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该行为主要侵占的是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
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
(来源:舟山普陀区国土资源分局 )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