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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单独继承的。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其中,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使用权,是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二、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而,实践中,对于亲兄弟之间的赠与,也照此办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一)《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是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农民住宅。另外,提示:房、地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而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也将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在《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一、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ppp项目建设只能使用建设用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财金〔2016〕91号)规定,ppp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就是说,申请ppp用地,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土地,均应使用建设用地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农用地成为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案土地为集体性质,村民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如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应当履行农用地审批程序。《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针对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用地审批也各自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庄规划区外不得进行项目建设。综上所述,涉案ppp项目用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相关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一、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二、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三、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目前小产权还无法变成大产权。只有通过国家行为。将集体所有土地转成国有土地,才有可能变大产权。界定大产权房与小产权房的主要标准是看房产所占土地的来源。如果是国家或者当地政府划拨或者转让的,属于大产权。这类房产在建设之初就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个人在购买后,受到国家的认可,可以出售、抵押。发展商拥有的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拥有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小产权的房子有房产证吗?1.小产权房在实际上是没有产权的,这种房子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预售许可证。根据规定,国家是明确禁止小产权房登记发证的,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小产权房不能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也不能抵押贷款,更不能进行二手房交易。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得到保护。2.小产权房是人们社会实践中一种约定俗成,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小产权房是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购房人购买房屋时...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大产权、新民居、村证房,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产品,您了解吗?除了都具有居住功能以外,您知道这三者的差别到底在哪吗?先来说一下大产权和新民居:两者土地性质不同:新民居所占有土地是集体土地,而大产权房所占有土地是国有土地,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价格要高。而新民居是省里直接给当地村批的项目,所占地还是属于当地村,开发商只是属于代建的性质,所以房屋价格要低。付款方式不同:新民居的土地性质决定了它是不能办理贷款的,而大产权房由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证,是可以到银行办理贷款的。因此所有的新民居目前依照各地政策,只能是一次性全款购买,或分期付款。户口问题:新民居的房子购买后是不能落户的,大产权的房子是可以落户的。如果新民居能落户口的话,也会注明不能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因为如果若干年后要拆迁了,当地村民是有地的补偿款的,如果您的户口落到了村里,等于是去分地了。房本问题新民居的房本由当地村或开发商开具,只是证明您有房屋的使用权而已,不能去银行做抵押。简单来说,正规的新民居自己居住是完全没问题,因为新民居项目是由省里直接给当地村批的项目,不通过市里房管局管辖,而且地还是属于当地村,所以不会有大产权的商品房的那种房本。交易问题:新民居的再次交易,可以通过开发商或村里协商,进行购房手续的更名,不通过房管局的过户手续。新民居是没有产权期限的,因为他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没有经过...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眼前的情况是,想要买套房,很多人将买房目光转向了小产权房。首先有必要说明一下什么叫小产权房。通俗点解释,国家发产权证能买卖的叫大产权房,平时我们能买到的普通商品房都属于大产权房,其中包括70年产权、50年产权、40年产权三种。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三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最后一种是各类农业园或养老院的别墅:这类房屋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无法得到赔偿,因为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虽然说,小产权房有一定问题,但是想买小产权房的人也总能列出很多好处,比如:小产权房价格相对便宜;没有交易流程的税费;不限购,有钱就可以买;不用担心产权到期问题……但是律师提示您,如果不是真的出于无奈,对于小产权房,我们的态度应该是谨慎谨慎再谨慎,能不买就尽量不买,毕竟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引发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一、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在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2、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比如:浙江义乌就出台了《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等共9项宅基地改革实施细则。  因此,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定要看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二、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注意: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但是作为买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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