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编号:CLCD00-2015-0001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区法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和“裁执分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3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4〕18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89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13〕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鹿城辖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相关强制执行和“裁执分离”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执行。
经诉讼判决维持或驳回请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对鹿城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积极主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依法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减少强制执行案件数量,确需强制执行的,应及时向区法院提出申请,配合区法院完成审查,并做好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区法院负责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查工作,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及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第四条 区法院负责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加处罚款等金钱给付类执行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第五条 对拆除地上建(构)筑物等行为类执行内容,采用“裁执分离”方式,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与属地街镇共同负责组织执行,其中由属地街镇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执行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做好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按照《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符合“裁执分离”条件的个别重大典型案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区法院书面报请市中院批准同意,并报省高院备案后组织强制执行。
第八条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应确定专人负责强制执行,配合区法院开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若需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实施方案等材料的,应由属地街镇负责人审查并签字同意。
第九条 区法院在立案过程中认为需补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实施方案等材料,或者材料不全、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可通知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限期补正,在补交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
第十条 区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前可先行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区法院裁定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执行的,应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及被执行人;向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送达裁定书时,可一并送达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及其他案件相关材料。
区法院在送达被执行人过程中及前述组织听证过程中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等行政机关配合的,相关单位应派人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接到区法院的材料后,在实施强制执行时应注意准予执行裁定、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等文书载明的事项。
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通知书应告知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事前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应在收到区法院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并将执行结果报送区法院,经区政府审核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强制执行可能影响被执行人合法建筑部分、相邻合法建筑安全的,或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诱发社会稳定风险等的,由属地街镇提出,报区政府审核后可暂缓执行。执行现场如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需中止执行的 ,现场指挥人员可先行中止执行,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由执行人将中止原因向区政府和区法院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区公安分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主动配合区法院、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和属地街镇做好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 区法院、区城管与执法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及其他参与强制执行的部门应当建立强制执行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区法院对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的执行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