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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村委会不是政府,不能征收土地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推选村委会主任,村主任带头遵守、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国家各项政策,组织村委会对村民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如农林牧副渔),调解民事纠纷,解决村民面临的难点问题、关注的热点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要求并反馈给政府单位。关于政府,目前有五级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国务院),村委会不是政府,它仅仅是一个服务于本村村民的自治组织,权力也是非常有限的。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无权征收土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政府的征地过程中,通常扮演的是协助者的角色。如果村委会虚构征地事实出卖土地,或者以租代征,则是违法的。注意二:村委会无权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上面已经阐述,村委会并非政府,其可以配合张贴相关公告等,但是绝对无权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更无权进行征地批复。注意三:村委会无权自行制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尽管村委会实行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享有自主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的某几个成员就可以自行决定土...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1、采用心理战术逼迫被拆迁人签字: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常以政策作为挡箭牌,以“少补”或“不补偿”作为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签字,由于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在很多情况下会选择妥协。在这里告诫广大被拆迁人,被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征收补偿必须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地方不能随意偏离。其次,就是实际逼迫性,譬如被征迁人所熟悉的断水、断电、断路,砸门窗,骚扰恐吓;二是“柔性”的,譬如臭名昭著的“株连式”,以及各种花样繁多的“处罚程序”。不过无论哪种,被征收人原则上有一步是必须要走的,就是运用法律武器怼回去。2、补偿协议不够具体明确: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的让律师介入其中,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主要包括补偿方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根据相关规定,公房的承租人作为公房使用人在拆迁中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怎样认定公房承租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种、承租人一直存在并且到房屋征收期间未做过变更也未搬离出房屋。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确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认定的。第二种、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之前做过变更。针对这种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给与房屋征收时的承租人,其实这并不一定,如果变更承租人是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变更的,那么经变更的这个人就不能认定为公房的承租人了。第三种、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这种情况下认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大体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请复核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关系都评估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进行评估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对要评估的事项是否有评估资质,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最后还要检阅最终的评估报告单上是否有两名以上评估师的亲笔签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如果没有相关评估师签字或者只有一位评估师签字,那么此次评估报告将无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冠以“违建”之名,行“拆迁”之实:此种套路则是最为省时省力的方法,征收方免去了与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与精力,还加快了拆迁的进程,从而一本万利。征地拆迁中,有些地方政府通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私自将被征收人、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违法建筑拆除时不予补偿,而被征收人则在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只能被迫接受极低的补偿标准。所以,在自己房屋被冠以“违建”之名时,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不懂法就慌了神,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字,或者是将相关部门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不予以理会,这些做法是千万不可取的。作为普通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紧,但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寻求法律的帮助。对于征收方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则一定要仔细认真观看不予认同其决定时,在规定期限内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二、以租代征,强征强占:有些征收部门已成为了“老油条”,在未走任何程序与手续的情况下,公开声称只是租赁并未征收,其后定期给发放一些补偿,然而此时地已被圈走。此类行为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强征强占”,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早已明令禁止。所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如有发觉不对劲就要及时的向上级部门询问其是否授权此类项目或者向专业人士寻求相应的维权措施!三、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某些地区为了加快房屋征收拆迁的进程而实施一种“预征收、预签协议”的套路。虽...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则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凡属于土地征收的安置费用的,农户家庭内的成员均有权分享该承包收益。如果其中一人在征收公告之后不幸逝世的,其应享有的份额可作为一场进行继承。举个简单的例子:小Y家有六口人,五年前就征地拆迁,并统计过承包地和安置人口数了。后来,在村里还没给征地补偿款之前,小Y奶奶因年龄大了就去世了。但是按照规定,奶奶享有的承包地的份额应该按照继续法进行分配。也就是征地补偿款的1/6是奶奶的遗产,因按照遗产的分配标准,由奶奶的子女们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而村里无权因为小Y家人口的减少而收回1/6。至于,能否将奶奶的部分直接分给小Y他们家另五个人,则要看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同意。若同意,则可以;若不同意则需要按规定进行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对原告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候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名称,和证明目的要做简要的说明,并签上自己的名字提交到法院,并且要写上提交日期,确保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被告行政机关可否逾期提交证据?答案是否定的,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被告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在我们这个案件中,被告拆迁方迟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有可能承担败诉结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居民或者村民被纳入到拆迁的范围内。那么,在这那么长的时间里,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不幸离世,那么征地的补偿款可以继承吗?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已经离去的人是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离去的人也是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其所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可以有其继承人继承。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可以被继承。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对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而言,部门成员死亡并不影响对承包收益、征地补偿款的继承;只有农户内全部成员均死亡导致失去了承包地的承包权时,对该块承包地才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6、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征收、拆迁的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所有权来说,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土地补偿金。二、征用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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