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更好地推进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溧水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溧政发〔2012〕40号文件,对城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等标准作了适当调整,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二、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
按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下同)认定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前款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逾期的按月双倍支付。
三、住宅房屋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征收期限首日起至第30日内,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不足30000元的补足至3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四、非住宅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
1.在公告的征收期限首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征收期限总天数每天每平方米奖励5元;
2.在公告的征收期限首日起,第11日至第20日内完成搬迁的,征收期限内每提前一天每平方米奖励4元;
3.在公告的征收期限首日起,第21日至第30日内完成搬迁的,征收期限内每提前一天每平方米奖励3元。
在一个产权证内既含住宅又含非住宅的房屋,只能按其中之一享受一次性搬迁奖励(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六、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
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包括不可整体拆除或拆除后受损严重的设备,其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