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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29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
  • 2019 . 05 . 29
    温政函〔2018〕38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予以明确。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通知实施前已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实施前应发放的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后发放按本通知执行。洞头区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标准范围,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标准。附件:1.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2.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
  • 2019 . 05 . 29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鹿城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九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我区2017年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均位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此不符合浙政办发〔2017〕43号和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补办条件,不予补办相关审批确权手续。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未登记房屋,按现行政策处理。原《...
  • 2019 . 05 . 29
    2018年7月31日,区政府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2017年6月15日,区政府曾出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56号),但该文件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为补正程序,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规定履行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区政府重新制定出台了《通知》,并废止了原温鹿政办〔2017〕56号文件。二、主要内容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 2019 . 05 . 29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 2019 . 05 . 29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目的2016年我区出台《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2号),给本辖区内各单位的资产出租工作带来便利。该实施办法施行两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无产权房产出租规定不明,无故闲置房产责任不明,不宜公开招租房产审批程序效率低,房产租赁纠纷多等问题。为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制度,2018年8月8日,我区修订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5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 2019 . 05 . 29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市、区相关规定,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并经九届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一、组织构架区政府成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鹿城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住建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以及相关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
  • 2019 . 05 . 29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建立鹿城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涉及房屋继承和赠与操作流程的指导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建立鹿城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涉及房屋继承和赠与操作流程的指导意见为顺利推进鹿城区“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简化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房屋继承和赠与手续的办理流程,切实解决签约过程中“人证不一”的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条件鹿城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存在继承关系或直...
  • 2019 . 05 . 29
    统一编号:CLCD01-2015-0003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为规范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的认定及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有关规定,结...
  • 2019 . 05 . 29
    统一编号:CLCD00-2015-0001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鹿城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区法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鹿城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和“裁执分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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