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上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划土地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04-04
浏览次数: 761

上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划土地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划土地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49号),积极推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指导本市租赁住房规划土地有关工作,制定《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划土地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划土地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49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租赁住房的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全市租赁住房专项规划,优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合理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确定租赁住房规模,完善本市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划控制要求。

(二)合理规划布局。依据人口变化,人口空间布局导向,在主城区、新城、核心镇等未来就业人口集中地区,通过新增用地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商业商务集聚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交站点周边)、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区域,布局应充分体现不同居住类型混合融合发展。

各区租赁住房涉及空间和用地相关规划要求的,应结合浦东新区和各郊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落实。

(三)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结合租赁住房规划规模,合理确定单元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已批控详规划住宅建筑规模总量不变,将住宅转为租赁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需增设。已批控详规划基础上增加租赁住房,或由其他类型功能调整为租赁住房的,需按新增租赁住房规模增设除公园绿地、养老福利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外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增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配置标准。

(四)建立住房用地供应时序调控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区域人口变化情况、绿地及公共空间和公益性设施实施情况,依据常住人口调控目标和年度任务,调控住房用地的供应时序。

三、用地分类

租赁住房用地在规划用地分类中对应“四类住宅组团用地(Rr4)”,具体包括:供职工或学生居住的宿舍或单身公寓、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全持有的市场化租赁住房等住宅组团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可在普适图则备注栏明确具体类型。

混合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比例小于等于10%的可直接在用地性质中兼容,大于10%的应当在用地性质中予以明确。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其中一般地区容积率不大于2.5,轨道交通站点300米范围内地区,根据评估情况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高度应符合地区高度分区,最高不大于100米。具体指标应根据地区发展的总体需求、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空间景观,经规划研究后合理确定。

(二)租赁住房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相应增加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满足服务配套和城市安全要求。

(三)已批控详规划为规划住宅用地(Rr1、Rr2和Rr3)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的,不涉及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其他指标调整的,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予以执行。

其他规划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的,或规划住宅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需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可按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深化(B类程序)执行。

五、土地供应

住房租赁市场前期培育阶段,租赁住房用地可参照本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实施土地供应,经市区政府部门认定后,采取定向挂牌方式供应。随着住房租赁市场建全完善,租赁住房用地应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六、出让年期

租赁住房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不超过70年。

七、地价管理

(一)构建租赁住房用地地价管理体系,租赁住房用地价格以市场化配置为主,合理对接地块储备成本。

(二)出让人应根据租赁住房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结合本市租赁住房市场实际情况,以及租赁住房用地前期储备情况、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地块出让起始价或底价。

八、建设规划管理

(一)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管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租住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考虑租赁使用的特点及市场需求,创造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国际化大都市居住水平相适应的生活环境。

(二)租赁住房建设应合法合规,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招拍挂出让阶段核提出让条件环节中,明确有关租赁住房的具体建设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竣工验收阶段应当审核各项管理内容,确保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三)租赁住房地块内部规划设计标准按以下要求执行:

租赁住房鼓励围合式布局,应以南北朝向为主,允许布置部分东西朝向住房,同时应保证50%以上居室的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

新建高层租赁住房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技术规定》中所明确的高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低层、多层租赁住房间距仍应按照《技术规定》有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

租赁住房的建筑退界不得小于《技术规定》明确的居住建筑最小退界距离,且应当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

(四)建筑单体设计要求。租赁住房的房型可根据区域位置、周边环境、市场需求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建筑设计应按照绿色、低碳、可持续的理念,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要求,倡导建筑新技术的应用,鼓励开发、设计单位在房型设计及建筑室内空间上创新理念,满足市场租赁的需求。

(五)社区空间环境的营造应遵循以下要求:

租赁住房应提升空间品质,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倡导开放式街区理念,引导增加邻里交往空间的设置。通过户外连廊、底层架空等方式提供活动场地与空间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同时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

租赁住房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地块建筑总量10%的范围内,重点建设物业服务用房、运动场地、养育托管点、文化活动室、生活服务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水泵站、燃气调压站、小型垃圾压缩站等市政设施,并引导设置社区食堂、便利店、洗衣房、共享单车投放点、快递投放柜等经营性服务设施。

九、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年限内持有租赁住房物业。租赁住房物业应全部用于社会化租赁,不得销售。

(二)租赁住房用地应参照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由出让人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将项目建设、功能、运营管理等要求及相关监管和违约处置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十、转让管理

租赁住房用地和房屋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持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对因破产、重组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的,须经出让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需经出让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整体转让或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改变后,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和实际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必须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使用合同保持原租赁关系。

