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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8 - 11
点击次数: 114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范。      前款所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评估,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价值评估,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第三条(评估实施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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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法释[2017]18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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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31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认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措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能否实现、耕地总量能否确保不减少的大问题,仅靠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难以保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格执行。因此,必须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放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本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要接受省级人大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耕地占用和补充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是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肩负着辖区内耕地总量平衡的重担,及时向省级人大汇报土地利用和耕地变化情况,有利于督促政府重视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在省人大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耕地总量平衡中的问题,确保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62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7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我国对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始于八十年代。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第一次明确了土地利用计划的地位与作用。1987年10月,原国家计委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对遏制耕地急剧减少的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当时的土地利用计划主要以投资渠道为依据,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三项用地。后经补充完善,逐渐形成了包括非农建设用地计划、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计划为主要内容的计划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集...
563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9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释义】 本条是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我国的土地国情决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的保护,是涉及全民族根本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必须由代表全民族长远利益的中央政府来安排。并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体现。在我国第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5—2000年)编制中,限于当时的条件,采用了上下同步编制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加快了编制进度,却使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落实。   目前正在编制的1995—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了自上而下的方法,逐级进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
564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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