征收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从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到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再到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复杂程序,万典律师长期面对的,正是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其他委托人介绍找到北京万典。有人是自己的亲友曾经委托过万典,有人是在当地其他拆迁户那里听到万典的名字。对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言,被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以后继续推荐,是一种直接的认可。这种认可从哪里来?北京万典认为,最终还是要回到两个字——办案。一、把案件交给万典,不只是交给一名律师拆迁案件通常不是一次咨询、一次开庭就能够解决。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征收补偿、评估、行政协议、强制拆除,也可能从行政复议一路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企业拆迁还要进一步处理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停产停业等问题。案件越复杂,越不能完全依赖一名律师个人判断。因此,北京万典长期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案件进入律所后,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办案团队,由律师共同梳理材料、研究争议、设计程序。重大问题可以提交内部研讨,疑难案件还可以通过业务监督和集中讨论进一步复核。北京万典重视的,不是简单增加参与案件的律师数量,而是让案件中的重要判断有人研究、有人复核,出现新的情况以后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同时,万典也把调查取证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拆迁案件中的很多问题,并不会直接写在一份补偿文件里。征收依据是什么、程序走到哪一步、房屋和土地手续如何形成、行政机关实施了哪些行为,都需要通过材料一点点还原。只有把事实查清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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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8
    房屋征收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选择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怎么算?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却发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办?房屋已经被拆,原本应享有的安置权益还能不能继续争取?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后,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多少钱”问题,而是一系列与房屋价值、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协议效力和后续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2026年寻找拆迁安置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律师或房屋征收律师时,有没有长期处理征拆行政争议的专业积累,能不能识别补偿和安置中的关键问题,复杂案件出现变化后是否能够继续推进,才更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相关行政争议。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到产权调换、行政赔偿以及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北京万典围绕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持续积累办案经验。对北京万典而言,拆迁安置案件不能只看一个程序,更要看当事人最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一、拆迁安置问题越具体,越考验律师是否真正长期办理征拆案件拆迁安置听起来只是“补偿”和“安置”,真正进入案件后却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争议。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认为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有人希望产权调换,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位置或者差价计算存在问题;有人本人没有签字,亲属却代签了补偿协议;还有人在房屋被拆以后才进入行政赔偿程序,需要重新处理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和财产损失。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路径。北京万典长期办理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并不把“征拆”作为一个笼统业务,而是继续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和后续赔偿中寻找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这也是专业拆迁安置法律服务与普通诉讼代理的重要区别。当事人看到的是“补偿不合理”,律师需要继续判断究竟是房屋评估存在问题、补偿方案本身不公平,还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看到的是“协议被别人签了”,律师还要进一步分析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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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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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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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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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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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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