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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拆迁类型可分为两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中,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农村征地拆迁,是指拆迁方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权利人进行迁移并给予拆迁补偿的行为。我们可以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而引起的房屋拆迁;二是因为农村建设需要占用集体土地而引起的房屋拆迁。而我们现在常见的就是其中第一种类型,即属于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后,相应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将因此而消灭;第二种类型的拆迁则不涉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更,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建设需要,例如目前普遍存在的旧村改造等项目,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土地的使用权人予以征收拆迁补偿,并将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随后有关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将面临拆迁。其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不仅仅限于农村征地拆迁,在城市规划区内仍然保留的那一部分集体土地,即我们熟知的“城中村”房屋的拆迁,同样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范畴。由于土地区位的优势,“城中村”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可以获得比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更高的拆迁安置补偿,所以实践中不少“城中村”的农户对拆迁更加怀有期待。针对越来越普遍的集体土地拆迁问题,拆迁律师告诉大家: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首先应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建成的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难以得到拆迁补...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这六种情况下禁止建房:1、变更农地用途:一般来说,在农村中,耕地与宅基地是不允许擅自变更用途的,也就是说耕地不能用来盖房,宅基地也不能用来当做耕地。所以,农民朋友只能在宅基地划分的范围内盖房,如果没有宅基地,则需要通过正规流程来申请宅基地,只有这这样才能正常盖房。2、家中存在一户多宅:目前,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如果家中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且不符合规定,那么将禁止再盖新房。对于那些多出来的宅基地,不仅不能确权,还将会被无偿收回。3、面临拆迁: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不少农村都面临着房屋拆迁,如果想要在这些地方盖房,那么必须取得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才行。4、未划分的集体用地:在农村中,有一部分土地既不属于宅基地也不是耕地,这些土地属于未划分的集体用地,农民朋友是不能在这块地上盖房的。5、未按照规划盖房:现在农村盖房都需要先取得相关建房手续,而在建房审批的证件中会明确规定农房面积,如果农民朋友在实际盖房过程中,超出了规划面积,那么将被禁止盖房。6、房子层数与高度超标:有的地方除了对农房面积有要求外,还限制了房子的层数与高度,一般来说层数不能超过4层,如果所建房子层数与高度超标,那么也将被禁止盖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八个部分:l、封面;2、目录;3、致委托方函;4、估价师声明;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6、估价结果报告;7、估价技术报告;8、附件。具体而言,一份合法完备的评估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1、估价项目名称;2、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往所;3、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4、估价对象;5、估价目的;6、估价时点;7、价值定义;8、估价依据;9、估价原则;10、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11、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12、估价作业日期;13、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14、估价人员;1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16、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17、附件,附件中通常应包括估价对象的位置图,四至和周围环境图,土地形状图,建筑平面图,外观和内部照片,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估价对象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等。另外,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状况,包括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其中:1、对土地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2、对建筑物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地基的稳定性,公共配...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关于农村土地的有偿退出,目前只有少数地区已经产开了承包地有偿退出和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试点,因此从国家层面来讲还没有制定一个具体的“有偿标准”,都是各试点地区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探索的补偿方式。但总的来说不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地基退出都不是随便能退的,对农户也还是有一定的要求,即:农户的承包地符合正规的承包手续,且有出土地以外的其他稳定而客观的家庭收入,能够在城镇有房子住。因此,目前阶段土地有偿退出针对的还是已经或者打算在城镇安家落户的农民。对于农民来讲要不要退出土地当然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其中以下这几个问题必须要考虑:1、自己能否进城成功?城市里住房是一个花销大头,且在日常消费中基本上事事花钱,这就要求有稳定的就业和能够支撑家庭生活的工资。除此之外,社会保障这一块也是必须能够满足的才行,毕竟医疗、养老等问题直接关乎家庭的福利指数。2、离开农村土地这条后路,其风险性是否在自己可承受范围内?土地有偿退出有的是一次性结算土地权益,有的则是在承包期内分期结算,但总归是没有了承包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今后在城市如果生活困难了是否能够扛过去这一点自己要想清楚,毕竟土地在,生存的后路就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答案是不一定。规范的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结构以及层数、建筑面积和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可是实践过程中却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证明材遭损坏,无法精准的证明其房屋的面积或是面积计算错的等等,导致房产证上的面积错误而引起矛盾。对此应该如何算出我们的房屋面积呢?