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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2
点击次数: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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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1
点击次数: 3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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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2
点击次数: 27
土地承包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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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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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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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21
点击次数: 407
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要求,在部的组织指导下,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统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工作。按照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的统一部署,近期,部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调查研究。为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工作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和公布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协调平衡后下发的《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整完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适当时候公布实施,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原则上全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补偿...
18
2017 - 11 - 22
点击次数: 441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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