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就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在征收维权中常用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不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来申请。同理,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被征收人通常都会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此时行政机关就不得以“打电话”的形式来进行答复了,否则其答复行为将不被法院所认可,很可能面临“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的判决。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打电话”这一形式在征收维权中主要是打110报警,以及拨打律所的咨询电话进行专业咨询。其他电话如果被征收人想打,打则打矣,但千万不可耽误其他的维权步骤,尤其是不能只寄希望于打电话来为自己讨回公道获取补偿,要客观理性的看待电话维权这一形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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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报批前后,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发布,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涉征收土地信息的全面依法公开做了更为明确、清晰的罗列,为被征收人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增添了一重保障。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征收人要申请信息公开,全面审查涉案征收项目的法律情况将会更加便捷、得力。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申请土地违法查处须重视: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出台,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实践中,当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项目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审批”“以租代征”等违法情形时,被征地农民通过向县国土局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的方式维权是十分重要的维权举措。以往,这一维权路途并不顺畅,大多数情况下国土部门都对被征收人的申请材料置之不理,或直接转交给信访部门作为信访事项办理,进而变得杳无音信。《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这类查处行为的法律性质,“交信访处理”的搪塞之道有望成为历史。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国土资源部门理不理,该申请时一定要坚决申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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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如果你想住在农村,你必须要有自己的房子。在农村如果你没有宅基地的话,是不能盖房子的。此外,法律还规定,虽然宅基地不属于农民,农民没有所有权,但使用权可以继承。也就是说,只要孩子符合要求,他们就可以继承父母死后留下的宅基地。但是在早期,因为农村的人都觉的城市比较好,在农村没有什么出路,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在城市生活,所以很多农民将他们的孩子的户口移到了城市,成为了城市户口。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孩子,能继承父亲留下的宅基地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国家在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农民使用土地的话是需要签订承包合同的,也就是说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实施这样的政策是为了保持土地的稳定。也就是说,无论家庭增加了多少人,或者有多少人死亡,土地都不会增加或减少。当然,最关键的还是因为宅基地的性质。宅基地的也是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虽然可以自由使用,但是也和其他的土地一样,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且《土地管理法》里面也有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因此,如果自己的孩子不是农村户口,也就无法继承父亲的宅基地了。尽管如此,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因为农民盖的房子是他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给自己的孩子,这个与户口无关,也就是说有房屋产权证,但是没有宅基地证。当然了,这个房子是不能进行翻新和重建的,等到房子时间长了,自然坍塌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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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仍然坚持适用这一老规定来要求被征收人一方对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完全不顾新《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倒置”规定。这也使得这类案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较大困难。对此,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文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遭违法强拆后室内埋压物品的赔偿问题,其举证责任明确由被告即违法行政的政府承担。但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也不能“闲着”,而是要积极、充分的提供受损害物品的价值的证据。例如,墙上挂着的一幅画,如果被征收人主张系价值10万元一平尺的名家之作,那么仅仅凭借照片、录像为证恐怕是不够的,还需要提供证明这幅作品确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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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案件当中,很多的当事人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跟政府协商谈判阶段屡屡碰壁,得不到理想的结果。也有的当事人自己写起诉状提起诉讼,结果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提起的诉状不全面而面临不予立案的窘境;或者虽然法院立案,但是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的时候又想到聘请律师,这个时候对案件本身来说已经难上加难。更多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连着好多年进行上访而错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这种情况再想聘请律师已经于事无补。因此,在征收维权中,聘请拆迁律师到底有什么作用呢?1、前期可以进行维权指导:律师具有多年的维权经验及扎实的相关法律知识,所以在征收之初就会清楚的知道政府的程序合不合法及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的告知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当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如何协商补偿方式和数额,需要保存好哪些材料文件,哪些文件协议是不能签字等事宜。这样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而不是被动的被拆迁方用各种手段逼迫威胁。2、针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征地拆迁过程中,项目的合不合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基本原则:拆迁目的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否按照法定征收拆迁程序、补偿是否合理。如果拆迁方违背这三个原则,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但是如何认定拆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需要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而不是单方面的听取拆迁方的说辞及宣传;也不是自己假定或者道听途说。律师通过发律师函或到相关的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政策以后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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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末和2019年初之际,征收拆迁领域的新动向、新政策无疑引人关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上了日程,一些修改条款将会正式成为法律施行;新的一批征收拆迁项目范围也持续公布出来,棚户区改造持续高位运行,各类腾退项目也十分活跃……种种迹象都在显示,征收拆迁项目将持续扩大化,牵涉的人群也将越来越多。