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权: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又或者是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应当公开的各项活动和其他信息,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都应当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依法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在一头雾水的情况下,什么都不知道就被催促着完成了签字搬迁程序,等到察觉事情不对想要维权时,对征地拆迁信息却仍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这实际上是被拆迁人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表现。二、意见权:在政府征收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布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征收方对存在错漏的方案进行修改。实践中有些地方征收项目中,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享有提出意见、参与听证的权利,或者仅仅是走过场式地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签字,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对问题方案进行修改调整。遭遇这类情况的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也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从这个角度入手帮助维权。三、确认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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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方正式展开征收工作前后,需要对(拟)被征收土地、房屋依法展开调查工作,对土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地上附着物等重要属性和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依法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布,制作征地报批文件。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因为任何不法目的回避相应的调查认定程序,或在调查过程中错误认定和登记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情况的,在制作补偿安置方案时就可能会继承和加重这样的错误,最终影响被拆迁人的补偿价格。因此,被拆迁人一方面应当确认征收方是否依法进行了实地的调查登记工作,登记结果是否准确;另一方面要关注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公告程序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是否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如果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不合理,被拆迁人最终能够得到的拆迁补偿也会受到影响。被拆迁人要把握在补偿方案制定和公告程序中提出异议、参与听证的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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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公式大致可以理解为,货币补偿数额=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参考评估结果和市场价格)+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奖励性补偿+产权调换差价值(可能为负值)。对于产权调换差价值大家可以理解为由于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两种,在以上公式的基础上,根据被拆迁人具体选择的具体补偿方式可能出现在优惠政策价格的基础上部分或全部折算为安置房购房款。单纯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情况下确定安置房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置换比例,通常情况下如果安置房的地段等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面积置换比例不低于1:1,当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有较大差异时,置换面积的比例也有可能高于1: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公式主要是,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偿费用。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补偿部分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的实现形式可能是货币补偿也可能是社保等安置形式。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地农民根据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通常最终得到的该部分补偿分配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八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公式一般为,拆迁补偿数额=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补偿+补助费+其他奖励性补偿根据部分地方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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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利益网相当复杂,法律尚不完善的部分出现诸多争议暂且不论,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有所规范的部分仍旧违法任意为之,原因就很耐人寻味了。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但在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反映自己并没有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中,或者仅仅是走了一个形式,实际上评估机构还是由征收方以“半透明”的方式选取或指定的。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而背后可能存在的种种猫腻,也是影响被拆迁人最终取得的拆迁补偿多寡的重要影响因素。(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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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由谁说了算、应该给多少,这是一个在法律规定和征收实践分别给出的答案之间存在相当大矛盾和反差的问题。从补偿标准的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因征收拆迁而降低;实践中却随着时间变迁、地域差异、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落实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出现严重分化,有些被拆迁人得以因拆迁“一夜暴富”,而有些被拆迁人却因拆迁流离失所,甚至有很多老人、病人含恨客死,有生之年都没能再回到安稳的“家”。从最终补偿数额的确定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确定主要受两项因素影响,一是根据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专业标准得出的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二是拆迁双方的协商结果。然而实践中由于部分征收方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收评估、确认和公告等相关工作,导致拆迁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被拆迁人无法确认自己的财产权利和拆迁补偿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开始学习和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开始鼓起勇气拒绝被蒙在鼓里,拆迁协议“久议难签”的案例越来越多见。拆迁律师希望大家能够知道,拆迁补偿数额(标准)不能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的,违背了依法征收拆迁的最基本原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样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条件;征收方独断决定拆迁补偿数额,不尊重被拆迁人的协议意见和意愿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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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针对违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前,需依法完成现场调查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制作笔录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人,如果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或记录笔录的,明显存在程序违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配合并拒绝在相关文件文书上签字确认。拆迁律师郑重提醒被拆迁人,在调查人员制作笔录并要求签字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确认笔录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确认调查内容和问询记录内容无误,没有缺漏也没有添加,确认内容无误后才可签字。另外,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在笔录的每一页上都紧贴笔录内容签字。实践中律师曾遇到当事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现对方调换笔录前页内容的情况,这对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是十分不利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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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中,在谈及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维权技巧前,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先做好初步的、扎实的准备工作。在拆迁工作铺展开以前,被拆迁人就要积极对屋内财产进行记录和拍照取证。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对屋内财产进行取证时,被拆迁人要注意三个细节。其一,取证时间。在对物品进行拍照取证时,被拆迁人可以放一些能够有效证明当前时间的参照物,如当日报纸、政府官网的时间等,并以能明显看出被拆迁房屋的画面作为背景,以更有力地证明财产在强拆发生前确实存在。其二,物品状态。对于一些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被拆迁人如来不及转移的,取证时一定要对物品的当前状态进行全面的拍照记录,以证明物品在强拆发生前的当前价值。其三,票据证明。实践中除了对财产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外,对财产的价值争议也是纠纷的关键点。被拆迁人如有条件,可以将财产价格一同记录,并与购买票据或评估结果等一同收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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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安置协议的内容,了解可获得补偿的方式、范围和标准;了解在征收房屋过程中自身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为您解析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其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其二,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有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同时对于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迁,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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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城中村拆迁存在的政策多存在地域性,补偿标准也是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对于城中村拆迁补偿的标准,被拆迁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参考确认:其一,参考当地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政策,及拆迁项目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认按照相关规定和方案,自己的房屋能够取得多少补偿;其二,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被拆迁人可以确认相关政策和补偿方案是否全面合理,依据方案内容计算得到的补偿数额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不是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的基本要求;其三,对于已划入城市区的城中村,以及土地已经征收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依法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合法准确的评估结果,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后能够维持或提高原有居住条件。最后,实际上无论按照何种补偿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无论按照何种补偿公式计算补偿数额,都必须保障被拆迁人能够得到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有被拆迁人认为自己得到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对地方规定政策和征补方案存疑的,可以主动向拆迁方问询了解,被拆迁人有权在确认补偿合理前拒签协议拒绝搬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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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城中村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会发现,征补方案中对补偿标准的确定,会以户口人头数来计算,对于房屋面积大但人口数少的拆迁户,按照拆迁方给出的补偿计算方式,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面积补偿,剩余面积都被以极低的重置成新价来折算。实践中,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政府都会有针对性的规定政策出台。部分地方相关规定中,也却有按照户口人头数进行拆迁补偿的规定。但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按照何种计算方式计算拆迁补偿,都要遵守不使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这一基本原则。对于按照户口人头数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更应该将之作为对居住困难家庭在拆迁后的困难补助的辅助手段,而不是借此压低被拆迁人补偿。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人头补偿计算,导致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明显过低,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给予自己充分的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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