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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房屋征收拆迁之前就要保护好自己所有的证件和权属证明。实践中有一些拆迁人比较狡猾,他们会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收取证件,等到被征收老百姓想维权的时候手里没有原件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这里所说的证件指的是宅基地证、土地证和房产证等,如果实在拒绝不了拆迁人的请求,可以给他们复印件,原件一定要保存好。其次,在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的老百姓也是有很多救济的办法的。比如在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发布之后,是可以及时的反映自己的意见的。一般来说,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拆迁是关乎被拆迁人生存的大事,所以很多被拆迁人都非常在意安置补偿,但是由于种种限制,被拆迁人往往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决定,也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拆迁律师提示您,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参与听证是很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而且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虽然嘴上说是误拆,但是实际上大多数的误拆都是故意的强拆。因为拆迁涉及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双方的利益又不在同一个方向上,所以双方很容易产生隔阂和矛盾,一旦双方因为补偿问题僵持不下,强拆,就是拆迁人打破僵局一个强有力的出口。但是我国法律是不允许针对合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所以很多拆迁人为了加快进程就用误拆作为借口试图躲过法律的严格规定。这样一来很多被拆迁人就会觉得反正房子也没有了,补偿能拿多少是多少吧。一旦产生这样的想法,主动出击维权的积极性就会被削弱,而另一方面拆迁人则一边说给补偿安抚人心,一边继续开工建设。总而言之,被拆迁人就是误拆中最大的受害者。误拆是可能会涉及到犯罪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误拆可能会触犯的罪名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1、谁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谁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作为农民,不知道这种土地规定可不行!3、不同类型的土地: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首先,拆迁需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国有土地,那就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如果是集体土地,那被拆迁企业需要了解的就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的规定。比如: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因为征地拆迁往往涉及到政府,被拆迁企业要想在征地拆迁中维护自己的权利,还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性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比如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由于很多企业的厂房都是租来的,所以在拆迁的时候会涉及到补偿的分配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比如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要把有关的事项都记载全面。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具体的交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都是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首先,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数额,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目前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被拆迁人可以自己选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除此之外,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次,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协议约定的越详细对自己日后维权越有利,尤其是要注意拆迁人不履行责任时候的处理方法的约定。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意识,往往直接签订了拆迁人提前拟好的格式合同就以为万事大吉了,但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所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如果协议上已经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条款,那就要注意看它是否合理,必要的时候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分析。最后,要提醒的是签订协议前后都不能掉以轻心。签订协议之前被拆迁人需要保护好自己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避免拆迁人以查看为由扣押导致日后维权出现困难。所以在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必须保管好自己手里的证件,如果实在需要配合,那可以向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复印件。除此之外,签订协议后也得保护好协议的原件。有一些...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书四方案”,这些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拆迁是否合法,也从另一个方面能影响到被拆迁人是否能够拿到合理的补偿。“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上需要写明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等。而农用地转用方案需要写明地类、准确的转用面积。补充耕地方案需要写清楚补充耕地责任承担单位、补充耕地承担单位、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方式以及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和补充耕地地块情况等等。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状况(权属是否清楚,四至是否明确,有无权属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费用综合标准、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及安置途径。供地方案主要是写清楚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批准一致的建设项目的全称、申请单位和总用地面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二、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指的是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于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生活和服务和休息等等的条件。既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又表示物质成果,反映当时的建筑和福利设施状况。旧城改造是个不间断的过程,取决于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三、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是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这样的地方生活与生产设施比较简陋,治安状况较差,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隐患,因此需要改造。(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写明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即便是“外嫁女”,在婆家没有分到地的时候,在娘家的地也不能收回。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一款规定,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意思也就是说,不论是男是女,不论年龄大小,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得在证书上一一列明。这个规定也是从侧面保证了农村妇女的权益。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关于”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的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实践中各地的规定,针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按照营业收入、利润标准等确定。例如,深圳。当政府市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房屋时,如果能够根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则给予3个月的税后利润补偿;如果不能提供利润标准,则按照上一年度同类行业的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利润标准,或者按照同类房屋的每月市场租金计算利润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第二,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确定。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同时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的营业地点需要一致,则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确定。例如,哈尔滨的房屋征收工作针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就是这样的。第三,据经营时间、是否取得合法证件来决定补偿。例如,巢湖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针对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第四,根据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补偿。如是否沿街、所在楼层等。楼层越高,补偿的越少,可能就会按照住宅性质补偿。例如,庆元县的房屋征收,”住改非”沿街房屋9米以下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超过9米部分按照住宅评估价的1.3倍补偿;沿街房屋多层均用于经营的,第二层可按照住宅评估价的1.3倍补偿;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均按照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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