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征地补告[2019]第011号 沪〔金〕征地补告[2019]第011号](https://0.rc.xiniu.com/g2/M00/1B/6B/CgAGfFxSpCmAXbi7AAClVB9OzvM699.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61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二十三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下坊村第十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下坊村第十一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队组);征收农用地53965.6平方米、建设用地4178平方米、未利用地874.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59018.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农用地62.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1 | 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二十三村民小组 | 4631.6 | 289706.58 | 19452.72 | 0 | 0 | 0 | 309159.3 |
2 | 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 6227.3 | 389517.62 | 26086.62 | 0 | 0 | 0 | 415604.24 |
3 | 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 3053.2 | 190977.65 | 12403.02 | 0 | 0 | 0 | 203380.67 |
4 | 金山区枫泾镇下坊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 15265.3 | 954844.51 | 45900.12 | 0 | 0 | 0 | 1000744.63 |
5 | 金山区枫泾镇下坊村第十村民小组 | 23931.4 | 1496909.08 | 31196.42 | 0 | 0 | 0 | 1528105.5 |
6 | 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 | 4992.8 | 312299.64 | 19926.48 | 0 | 0 | 0 | 332226.12 |
7 | 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下坊村、枫泾镇镇集体经济组织 | 0 | 0 | 0 | 1567071.2 | 0 | 0 | 1567071.2 |
8 | 金山区枫泾镇镇集体经济组织 | 916.6 | 57333.33 | 0 | 0 | 0 | 0 | 57333.33 |
| 合计 | 59018.2 | 3691588.41 | 154965.38 | 1567071.2 | 0 | 0 | 541362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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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3月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黄俊俊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2、57953126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1月3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