一、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着因登记机关人员的大意或是测量不准,可能会导致房屋权属证明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因此当被征收人认为记载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时,法院可组织当事人进行实地测量,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大于记载的面积,就应当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补偿。二、以证据证明的面积为准:在遇到面积不一致时,如果可以提供充分的房屋产权产籍资料或是其他资料,能够有效的推翻房屋产权证上面的面积时,就应当以证据证明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相信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大工程,其中除了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之外,所涉及到的人群也非常的多,其拆迁程序更为复杂。作为被征迁人,只要遇上拆迁就会断断续续的收到拆迁方给的各种文件,其中绝大部分的文件都需要被征收人也就是相关权利人确认无异后签字。那么这么多的文件中,哪些文件被征收人是可以签字的呢?一、征地公告——无需签字在征地之前,相关部门就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以及位置、相关征地补偿标准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大家,这也是依法征收的第一步,对于这种文件就不需要签字。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相关部门贴出征地公告以后,切忌在拟征土地上面抢栽、抢盖、抢建等,如果那么做了,在征地时将一律不会给予补偿的。二、征询意见表——无异议时可签字征询意见表就是寻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而且也要将被征收人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遇到征地时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是有权申请听证的。对于这份文件,被征收人在无异议的时候可以选择签字。三、土地调查表——无异议时可签字土地调查表是当地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对此,被征收人在进行确认时,一定要核对详细,这也是之后要求补偿或是拿到合理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如果发现,相关部门误登、少登时可不签字。四、征地批文及征地公告——无需签字可拍照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对没有证的房屋应该这样算:无证房屋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的多的,大多数都是农村宅基地地段,当然也有不少城市老旧房屋也没有房产证,其数量也是数不甚数。这也是由于很多被征迁人不知道怎么办房屋权属证明,产权登记制度没有规范落实、因历史原因等造成的。对于这类房子,在拆迁时经常被拆迁方当成违法建筑给拆了,且不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变相的剥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这类房屋我们应该怎么算面积呢?1、以当地所批准的文件记载面积为准由于以前我国房屋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不少房屋都会有这种未登记的情况。以上海为例,对于未登记的房屋,应当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2、如果没有房产证,没有相关批准文件或是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该怎么办呢?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同样以上海为例来说,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比较棘手的问题,可通过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拆迁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根据征收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地产估价师组成。我国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始于1993年,建设部、人事部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共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制度运行两年后,建设部、人事部于1995年3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确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自此,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正式确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已经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体系,在房屋拆迁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因房屋拆迁时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内设机构的时代背景,即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经建设部的要求改制为独立的责任公司,但在征收制度的今天,评估机构仍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房屋拆迁实务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方法、评估原则等都有着更加专业、科学、严格的要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7
时至今日,被拆迁人应该早就抛弃了“律师就是打官司的”这样的老旧错误认识。事实上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律师除了审时度势地帮助被拆迁人适时启动诉讼程序外,还会通过律师函与拆迁方(本文中泛指拆迁及拆迁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可能或需要接触到的一切部门)建立交涉平台,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帮助被拆迁人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获取更多有力证据,通过依法进行合理举报投诉向拆迁方适度施压,通过启动复议程序等帮助被拆迁人争取更多维权的时间和空间,通过与拆迁方的谈判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兵不血刃”的维权胜利,等等。更重要的是,拆迁律师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尽可能地回避维权过程中的弯路,防止被拆迁人因为错误甚至违法、犯罪的“维权”方式陷入更深的泥淖。可以说,拆迁律师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帮助是方方面面的。诉讼在维权过程中并不一定“占大头儿”,拆迁律师承办的不少案件是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开始后不久即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到满意的补偿的。至于某个拆迁维权案件中究竟应该以诉讼为主、其他手段为辅,还是不需要启动诉讼程序,仅在谈判阶段就可以解决战斗,这是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拆迁律师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说诉讼程序不重要,只是拆迁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会帮助被拆迁人确立最便捷有效、最节省时间的综合维权方案。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应该能够意识到,简单的“依法维权”四个字,扩展开来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相关的可行措施是多种多样的,依法维权也绝不仅仅...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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