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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划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一,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第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划定建成的建筑;第四、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违法建筑的类型,包括:违法建筑等于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分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划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其居住的房屋属于无证房屋,而且因补偿安置不合理等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其无证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由政府机关责令限期拆除,这就极有可能落入以“拆违”代拆迁的套路。无证房屋,表现为哪些情况?一、《土地管理法》或者《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建设完成的建筑,因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因,这类建筑即使不符合后来的城乡规划,也不属于违章建筑,只是不允许改建、扩建。二、获得村内宅基地批准,因为政府等部门怠于行使职权等原因,一直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这类建筑同样不属于违章建筑。三、确实未获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私自建设的情况,这类建筑就是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部分有证、部分无证的建筑,这类建筑通常是未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定建设的建筑,包括在规划范围内的自建房以及超越规划范围之外的私自搭建房屋,通常这两类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实践中只是因为是否超越规划范围而略有区别。(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村委会背着村民擅自将村里土地卖给他人搞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村委会将村里土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给开发商,是违法的。村委会低价转让村集体耕地,该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要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允许截留、挪用。征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行违法征地现象较多,不少地方实行的是先拆迁后安置甚至不安置。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多年不变的旧补偿标准。三是补偿安置费没有直达农民手中,截留、挪用、贪污严重。这些问题不但直接伤害了农民利益,也损害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公信力。(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法律上规定,享有征地补偿费必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包括《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已经存在着的、各省市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那么,在具体的实践中,征收安置补偿时,应该如何确定、被征收人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呢?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如果三者一致,则就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由于对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补偿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为避免双方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这一由市、县级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权力来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决定的内容,从而确保征收项目继续向前推进。补偿决定,除了决定征收补偿的最终数额、内容外,还是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有明文规定。故此,对于这一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行政决定,被征收人是无论如何都要提程序的,切不可因各种原因、理由而错过权利救济的期限,造成难以挽回的结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简言...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对于这类型的纠纷而言,2011年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此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通常是某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协议也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民事合同,从法律性质上即不是行政协议,即不直接与政府产生法律关系。一旦在履行中发生纠纷,被拆迁人只能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而最终很有可能面临久拖不决甚至无法安置的情形。一方面,拆迁方自身很可能出现问题,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危局,补偿合同将可能面临难以落实的窘境。另一方面,因规划发生变化调整等因素,也可能导致安置房的位置、交付期限发生很大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比较容易,只需依约走即可,但填补被拆迁人的损失则是比较困难的事情。(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简单的六个关键字,意思却不像所想的那么简单。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先补偿”呢?这绝不是说要把安置房建好了,发了钥匙实现了拎包入住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而是说“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就叫“先补偿”。也就是说,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在实践中很多都是期房,你所能看到的仅仅是各种图纸、沙盘,征收方可以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安置房源后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到外面去自行过渡,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时间一拖长,风险也就跟着产生了,而由于被征收人此时已处于过渡阶段,这种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自然是首当其冲。就此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安置房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慎重仔细考虑的事情。纯货币补偿一次性结清,再购房的主动权也掌握在自己手里。安置房如果是现房那也无所谓太大风险,直接上眼看看房屋质量、配套条件再做决定不迟。唯独这个期房,确实有些风险在签约时是不可控的,待发生后又可能对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而如果您选择了期房安置,则一定要确保协议的严谨、全面,并在发生逾期交房情形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通过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等其他途径将政府拉入到问题解决的谈判桌前,从而为问题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一、要房还是要钱,坚持自己选。如果被征收人在当地另有住房而倾向于选择矛盾纠纷更少、更为直截了当的纯货币补偿,那么就踏踏实实选择即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自200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铺开以来的若干政策性文件均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这是任何引导、刺激政策所不能剥夺的。事实上,选择安置房也绝非毫无风险、弊端,纯货币补偿的优势反而是更为明显的。二、关注实物安置的种种弊端,做到心中有数。从以往的实践情况看,选择安置房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房屋的设计、质量、周边配套、物业管理等方面可能与一般商品房存在差距;二是交付在建期房的时间可能因各种客观原因而延后,老百姓可能由于他人的一些做法、选择而“躺枪”面临长期在外过渡的情形。三、谨慎选择购房券这一补偿安置方式。一般认为,购房券的性质更接近于实物安置,即它只能用来买房,而很难再兑换成现金。而在实际使用中,购房券所面临的种种限制、附加义务已广为被征收人所诟病,由“券”到“房”这个过程也绝非顺顺当当就能完事儿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一、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0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北邻:_________。三、双方责任。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身份证:签订日期:乙方:身...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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