上述转让管理要求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

十一、抵押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租赁住房用地和房屋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买受人资格须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符合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要求。

十二、登记管理

对出让合同约定的整体持有的租赁用地和房屋,应当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不得分证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整体持有,不得分证办理”。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租赁住房用地转让条件、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内容也应当记载于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

不动产权利人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出让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十三、存量建设用地转型

(一)住宅、商业服务业、商务办公及符合地区转型要求的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在统筹考虑总量控制、区位条件、环保、地区交通、公共配套的前提下,可转型为租赁住房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可按照《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更新评估,确定公共要素内容,编制实施计划,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二)存量建设用地经规划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的,可由权利人按照存量补地价方式,通过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按新的规划用途开发建设。

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定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的,按租赁住房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不超过70年。

区规土管理部门通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由权利人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价款。权利人可凭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十四、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采晴整理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0
    2026 - 09 - 15
    宅基地征收中房屋权属与安置资格争议如何解决?北京万典律师从事实审查到程序推进的实践探索随着农村土地征收、村庄改造以及城乡建设持续推进,宅基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权属、土地权益和安置资格问题逐渐增多。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面临的并非简单的补偿金额争议,而是房屋到底属于谁、哪些家庭成员享有安置权益、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是否准确等复杂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土地征收以及行政争议领域。在办理宅基地征收相关案件过程中,我们认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并不是单纯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需要从房屋形成历史、土地使用情况、行政认定依据以及法律程序路径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宅基地征收争议,首先需要厘清权利基础农村宅基地房屋往往形成时间较长,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在案件处理中,我们经常需要面对:l 房屋建设人与登记主体不一致;l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权益分配争议;l 宅基地使用资格发生变化;l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补偿对象、安置资格认定存在争议。因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首先梳理房屋和土地权益形成过程,明确争议产生的原因,再结合征收程序判断后续解决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案件处理中,通常会围绕土地取得情况、房屋建设历史、行政行为依据以及当事人实际诉求进行综合研判。通过行政程序推动复杂征收争议解决宅基地征收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可能需要通过:l 政府信息公开;l 行政复议;l 行政诉讼;l 行政赔偿程序;l 协商沟通等方式,推动问题依法解决。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通过单一程序解决。对于事实形成时间较长、行政关系复杂的案件,需要根据案件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处理策略。十四年复杂土地权益案件:通过多程序推进解决长期补偿争议在“超复杂土地案件:维权路十四年当事人太难”案件中,当事人因早期项目开发、土地权益变化等问题,后续在征收过程中长期面临...
  • 点击次数: 0
    2026 - 09 - 14
    在万典办理的宅基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拿着一份征收部门的答复来问:“说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给安置,这个说法成立吗?”也有人遇到另一种情况:“我的户口早就迁走了,但房子和宅基地一直是我的,而且政府以前已经和我签过安置协议,现在还能不给我安置吗?”这两类问题表面上都在问“有没有安置资格”,但在实际办案中,万典律师通常不会仅凭户口是否在村里就直接作出判断。因为宅基地征收中的房屋权属、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征收安置资格,是彼此关联、但不能简单画等号的几个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北京万典律师首先要做的,是把这些法律关系拆开。一、万典律师首先审查的,不是补偿多少钱,而是谁享有什么权利宅基地征收发生以后,很多当事人最先关注补偿标准。但如果征收部门已经对房屋权属或者安置资格提出异议,那么补偿金额往往还不是第一步。万典通常会先核查几个时间节点:l 宅基地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l 房屋是谁建设的,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历史审批材料?l 家庭成员的户籍什么时候迁入、什么时候迁出?l 是否曾经被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l 有没有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能够反映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l 征收发生时,当地适用的是哪一份补偿安置方案?l 行政机关此前有没有通过登记、协议、补偿决定等方式认可过当事人的宅基地或者安置权益?把这些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清楚以后,才能进一步判断争议究竟发生在哪里。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丧失以及部分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则明确要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因此,在万典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会简单把“户籍变化”直接等同于“所有征收权益全部消失”。二、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明确说“不安置”,万典律师会继续...
