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户多宅的农村家庭,是不允许建自建房的:有的人说如果是父母那一辈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而自己成家立业想建房还可以申请吗?回答是不允许的,除非你的户口没有跟随的父母的户口,并且你父母把一户多宅退出来,享有一户一宅才可以申请建房。2、之前出现违规建房情况的人,是禁止在农村建自建房的:比如之前有出现在耕地上盖房子,或者是你建房之前没有经过正规程序,私自建房的。需要注意的是建房一定要到乡政府申请,政府会派人下来实地考察,然后上报给县政府,等你手上拿到县政府的批准文件才可以建房。3、户口迁出农村的,是禁止在农村建自建房:现在有的地区查的不是很严,有的生活在城市并户口已经迁出的人出现回乡建房的情况,这是不允许的,如果国家实行严查的话,你的房子就会被拆除。4、由于乡村振兴规划的原因,会导致地方政府进行农村规划调整,如果你是本村的人,也是不能申请建自建房的,就算申请了也不会审批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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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货币补偿究竟要不要选?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方式、是有权选择的。实践中、第三种“有条件的地区”已经不多了、因为土地资源是极为稀缺的、那么主要就剩下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这两种补偿方式可供选择了。而一些地方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这也就是说、只要被拆迁人选择了货币补偿、就不会存在既分房又分钱的情形。故此、在拆迁项目启动后周边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究竟要房还是要钱、就是被征收人必须慎重抉择的事情了。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算办法,能否真实反映市场状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款的数额主要受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影响。在房屋价格评估环节、其主要适用的评估方法也是市场比较法。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计算方法、可是未必如此。其所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是否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的均价、以及未来的城市规划发展等情况、就是个问题了。一旦这一补偿标准较市场房价上涨存在滞后、那么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款就有可能难以在原房屋周边或类似地段购买到居住条件理想的房屋。手握巨款而买不起合适的房屋、就可能变为现实。三、过低的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须谨慎接受。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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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的协议需要注意的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该看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写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写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对于划地重建的,协议要明确重建地点、面积、重建资金、搬迁费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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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临时,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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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进行更具体的列举。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的不可诉行为包括:(一)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可诉。解析:征地拆迁,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包括诸多程序。在各种程序行为中,行政指导行为和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拆迁指导意见、拆迁宣传手册等,对被拆迁户的实际权利义务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有实施单位用该类文件,强制要求被拆迁户作出某些让步,针对此类“拿鸡毛当令箭”的行为要果断拒绝,坚守维权原则。(二)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可诉。解析: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有很多过程性行为与被拆迁户息息相关。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编制草案、调查丈量土地和房屋信息等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单独起诉。那么,这类过程性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怎么办?被拆迁户不要慌,虽然这些过程性行为不可诉,但是在起诉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时,这些过程性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因此可通过抓住过程性行为中的违法点来主张确认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违法或应当予以撤销。(三)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可诉。解析:说到信访,有些被拆迁户必定不陌生,在征收拆迁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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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和被征收人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方案的制定,谁说了算?能村里说了算吗?现实当中,很多地方征地拆迁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征地公告遮遮掩掩,就连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往往也没有书面文件。用一张征地拆迁明白纸来代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又抑或靠村干部口头传达。所以,很多被征收人给我们打来电话,常常问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这里征地拆迁,什么文件都没看到,补偿多少钱就是村干部一句话,这样做合法吗?提醒您:这样做不但不合法,而且是从根本上违反国家法律和征地程序的,可能会严重损害您的合法利益。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谁来拟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来拟定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吗?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由此可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绝不是一张征地拆迁明白纸就可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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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馆、饭店、超市都有一种门面性质、商铺的性质、门市的性质。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如果是自有而不是租赁房的话,需要按照商业的价值来补偿的。二、将住宅改为营业性质的房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住改非”是指国有或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住宅因其地理位置优越,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是为住宅,但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手续以及税务登记并有缴纳的记录,改变自己的住宅为商铺进行经营,法律并没有规定住改非是违法行为。如果在拆迁时遇到拆迁方说是违法的,那么可能就是为了降低拆迁成本的一个理由。说遇到这种情况切忌不要轻信对方的话,否则可能就会损失应有的合理补偿。那么对于这种房屋应该怎么补偿呢?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规定了,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关于评估,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选用收益评估法。因此来看,这种住改非的房子,不但不违法而且在拆迁时补偿还要比普通住宅的补偿高,不过具体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在拆迁时应当结合实际经营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收益补偿,具体的由地方进行规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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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房子在拆迁时各地的补偿政策都不一样,有的是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的,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的几年以上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一按照混合标准:以吉林省吉安市为例,根据《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规定,“住改非”房屋是指将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住宅房屋,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后作为店面使用,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1年以上的房屋。征收“住改非”房屋时30平方米内参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营业用房进行评估时主要运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综合估价以达到合理评估的标准。二、以分类补偿型:江苏省宿迁市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规定,住改非房屋评估的方法,根据其沿街与否,分两种情况进行补偿:一种是对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估计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还有一种是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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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要拆一还一,要补偿后拆迁,不得强行拆迁,不得断水断电等。即便是公租房,也要给予合理补偿。不过对公房拆迁补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多都是依据各地的相关规定。但要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提醒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时,一定要知道拆迁补偿标准必须是拆一还一,补偿不能低于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征求农户意见,提供由三家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评估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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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被征收对象予以征收和补偿。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承包地被征收,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2、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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