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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与浙江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加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安置留地清理,规范安置留地审批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快村集体安置留地清理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分类处置(一)台账指标。台账指标指的是按相关政策规定返还村集体,但还未申请农转用征收报批,保留在台账上的安置留地指标。对沿江镇(街道)所属村的台账规定性指标(即未超出政策规定的10%返还比例的安置留地指标,下同),由县政府安排有偿收回;沿江镇(街道)所属村台账照顾性指标(超出...
  • 2019 . 05 . 3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项政策。二、出台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加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安置留地清理,规范安置留地审批和管理。三、起草过程2018年4月10日,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王高博在县政府主持召开永嘉县转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工作会议,召集全县20多个功能区、乡镇(街道),发改、住建等10多个相关职能单位部署“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调查摸底核实相关土地情况,并逐宗制定清理方案,强调要求我局整理土地清理中涉及安置留地处置的有关政策,并提出切实有效的办法。2018年5月-7月,...
  • 2019 . 05 . 31
    永政发〔2018〕178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永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已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布,并于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原2014年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同时废止。特此通告。永嘉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1日(采晴整理)
  • 2019 . 05 . 31
    一、基准条件(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开发费,地价构成中不包含耕地占用税。土地开发程度按达到区域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外围五通(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电、通通讯)配套,场地内部平整待开发的状态设定。土地使用年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二)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表1基准地价“基准条件”一览表区域用地类型基准地价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宗地进深宗地宽度交易年限(年)开发状态备注城区及南部街道、建制镇商服用地级别价2.050%40m—40五通一平...
  • 2019 . 05 . 31
    近日,我县发布《关于更新永嘉县基准地价的通告》进行全县范围基准地价更新。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及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办【2014】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适时更新我县基准地价水平。二、出台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适时更新我县基准地价水平。三、起草过程2017年1-2月收集基础资料和相关底图,并实地调查样本。2017年3-4月进行内业资料处理及初步成果形成。2017年5-9月初步成果进行完善修改...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4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2〕2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资金筹集方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二、调整标准与待遇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总额为79800元(其中:政府承担26340元,村集体和个人承担...
  • 2019 . 05 . 31
    一、制度制定的背景与依据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4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2〕230号)文件要求,调整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保障金待遇。二、该制度主要内容1.被征地农民缴费总额为79800元,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665元/月。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现调整为 170元/月。2.基金筹集:政府承担26340元,村集体和个人承担 53460 元。(采晴整理)
  • 2019 . 05 . 31
    年    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元)财政补贴(元)应收总金额(元)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534602634079800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499002458074480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463402282069160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427702107063840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3920019320585206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6周岁以下3564017560532006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7周岁以下3208015800478806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8周岁以下2851...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统一全县奖励标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根据《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一、统一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安置用房高度为24米(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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