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协议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文成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协议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国有划拨用地)转让时补办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土部、建设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境内通过国有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不再以划拨方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第四条 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第五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有关规定明确应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公开出让的除外。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主动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因城镇乡村规划控制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的,不适合本办法。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之间以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的,必须事先征求县住建部门同意,符合规划条件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划拨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合作建房等要求办理协议出让的,在提出申请时,还须提供县房改办的批准文件和县住建局(房改办)出具的核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是否纳入我县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范围以及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条件等书面材料。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
对申请地块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条件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其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补交,其计算方法分别是:
1、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商业路线段基准地价×40%×容积率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商业用地交易年限修正系数×行业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2、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业区片基准地价×40%×工业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3、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区片基准地价×4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限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4、其他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定地价×40%×使用土地面积
修正系数超过上下限的,以上下限为准修正。
经县住建局(房改办)核实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的,其按规定享受政策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按现时修正后的基准地价的10%补交,按市场价购买部分不再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济适用房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入经济适用房的核算成本,其计算方法为: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区片基准地价×1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限修正系数×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补交。
政府主导的旧城(村)改造、拆迁安置、县重点推进项目划拨转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收取。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十条 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交易后依照规定签订转让合同,并在成交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规划许可材料等到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交易手续。
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按照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