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行为不满,可以与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拆迁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到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一、什么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要申请国家赔偿,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试或者行政诉讼时提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要求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事实理由以及申请日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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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可以取得赔偿;第十七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在国家赔偿中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就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是上述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主体;(2)该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3)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看,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残疾、精神疾病或剥夺人身自由,严重毁损名誉等严重情形,受害人以及亲属可以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提起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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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目的,征收主体等内容有异议,即可启动法律程序,具体而言:(1)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及法定期限。(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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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在评估机构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如果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向评估机构提出,要求他们作出解释。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出具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会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拿到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自己的疑问或异议。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此法律没有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原则上拿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有疑问即可提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还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是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报告或者是评估程序有异议,务必在上述期限内启动相应的程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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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意味着征收已经进入最后阶段,被征收人更应抓住最后的维权机会,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相应程序,具体而言:(1)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法律规定在《补偿决定》作出后,若被征收人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一个立即启动法定救济程序,防止强拆的发生。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都是有时间限制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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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土地性质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是用来修建高铁呀,高速公路呀等等基础设施建设。而这里的农村的房子是指那些建在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的房子,与城市那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并不相同。棚改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适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也就是说棚改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区别二、法律适用不同:房屋拆迁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棚改区,因为其属于国有土地,所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区别三、补偿标准不同:相信无论是拆迁也好棚户区改造也罢,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补偿问题,毕竟这关乎到自己的根本利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将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分开补偿的。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棚户区补偿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的计算基础。由于各个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所以在签拆迁协议前,还需多关注一下当地的政策信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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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日益的变更,物价、房价日益的增涨,此时如果拆迁补偿还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标准,显然是没有办法保障被拆迁人拆迁之后的生活的。根据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此条规定充分保障了原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此规定的出现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拆迁纠纷。相信大家都明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征收过程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征收的,其补偿是没办法直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但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房屋所在土地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其补偿还按集体土地来进行补偿的话,就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了,对农村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补偿就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参照并不等于完全适用,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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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那么,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是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调查确认之后才能做出此种的行政行为。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误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理解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错过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使得自己的法律救济无法得到实现。那么行政处罚告知与处罚决定有何区别?一是产生时间不同,行政处罚告知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行政主体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而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并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的终局性决定。二是效力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最终效力和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没有法律强制力。三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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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名称,是否恰当准确?“司法强拆”,针对的是“征地、拆迁”。而“责令限期拆除”,则针对的是“违建”。二者不能混淆,否则,是存在着违法的可能。二、对涉案建筑物体的确定,是否准确?如果所作文书,与建筑物体的位置、名称实际有误,会被依法撤销重作。三、对涉案建筑物体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如面积或层数多少,合法面积与违法面积各是多少等,在现实中,有的限期拆除文书非常的简单,如果关键的相关信息都缺失的话,那么是不能够成立的。四、文书,是否依法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文书应直接送交违建当事人,在非其拒绝接收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程序。因此,如果直接将文书贴在被征收人墙上或是门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程序要求的,这也将是被征收人,在提起复议、诉讼时,主诉的违法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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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本指业主购买房子时所产生的一切票据,包括购房发票、完税证等。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票”一般是指一种可以折抵购买房屋时的货币金额或者用于置换一定安置房的票面凭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而房票是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产权安置后,因市、县政府没有提供产权安置房,而是给予被征收人向社会购买安置房的权利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拿到房票后,可以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房屋,房地产企业根据购买的房屋价格与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差额进行结算,若购买的房屋价格高于房票价值,则可由购买者补充;若房屋的价格小于房票的价值,则剩余的房票价值仍可以结算成现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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