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利益网相当复杂,法律尚不完善的部分出现诸多争议暂且不论,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有所规范的部分仍旧违法任意为之,原因就很耐人寻味了。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但在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反映自己并没有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中,或者仅仅是走了一个形式,实际上评估机构还是由征收方以“半透明”的方式选取或指定的。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而背后可能存在的种种猫腻,也是影响被拆迁人最终取得的拆迁补偿多寡的重要影响因素。(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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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由谁说了算、应该给多少,这是一个在法律规定和征收实践分别给出的答案之间存在相当大矛盾和反差的问题。从补偿标准的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因征收拆迁而降低;实践中却随着时间变迁、地域差异、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落实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出现严重分化,有些被拆迁人得以因拆迁“一夜暴富”,而有些被拆迁人却因拆迁流离失所,甚至有很多老人、病人含恨客死,有生之年都没能再回到安稳的“家”。从最终补偿数额的确定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确定主要受两项因素影响,一是根据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专业标准得出的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二是拆迁双方的协商结果。然而实践中由于部分征收方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收评估、确认和公告等相关工作,导致拆迁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被拆迁人无法确认自己的财产权利和拆迁补偿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开始学习和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开始鼓起勇气拒绝被蒙在鼓里,拆迁协议“久议难签”的案例越来越多见。拆迁律师希望大家能够知道,拆迁补偿数额(标准)不能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的,违背了依法征收拆迁的最基本原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样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条件;征收方独断决定拆迁补偿数额,不尊重被拆迁人的协议意见和意愿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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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针对违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前,需依法完成现场调查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制作笔录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人,如果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或记录笔录的,明显存在程序违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配合并拒绝在相关文件文书上签字确认。拆迁律师郑重提醒被拆迁人,在调查人员制作笔录并要求签字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确认笔录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确认调查内容和问询记录内容无误,没有缺漏也没有添加,确认内容无误后才可签字。另外,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在笔录的每一页上都紧贴笔录内容签字。实践中律师曾遇到当事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现对方调换笔录前页内容的情况,这对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是十分不利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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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中,在谈及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维权技巧前,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先做好初步的、扎实的准备工作。在拆迁工作铺展开以前,被拆迁人就要积极对屋内财产进行记录和拍照取证。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对屋内财产进行取证时,被拆迁人要注意三个细节。其一,取证时间。在对物品进行拍照取证时,被拆迁人可以放一些能够有效证明当前时间的参照物,如当日报纸、政府官网的时间等,并以能明显看出被拆迁房屋的画面作为背景,以更有力地证明财产在强拆发生前确实存在。其二,物品状态。对于一些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被拆迁人如来不及转移的,取证时一定要对物品的当前状态进行全面的拍照记录,以证明物品在强拆发生前的当前价值。其三,票据证明。实践中除了对财产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外,对财产的价值争议也是纠纷的关键点。被拆迁人如有条件,可以将财产价格一同记录,并与购买票据或评估结果等一同收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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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安置协议的内容,了解可获得补偿的方式、范围和标准;了解在征收房屋过程中自身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为您解析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其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其二,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有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同时对于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迁,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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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城中村拆迁存在的政策多存在地域性,补偿标准也是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对于城中村拆迁补偿的标准,被拆迁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参考确认:其一,参考当地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政策,及拆迁项目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认按照相关规定和方案,自己的房屋能够取得多少补偿;其二,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被拆迁人可以确认相关政策和补偿方案是否全面合理,依据方案内容计算得到的补偿数额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不是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的基本要求;其三,对于已划入城市区的城中村,以及土地已经征收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依法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合法准确的评估结果,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后能够维持或提高原有居住条件。最后,实际上无论按照何种补偿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无论按照何种补偿公式计算补偿数额,都必须保障被拆迁人能够得到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有被拆迁人认为自己得到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对地方规定政策和征补方案存疑的,可以主动向拆迁方问询了解,被拆迁人有权在确认补偿合理前拒签协议拒绝搬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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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城中村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会发现,征补方案中对补偿标准的确定,会以户口人头数来计算,对于房屋面积大但人口数少的拆迁户,按照拆迁方给出的补偿计算方式,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面积补偿,剩余面积都被以极低的重置成新价来折算。实践中,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政府都会有针对性的规定政策出台。部分地方相关规定中,也却有按照户口人头数进行拆迁补偿的规定。但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按照何种计算方式计算拆迁补偿,都要遵守不使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这一基本原则。对于按照户口人头数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更应该将之作为对居住困难家庭在拆迁后的困难补助的辅助手段,而不是借此压低被拆迁人补偿。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人头补偿计算,导致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明显过低,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给予自己充分的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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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案件中,具体赔偿究竟如何计算、如何主张?哪些可赔、可补:提到国家(行政)赔偿,绕不开的就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所说的“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直接损失”的范围究竟如何划定一直是强拆赔偿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点。其一,出于政府强拆类案件的特殊性,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一方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为压低补偿实施强拆最高法院判决全面赔偿!也就是说,当被拆迁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赔偿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裁判中保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最低不低于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但这仅仅是底线,实际确定的赔偿(补偿)数额应当高于这一底线。其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于“直接损失”不应简单定义为被强拆房屋的重置价格,还应当将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因征地拆迁可能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一并计算在内。简单来说,就是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的产权调换选择权利、搬迁费补偿、过渡费或过渡安置房权利、其他相关奖励性补偿,以及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动产损失等,在强拆赔偿中要得到全面体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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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尊重房地产评估价值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根据我们的生活常识,当我们讨论一些处于市中心或新开发区地段的老旧生活区的拆迁改造时,也会思考到“区位”对拆迁补偿价格的影响。因而实践中会出现“一线城市黄金地段”的小面积房屋被征收时,其补偿价格可能高于其他地方面积相对更大但区位较差的房屋。实践中,存在一些被拆迁人居住的区域,按照习惯仍被称为“城中村”,但实际上该村集体的土地已因城市规划需要被纳入国有土地范围。而因为该地块正处于地方政府规划中重点开发的区域,周围地价和房价的上涨也是完全符合预期的。因此征收方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定价时,不应仅参考房屋的结构、折旧情况等,更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技术进行定价补偿。也就是说,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定价时,也应将其区位、土地使用权等重要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参考房屋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其次,不跌破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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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拆迁可以直接在针对强拆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次,被拆迁人也可以在通过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式确认强拆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最后,在已确认强拆违法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申请或不予答复的,被拆迁人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律师感悟:实践中这类维权案件的难度主要在于,被拆迁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状况。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通常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有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损失部分,以及可酌情确定的基本财产损失,如合理范围内的生活必需品、日常家电用品等。而对于占大头却具有特殊性的财产损失,如艺术品、收藏品等,在被拆迁人无法证明确因强拆损毁或无法证明其原有价值的情况下,对于这部分损失赔偿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在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中,最高法院审理认为,除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应补足的补偿款外,对于因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认定为直接损失的范围,最高法院支持该案被拆迁人对利息赔偿的主张。(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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