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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补偿,必须要坚守住三个原则,达不到的,可拒绝在协议上面签字:(一)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且房屋拆迁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二)必须是拆一还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要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再搬迁,这也是避免房子被拆之后却拿不到补偿款或是没有新房的局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书、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还有被执行人的姓名或是名称、住址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果案件中存在以上条件中的一项或是几项的话,那么申请机关的强执申请可能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不过在司法强拆环节中仍有可能会存在违法情形,此时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拆迁方的行为,找到他们的违法点,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切记不要错过维权时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征地拆迁维权--你需要知道一份完整的补偿协议长什么样!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 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补偿协议内容一定要完整,不要在内容模糊、关键内容缺失的协议上签字。一般而言,补偿协议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二)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三)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四)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五)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还要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作出约定;(六)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七)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八)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以上都是补偿协议应包括的基本内容,被征收人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对于说法模糊、有歧义的条款,一定要及时和征收方明确并标注在协议上。最后还要再次强调:在签订协议后,一定要注意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千万不要将所有原件都交给征收部门,自己只保留复印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确定自己是否是能够获得补偿的承租人?首先,如果商铺是在城市里的话,它们的补偿标准不同于正常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且一般会高于普通房屋征收的标准。所以在实践中,就会存在一些房东为了能够独自领取商铺安置的补偿金,会故意隐瞒房屋要被拆迁的事实,在房子被征收之前将承租人赶走,这对承租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商铺的承租人如果想要获得合理的安置征收补偿,一定要密切关切商铺所在地的政策变化,在签订合同时不要大意,要续签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续签,以防止后期征收政策出来后,因没有续签合同而影响获得补偿款的权利。其次,商铺承租人还要保证自己有合法的经营证件,比如说营业执照、税务缴纳的凭证等。同时,实践中也出现过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但是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不同,导致补偿的获取出现问题的,承租人要尽量避免这种现象。二、有哪些征收补偿金额?(一)房屋自身价格的补偿一般归房屋所有人所有,但是因为合同未到期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人需要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补偿。(二)商铺的设备需要搬迁的,当地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弥补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即搬迁费。(三)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一般由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认。(四)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参考商铺或个体工商户平均的营业额,根据营业情况进行确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协商。如果商铺、个体工商户认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给的补偿价格不合理的,可以跟该部门进行协商,要求提高补偿标准。(二)申请对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承租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方的房屋评估结果之后的10日内,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结果,收到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三)遇到征收部门以税务不合法进行税务处罚而间接要求搬迁的,要区分是不是真的属于税务问题,如果确实有税务问题的还需要判断属不属于税务前置,属于税务前置的需要先缴纳税务罚款,才能提起复议或诉讼;如果不属于税务前置的,则不需要先缴纳补偿款。(四)如果协商不成的,评估经复核、鉴定之后仍认为不合理的,承租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1、判断房屋所在地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房屋所在地已被划入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是有权按照周边相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2、判断房屋是否在城中村。因为城中村房屋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其既具有集体土地的性质,又位于房价较高的区域内,如果只按照集体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补偿的话,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被拆迁人可以争取以不低于周边同地段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3、利用法律程序、找到征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求征收方或者拆迁方进行赔偿,进而重新协商补偿费用,提高补偿金额,因为征拆是需要履行严格的手续的,征拆人未履行或者违法履行的都可能涉嫌违法;又或者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如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等,拖延征拆进程,以此维护自身权利,因为征拆方在项目开始后就希望能够尽快完成,所以这些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原定计划,征拆方可能就会妥协,提高房屋的补偿价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1、偷盖的房屋能否拿到补偿款?偷盖的房屋能否拿到补偿款,这需要依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盖房子的时候,没有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且已经超过了户主前期所申报文件的面积数,则其加盖的房屋很可能被认定是违法建筑,将很难拿到补偿款,这样的话,前期为了加盖房屋所花费的各种原材料的费用也就等于白投入了。2、为拿到高额补偿费“假结婚”的行为可取吗?在一些农村地区,有些人为了拿到高额的拆迁补偿款采取了“假结婚”的方式。比如,前期男方跟女方签好协议,规定若拿到钱后,男方支付女方一定费用并离婚,但是未考虑到一旦结婚,双方就是合法夫妻,那么一些婚内的半强迫式性行为能否受到保护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况且,其为了拿到补偿款而签订的“婚前协议”在法律上也是难以认可的,因而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甚至涉嫌违法犯罪。(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企业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如果不位于保护范围,就不能被处罚。我国水源保护区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功能不同划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水源保护区。所以不同的性质、级别的水源保护区所确定水源保护范围亦会不同,即便是同一水源保护范围内因各水域流域面积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行政机关依上述法条对企业做出处罚时,必须提供准确的水域保护范围,以此确定企业确实位于保护范围。实践当中,很多行政机关和企业对保护范围认定问题都存在依据生活经验做法律判断的情形,但邻近不等于位于,只有...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水源保护区是什么时间划定的?如果企业成立在先,水源区划定在后,则不应在适用上述法条。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例,在二级水源地内不允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该条理解的关键在于,其规定的内容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其他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如果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建成,且各项生产和环境评价手续齐全,只是由于后来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范围,而不能够再继续生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生产...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要审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对水体产生影响,就不能被认定为排污企业。实践中,行政机关主要只要认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固体残渣、气体粉尘、污废水等排放行为,就会认定企业属于排污企业。但是企业有排放行为是否就等同于排污企业,只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所以生产过程中由排放行为但未造成水体直接或间接污染的生产企业,其即便位于水源区保护范围之内,也不应当受到上述法律的处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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