  • 点击次数: 10
    2026 - 09 - 11
    养殖场遇到征收、道路建设、规划调整、禁养区整治或者限期拆除时,经营者经常先问我们:“养殖场到底能补多少钱?”但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通常不会先从一个补偿数字开始判断。养殖场拆迁与普通住宅不同。土地怎么取得、养殖场什么时候建设、有哪些经营和环保防疫手续、棚舍和辅助设施是什么性质、拆迁原因是什么、目前已经出现哪些行政文件,都会影响后续处理。有些养殖场真正争议的是征收补偿,有些是资产评估差距,有些是行政机关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还有一些在补偿没有解决之前已经发生了强制拆除。因此,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养殖场征拆案件时,会先从项目性质、用地与经营手续、资产损失以及行政程序四个方向还原案件,再确定协商、复议、诉讼或者赔偿路径。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万典的公开案件中,也已有养殖合作社强拆、养殖企业因高速项目建设发生补偿和赔偿争议等实践。我们如何判断养殖场拆迁案件面对养殖场拆迁,我们首先确认的是:这次要求搬迁或拆除,法律上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土地征收、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规划调整、禁养区或者环境综合整治,也可能出现行政机关直接以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理由要求拆除。这些情形看上去最终都是“养殖场搬走”,但适用的程序和审查重点并不相同。例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定规划调整、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相关综合整治等情况下,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土地征收时,《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作出了规定。所以,我们通常先查看征收文件、项目文件、通知书、补偿方案、限期拆除决定等材料,明确当前行政行为和实施主体。只有把“为什么拆”弄清楚,才能进一步判断“哪些权益需要核验”。从养殖场形成历史和现有手续开始审...
  • 点击次数: 10
    2026 - 09 - 11
    随着国内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企业厂房搬迁项目不断落地,征收补偿争议、违法强拆、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制清表等行政纠纷频发。征地拆迁属于典型行政类案件,受起诉期限、复议期限、举证期限等严格法定程序约束,很多被征收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容易轻信口头承诺,误选泛化接案的法律服务人员,错失维权窗口期,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作为长期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我们多年八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淀,总结形成 “三基两核” 选律参考标准,面向广大被征收人开展普法指引,帮助大家客观甄别法律服务力量,理性开展民告官维权。筑牢三道基础门槛,过滤非专业法律服务所谓 “三基标准”,是委托拆迁案件前应当重点考察的三大基础条件,分别为律师个人专业化、律所平台专业化、一线实战年限。征地拆迁维权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办案流程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国家赔偿等多重程序。行政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主体确定、法定时限上均有特殊规则。什么案件都接的 “万金油” 律师,往往不熟悉行政诉讼裁判逻辑,很难识别征收公告、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当中潜藏的程序违法点。本所由王卫洲主任领衔,汇聚冯凯、管众、陈朝阳、吕磊、姜泉、黄郎等一批长期扎根一线的专业律师,团队业务高度聚焦土地、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极少承接无关领域业务,持续研究全国各地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针对拆迁案件经常遭遇地方行政干预、单兵办案力量薄弱的现实痛点,本所建立双人承办 + 专家研判标准化办案机制。每一起委托案件,均配置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其中至少一名执业八年以上资深律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业务监督委员会开展集体会诊,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策略、谈判方...
  • 点击次数: 15
    2026 - 09 - 10
    搜索“拆迁律师排名”“十大拆迁律师”“拆迁律所推荐”时,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步,都是先从不同名单中筛出几家候选律所。榜单确实可以提高初筛效率,发布时间较新的内容,也更有利于了解律师当前执业机构、律所状态和近期专业实践。但进入真正的委托阶段后,名次只是起点。更值得继续看的,是一家律所长期在做什么、实际办理过哪些类型的案件、复杂案件能走到什么程序层级,以及最后由谁来具体承办。如果把这些标准落到一家具体律所上,不妨就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起来看看这些方面具体能查到什么。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土地、宅基地、行政协议、企业征拆、强拆,或者已经进入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的当事人,这些信息也更接近真正的委托判断。从基础信息开始,看北京万典的专业积累一家律所是否真实设立、正常执业,律师身份和当前执业机构能否查询,是最基础的前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常执业,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这些属于基础信息。继续往下看,更有区分度的是专业方向有没有长期延续。本所官网公开沿革显示,万典专业律师团队前身形成于2009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设立;王卫洲官网履历显示,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持续从事土地拆迁、房屋土地等相关领域。按照团队专业化实践口径,万典在征拆方向已经持续十余年。这种连续性也体现在业务方向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的土地、房地产业务专长,与本所官网长期设置的征地拆迁、住宅和商铺拆迁、企业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能够相互对应。本所公开案例还涉及未登记建筑、宅基地、商业房屋、企业和养殖场等不同问题。所以,在看到“专业征拆律所”这样的标签后,我们更建议把它继续拆开来看:专业方向是否长期持续,实际案件是否与自己的情况接近,案件真正走到了什么程序,公开结果能不能查到。这样看一家律所,会比单...
  • 点击次数: 1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 点击次数: 28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 点击次数: 40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 点击次数: 26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 点击次数: 4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