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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9
点击次数: 13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新疆某县城区有合法住房一处(证载住宅建筑面积161.12平方米、无证经营性用房面积210平方米、证载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05.25平方米)。2022年因县政府实施旧村改造(市政道路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安置标准存疑未签订补偿协议。目前房屋已不具备正常居住条件且通行受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2025年7月27日,律师帮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2025年8月5日,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服务中心出具《关于棚户区未征收房屋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房屋不在拆迁计划中。万典律师经现场调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向社会发布了《xx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公告的红线区域范围内,且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处于正在建设的市政道路人行道上,该路已经修到申请人房屋墙基处,并且,房屋征收部门也同意申请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过,本案显属被申请人可以规避房屋征收房顶程序,属于行政不作为。紧接着陈海峰律师帮助申请人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并对申请人的补偿履责申请作出处理。行政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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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12
点击次数: 102
原告xx村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系广东省惠州市某村经济合作社,1993年原告与A村村民小组、B村村民小组以结窝联队的名义从甲公司回购2056平方米土地。该2056平米的土地以三个村民小组的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4、5月乙公司将该2056平方米土地用围挡围起强制占用,导致原告丧失了对这块土地的控制权,原告认为乙公司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之后原告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情况的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告知原告乙公司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紧接着帮助原告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日原告收到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以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土地被围挡强占,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没人管,行政复议也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被驳回,于是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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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1 - 08
点击次数: 135
案件要点:当事人已经穷尽所能向裁决机关提供所有房屋权属证照资料,裁决机关仍再次要求申请人补正,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申请人王x杰、李x青、王x航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杰与李x青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x航系二人之子。申请人王x杰与案外人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系亲兄弟,王x勤系五人的祖父。王x勤去世后遗留有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5号院内房屋一套,即本案争议的被拆迁房屋。1998年5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该院内北方5间由王x杰兄弟五人继承,院内剩余的回廊和厨房等建筑面积70.8㎡目前一直保持共有未分割状态。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多年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且均单独分户后各自审批了宅基地并享有自己的房屋。王x杰陪伴照顾老人仍在老宅居住,村委会以王x杰可以使用老宅基地为由未另行为王x杰审批宅基地。房屋拆了15年未获得补偿2009年,5号全院被纳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拆迁范围,王x杰在遭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人在其他权利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对5号全院进行了拆除。其他四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确认王x杰签订的拆迁协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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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12
点击次数: 128
上诉人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邓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邓xx房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73m²,房屋建筑面积为75.57m²,专有建筑面积为6.11m²,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88年3月20日止。2017年5月10日,三亚市xx区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因实施棚改项目需要,区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55亩,征收房屋及建筑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167.36万平方米,共约7346户,人口约31000人……;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主体为xx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xx区住建局;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三亚市中院判决:强拆违法被上诉人邓xx的房屋位于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邓xx与区政府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8月25日,经xx区政府申请,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对案涉房屋的房屋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8月25日,xx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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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5
点击次数: 90
原告李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李xx系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地,面积大概30多亩。因当地政府建设汽车东站(又称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原告承包地,但李xx一直没有见到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故不同意征地。2021年5月2日,被告xx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过李xx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地行政行为,将原告30多亩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强占强推。李xx发现土地被毁坏后立即报警,2021年5月28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有“你于2021年5月2日提出的李xx被故意毁坏财物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系xx镇政府经过公证后的清表行为,该案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这时原告才得知是被告xx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随后李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刘云刚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镇政府强制清表、强征土地行为违法,协助李xx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李xx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公安分局出具的(2021)000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被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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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5
点击次数: 91
原告朱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朱女士系河南省漯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进行征收,朱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因此次征收从未告知朱女士补偿标准是多少,故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7月3日,区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到朱女士家中,在众多室内物品没能及时搬出的情况下强行将朱女士的房屋予以拆除,对朱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苗沙沙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朱女士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主体资格。根据《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被告负责其辖区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抽调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漯河市xx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区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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