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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1 - 21
点击次数: 127
【拆迁律师】河南泌阳拆迁案: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征迁双方多次对簿法庭,一场曲折的维权之路 原告:王XX、汪X、吉XX、袁XX、徐XX代理律师: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本案的案情与以往的案例有所不同,委托人王XX等5人的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以内,但是县政府却强迫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一场官司经过驳回,上诉,高院指令继续审理之后,终于支持了原告方。案情简介逼签协议,委托万典律师维权王某某等五人,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居民,均有着自己合法居住的房屋。2017年,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S330省道扩建项目,将王先生五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不合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同年12月,县政府工作人员逼迫王先生等人与其委托的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王某某五人对征收方逼迫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服。随后他们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以及王丽媛(实习)律师共同维权。三位律师发现其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有种种的违法行为,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机构补偿原告30余万元,并提出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应补偿的问题,补偿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位律师决定撤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之后泌阳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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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1 - 20
点击次数: 99
【拆迁律师】四川凉山强拆案:亲戚手里买宅基地建房成违建,复议机关为民作主,撤销《责令限拆决定》! 申请人:殷XX代理律师: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情回顾涉案宅基地是殷女士从其哥嫂手中转让过来的。1993年9月30日,殷先生(哥)的妻子梁女士取得用地面积为261.5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9.53平米,土地类型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9月24日,殷先生获批同意其维修危房150平米,要求建成砖木结构的小青瓦面房屋,楼层只能为1楼1底。同年日,X管理局对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测放线。由于殷女士没有宅基地,所以经过与哥嫂商议,将宅基地转让给殷女士,在上述获批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后由于需要2012年修建了120平米的木房,2019年9月2日,西昌市XX乡政府以涉嫌违建进行立案调查。律师介入由于担心房屋遭强拆,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殷女士比较了几家律所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指派陈朝阳、熊琳宏(实习)律师介入该案。律师认为这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合法。首先从事实上将,该决定书没有说明申请人所涉建筑物的建设时间,没有注明哪一部分属于违章建设,决定限期拆除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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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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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山东鄄城拆迁案:征收方拒不承认房屋在征收范围以内,律师精彩反驳,获法院支持!原告:吴XX   肖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林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来自山东鄄城县的吴先生和肖女士在该县的X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9月30日,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鄄政字[2019]10号《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自此,吴先生得知鄄城县人民政府以实施棚户区改造为由将其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在朋友介绍下,吴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典律师曾在山东代理过不少案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老百姓非常信任律师的专业水平。三位律师经过调查发现,本次的征收决定有很多的违法之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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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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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XX  魏X委托代理人:王卫洲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综合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许X 张X案情回顾▲▲▲魏先生二人为父子,上个世纪90年代,魏先生在临时用地上建房,虽然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但是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费。后涉案房屋面临征收,征收部门作出《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因补偿标准太低,魏先生拒绝签订协议。2016年,魏先生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容为三日自行拆除,否则限期拆除。魏先生和父亲想不通的是,房屋是上世纪90年代建的,住了30年,却成了违法建筑。于是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卫洲律师、夏涛律师帮忙其维权。以处罚逼迁,复议后撤销律师了解事情原委,立马感觉这应该是政府征收部门的惯用伎俩。一、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国务院对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解释,《国务院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说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2000年12月1日”。虽然《城市规划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被《城乡规划法》废止,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 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含义是一样的,都属于对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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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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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的房屋位于百色市高铁站X小区,因政府实施高铁站站前服务广场项目,将其所属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等事宜不满意,刘先生等人一直未与政府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为了能多争取补偿,刘先生等人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委托刘磊律师代理此案。介于张先生等人从来没有看到过征收公告,律师办案有点犯难。此时律师手中的资料有限,只能先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一拖再拖,复议弄清来龙去脉2015年12月申请,律师向百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关于百色市高铁站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信息公开,以下简称《批复》。然而在法定的期限内一直没有收到答复。这让当事人和律师非常着急。于是律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纠正。复议中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行为有客观原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没有及时作出信息公开,复议被驳回。洞察可行性批复漏洞,案件拨云见日拿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后,律师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缺少规划选址及环境保护评价文件手续材料。并且该文件是在缺少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更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律师马上向区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批复。没想到由于案情复杂,复议只能延期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而该批复作出的时候,住房和规划建设会员会已核发《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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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7
点击次数: 286
1988年,家住浙江衢州的郑先生盖起两层新房,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郑先生在房屋上面又加盖了两层,由于当时法律意识不强,郑先生并没有为加盖的这两层房屋办手续。后与妻子离婚,两人协议将房子归郑先生所有。2018年政府实施衢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结果郑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内。2018年6月17号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找郑先生协商拆迁事宜,因存在争议郑先生并未签约。结果,9月19号,郑先生前妻直接被城西派出所带走,同时郑先生被带到衢州,关到第二天。后来得知,20号上午8点左右,区政府、乡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强拆房屋的三、四层,导致现在下雨漏水,严重影响居住。万般无奈之下,郑先生深感自身势单力薄找律师比较靠谱,经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韩雷永实习律师介入此案。两位律师介入后,认为对于无证房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能进行补办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而市执法部门和市政府直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违法,并且在拆除房屋时并没有保障郑先生救济权利。拆除时,郑先生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本不在现场。为此,律师立马向衢州市中院以市政府和市综合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能一局制胜,律师综合全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依据,被告名为拆除违法建筑,实为征收。原告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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