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了解到,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出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6、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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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屋拆迁评估?房屋拆迁,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二、房屋拆迁评估范围有哪些?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般也会包括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但一般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为这两部分补偿一般是固定的。三、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由谁作出?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房屋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四、评估机构如何选择?评估机构首先有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投票选择,若投票选不出,则摇号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五、房屋拆迁的评估时点是什么时候?房屋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公告之日。房屋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的房屋拆迁实施之日起为评估时点。六、房屋拆迁评估的原则是什么?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该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七、被拆迁房屋性质与面积如何认定?一般以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如有出入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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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依据不同:通常我们所说的征地拆迁,由被征收土地性质的区别,分别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规定,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前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之外,新的征地拆迁项目都应由国家和政府主导和组织实施。“腾退”项目则不同。它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征地拆迁,根据可考依据,“腾退”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世纪末北京市为建设绿化隔离带而出台的相关法规规定,后被乡镇政府扩大利用,使得许多的集体土地都被以“绿化隔离带腾退”等名义征收拆迁。因此,如今存在的多数腾退式拆迁都在努力回避《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束,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二、性质不同:如今常见的“腾退”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上文我们提到的绿化隔离带建设腾退,实践中多由开发商主导实施,但地方政府往往在整个腾退项目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其二,由村委会作为主导者或中介,与开发商联合实施,以“村民自治”自主腾退的名义向农民回收土地,实际上也是违法“协议拆迁”的变种,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三,乡镇政府联合村委会组织的腾退拆迁,“先拆后批”或“边拆边批”的违法征地,实施拆迁时尚未取得征地拆迁相关审批文件;其四,“文保腾退”等特殊性质的腾退,实施过程中除地方政府外还有文保部门等的参与。三、维权方式不同:在一般的征地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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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中,被征收拆迁人应准备的证据材料:一、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合资建房协议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报告、强制执行申请书、裁判文书等。二、补偿协议、其他相关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平面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补偿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工商登记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证明、会计账簿、授权委托书、信件、公证文书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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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村委会并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但很多时候,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现村委会在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中非常的活跃。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首先,一种情形是村委会接受了征收方的委托,从而协助征收方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等行为;还有一种情形是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追求土地财政收入和项目的进度,不注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还没有获得或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急于征地的情况下,让村委会来劝说村民进行非法拆迁工作,而真正的拆迁方在幕后操控指挥,一旦出事就将责任推给村委会,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所以大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多注意正在进行拆迁项目的法律性质,是不是公权力的征收行为。如果模糊不清,被征收人与所谓的村委会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等说好的补偿款得不到兑现就糟糕了。农村的土地性质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并没有权利超越法律规定,自由的处置村集体土地。法律明文确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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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中,若出现村委会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村民肯定有权拒绝村委会或拆迁方的强征行为,并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在一个征收项目中,村委会的地位究竟如何,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去及时了解和获知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法律对村委会做了哪些规定,广大被拆迁人又该怎样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就做出决定,甚至有些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挪作他用、甚至私吞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明确了对于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为广大维权者以后对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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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只能管“城市”范围内的事,农村的事不在管辖范围内。所以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即使涉及违建情形,城管执法部门也是无权参与处罚、强拆的,更不要说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城管只能管行政处罚,并同时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诸如棚户区改造项目这样的征收拆迁中,如果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收拆迁,明显于法无据。而城管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权进行拆除。《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有关司法实践判例,即使公安、城管只是在强拆发生现场“维持秩序”,也属于“参与强拆”的行为,就是违反有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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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朋友来说,拆迁是一件半喜半忧的事,喜的是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但忧的是拆迁补偿总是会各种延迟,而且由于很多农民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在签订拆迁合同的时候,也会吃亏。这不,前段时间老张签订了老家的宅基地拆迁补偿合同,老张长期一个人在家,儿女在外务工,村干部给老张说签订了合同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了,老张于是便很直接的在合同上签字了,但由于老张没有提前就拆迁补偿款和其它事项进行沟通,因此最后补偿的时候老张就失去了很多原本可以得到的利益。老张悔不当初,如果能提前了解到相关的规定,现在也不至于因为拆迁这件事几乎焦头烂额,身心疲惫。新乡村的建设一直都在进行,拆迁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以下几点,如果不符合的,即使村干部说的再动听,也不能签字。一、空白协议书:这种情况绝对不能签字。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协议,往往会承诺很多事情,开出非常优厚的条件,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天花乱坠,请农民朋友们注意,绝对不要签字。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二、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相信大家都有了解,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没有进行协议,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条例的,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以防后续出现纠纷。三、未公告就进行拆迁:一般拆迁前都要发出公告,如果对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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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征收过程中遇到的签字文件有很多,问题也不断的涌现:哪些征地征收的文件不重要签字也没关系?收到的文件如果要签字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什么样的文件不能签?一、需要拍照留证的文件:1、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所谓补偿多少钱就要看当地这个补偿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及时提出异议。二、仔细审核无异议后可以签字的文件:1、征询意见表: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这个环节是征地意见咨询,如果征地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土地登记调查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3、安置补偿协议:最为核心的法律文件,需将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将承诺、允诺的条件约定在协议中,签字确认的协议。三、需要送达签收的文件:1、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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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征收维权诉讼案件中,各级、各地区的法院已开始较为普遍的适用“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判决理由,进而根据被征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础性证据来推定县、乡政府系强拆行为的实施者。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适用无疑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这里,违法强拆的“事实根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就是一个很大的现实困难。律师认为,通过现有的“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案例可知,被征收人负有提供事实根据的基础性举证义务,如通过征收决定公告,与征收项目有关的其他通知性文件,地方媒体的新闻报道,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强拆前后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的电话、谈话录音等等证据来初步证明房屋遭强拆系县、乡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而言,这些证据也需要形成一定的“证据锁链”,虽不至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但至少要能够基本使人确信强拆行为系政府所为。只有这样,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前述“推定”,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征收人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涉案强拆系我机关所为”“我机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一强拆行为”这样的意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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