如何应对征收拆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可以作为常识来提早储备了。而对于真正遭遇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来说,最为关心的自然是补偿问题。实践中,有的地方是直接给被征收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有的是调换安置房,有的给房后还能剩下钱……各地方的补偿方式并不统一,当然,每个被征收人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那么,被征收人能自己选择要钱还是要房吗?那种不能选、没的选的项目,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征地拆迁实践中,征收方一方面为了便捷和效率,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压低补偿预算,常常单方面规定是用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还是通过产权置换进行补偿。这样的规定甚至直接出现在某些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律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对此是可以进行维权救济的,譬如可以考虑起诉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要求法院对其予以撤销。当然,从大方向上说,地方为了推进征拆项目的进行,节约成本而对补偿方式选择进行一些引导、奖励这无可厚非。譬如很多地方在早些年都倾向于鼓励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是“购房券”,2018年政策有变又不怎么鼓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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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土地尤其是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在增多,也就产生了大量的征地补偿费收益分配的纠纷案件,其中的一部分就是“外嫁女”等特殊的村民人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服造成的。由于目前乡村地区普遍存在地少人多的现象,结婚外嫁的女性村民原居住地一般对其承包地都不予保留,而嫁过去所在的村集体往往又不愿多分配割让新的承包地,外嫁女的收益分配权往往会因为其原居住地与新居住地之间相互推诿,最终造成外嫁女丧失其应有的居住地收益分配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有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规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单独的个人,在一轮承包或二轮延保分配承包地时,虽然是以该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数为依据确定承包地的数量,但这仅作为一个标准而已。实际上,每一农户内部的承包地并不在该户内实际具体分割,农户内的每一个成员不是不可逆转地按份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与农民个体发生直接的联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农户内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影响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实际上也是维护嫁女农户的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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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下的征地拆迁将没有补偿:第一种情形:在耕地上违规修建建筑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耕地上不准修建厂房等建筑物。如果一定要修建,也必须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才能修建。如果没有审批,你私自修建了建筑物,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补偿该地上附作物。第二种情形:在违规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农村里建房,要先申请宅基地,得到审批以后才能取得建房许可证,然后才能建房子。但实际上,农村里有很多农民的房子,建造之前根本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属于私自建房。理论上,这类房子应该被当违建建筑拆除的,遇到征地拆迁,也自然得不到补偿。第三种情形:土地上没有经济价值的附作物: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分为征收土地补偿、土地附作物补偿等。关于土地附作物补偿,通常是根据附作物的经济价值来决定补偿的费用。如果你的房屋已经倒塌,土地是荒废的,这属于失去经济价值的附作物,将得不到地上附作物补偿。第四种情形: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能够确定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如果你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开垦了一片荒地,即使种植了很多年,在土地面临征收时,你也不会获得补偿。这部分土地将被无偿征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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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遇到征地拆迁了,很多人就想这个征地拆迁的土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于是查阅大量法律法规,终于找到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项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事实果真如此吗?征地拆迁中的土地补偿费应该放进我的口袋中?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在逻辑表达上很混乱,可以按照不同主体不同根据,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分别进行确定,因此在大量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分别引用不同的政策法规说明其对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者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认为在承包期内土地是承包户专门使用的财产,其生产价值应当属于承包户。有的则根据关于乡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认为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其价值则于村民共同分享。有的则认为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由政府的相关机构决定其生产价值的分配。最高法裁定,遇到征地拆迁时,当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该规定是明确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目的,并非确定土地补偿费的给付对象。注意!重点来了!是用于你的生产生活安置,并不是直接放进你的口袋里,换言之,还是放进了村委会的口袋中,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使用。你要说也有的村委会直接发给村民,是的,村委会决定这样做,没有问题,但是只能说是个例而非全部。所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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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根据2019年1月17号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表示,支持农村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厂房,进行创业项目。这一政策对于农村广大的创业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特别大的好消息。虽然支持宅基地建厂房,但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厂房也许多的条件限制,例如,需要注意环保问题,消防问题以及安全问题。这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都在人口密集区,附近还有很多其他居住的农民,如果消防和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将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如果厂房肆意的排出废气和污水,也会威胁到附近居民的健康生活。因此,在建设厂房前一定要取得邻里乡亲的同意和支持。除此之外,在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还是存在着一些灰色或者模糊的地带。出台的政策仅仅说可以使用宅基地建设厂房,但并未指出只能使用自家的宅基地,还是可以使用自家和邻里乡亲集体的宅基地,因此建设厂房的规模大小无法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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