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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除违章建筑,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果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将不予拆迁补偿,而且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有权查处违章建筑或是拆除违章建筑的部门包括:一、乡、镇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拆迁律师提醒,拆除也要走法律程序,不能说拆就给拆了。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通常他们拥有以下两种权力: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在拆除违建时一定要注意:缺少法定程序,强拆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的法定程序。结合《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向社会公告拆除违法建筑事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时,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中,第四十四条又给行政机关增加了一项程序义务,即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形式最低要求应当是在即将拆除的违法建筑社区范围内张贴布告,必要时可以在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同时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在送达催告通知和发布公告之后,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作出处理。第三,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依法强制拆除。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征地拆迁中虽然大家对征收方的一些套路都有所了解,也都格外的注意,但是征收方的套路可是变着法的换,稍不注意就被带入到了无法挽回的局面,比如说签空白协议。近几年征收方利用空白协议大做文章,可由于被征收的大多都是普通老百姓,在他们不懂法律及空白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是连哄带骗的让被征收人签空白协议。对于空白协议,被拆迁人应当要清楚的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补偿协议内容必须要包括以上内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空白协议”的签订比较常见。通常会有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拆迁方的人员一起拿着空白协议上门找被拆迁人签字。当被拆迁人质疑为什么是空白协议的时候,征收方总是会拿“相关程序还在审批,然后承诺的补偿会按是给你之类话来堵住你的嘴。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很容易就相信了征收方的这些承诺。这时如果签了协议,那么随后征收方把协议拿走,可能就会在上面按照他们的价给你填写,此时如果被征收人想要再挽回可能就真的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其次,征收方还有...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对比普通住宅拆迁,企业、商铺以及养殖场的拆迁往往更为复杂,如果被拆迁人不注意拆迁方每个实施程序的话,很容易损失利益。那么,企业、养殖场、商铺拆迁究竟该怎么补偿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对于土地的补偿,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但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这种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权利人的权益被侵犯。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法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明的,可通过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对于设备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拆迁借着违建、污染处理不达标以及手续不完整等违法逼迫被拆迁人关停。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且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进行补偿。一、补偿不合理有权拒绝签补偿协议:如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或是补偿不合理等违规操作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不在补偿协议书上面签字,拒绝被征用。但是如果政府征收行为合法,补偿款合理且发放及时的话,应该配合国家的行为。二、遇强拆逼拆时的处理方法:当征收行为存在逼迁强拆时,被拆迁人切忌不要使用暴力的行为来阻止强拆一事,大家大可用报警的方式阻止他们。一般情况下,警察在接到民众报警之后,就有出警的义务,同时对强拆的现场进行留证比如拍照、录像,房子强拆之前及强拆之后的一些现场情景拍照留证据,录像画面一定要清晰,在视频录好之后,不要轻易的删除,及时的备份。最后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您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通常情况下,一些政府信息往往与某个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关联,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于行政处罚行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于征地补偿行为,但后者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所要解决的,只是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应当如何公开的问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对与政府信息相关联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任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自己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尽可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所指也是向申请人本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告”政府信息,可能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却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超出了自己需要的范围,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向不特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诉求,实质是主张不特定公众的权利。这样的诉求不仅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而且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明确禁止。再审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个特殊纠错程序,再审请求通常只需包含两种请求——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案件再次审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在实践中常常见到,拆迁部门为了压低拆迁成本,经常找各中理由将老百姓的合法房屋变成违法建筑,其目的大家想必也都非常的清楚就是为的少给补偿或是不补偿。对违章建筑物的认定首先要通过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调查违章建筑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还应当向当事人或是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非常的怕,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不该说的不要说。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申辩的话,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最后如果确定以后决定要进行处罚的话,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一般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被征收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1、专家鉴定的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前提条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2)时间限制——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2、专家鉴定的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3、专家鉴定的结果: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4、对专家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征地拆迁中如因补偿问题或是相关部门征收存在违法情况时,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于这种维权方式,通俗的讲就是“民告官”。对于“民告官”这三个字眼相信大家一定都不陌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往往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因此,在“民告官”诉讼中,我们经常见到官员中有盛气凌人的、有畏首畏尾的,有装聋作哑的,还有呆若木鸡的……但当,面对行政诉讼,面对状告自己的老百姓,他们当中多多少少都存在“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会出庭”的情况。那么,面对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彩的尴尬,到底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妙招?有相关人员调查发现,行政负责人有的会碍于面子,不愿意出庭,也更不愿意直面老百姓,有的是畏难情绪严重,不敢出庭,也更不敢出声发言,还有的受到相关业务水平的限制,不会出庭,更不能应对自如。因此,在“民告官”的案件当中,我们便很少看到行政相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不见官。“民告官”的现象增多,说明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官员是否敢于出庭,出庭能否出声,出声又是否出彩,仍然存在短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近年,因拆违章建筑发生的事件非常多,但产生违章建筑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等就建成的房屋。可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应该被拆或是认定为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有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种:所谓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的建造没有总体上违反城市规划。但建造者没有依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建筑许可。所谓实质违建,是指建筑物已经违反了城市规划,无法通过程序的补正使其成为合法的建筑,从法律文意理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设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应区分实质违章和形式违章。(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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