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弄清楚和您签协议的是谁。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要依法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之所以强调协议主体的身份,是因为如果协议对方不是征收方,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极有可能会面临补偿安置事项无法履行的风险。实践中,像村委会、街道办等单位,一般是无权和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的,即使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补偿协议中应该要有征收方的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等信息,补偿协议务必加盖征收部门的公章。第二:检查协议内容是否完整。补偿协议的主体部分是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这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部分。因此,对这部分内容,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审查。如果协议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被征收人就要更加注意了。一般而言,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安置事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确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意味着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征收方不能强迫被征收人选择某一种补偿方式。各位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关于两种补偿方式的利与弊,也曾具体分析过,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历史消息自行阅读,在此不再赘述。(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货币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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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人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听证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了,听证程序对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听证应该有哪些内容呢?听证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请看以下内容: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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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据此,我们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这些基本原则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其精神也贯彻于《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条文之中,房屋征收补偿要合法,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决策民主原则的含义:所谓“决策民主”,是指对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诸事项都要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民主原则的表现:决策民主原则不仅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例如:(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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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据此,我们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这些基本原则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其精神也贯彻于《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条文之中,房屋征收补偿要合法,必须遵循上述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应该合法、合理、正当。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程序正当原则也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例如:(1)房屋征收中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要依法进行公告,以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2)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要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得由征收部门擅自指定。(3)房屋征收工作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由征收部门随意更改或者省略相关程序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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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据此,我们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这些基本原则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其精神也贯彻于《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条文之中,房屋征收补偿要合法,必须遵循上述原则。结果公开原则的含义:所谓“结果公开”,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征收决定和补偿情况应当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结果公开原则的表现:结果公开原则具体体现为:(1)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应当公布。(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该在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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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据此,我们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这些基本原则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其精神也贯彻于《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条文之中,房屋征收补偿要合法,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公平补偿原则的含义:所谓“公平补偿”,是指房屋征收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自然不能损害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公平补偿原则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2)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标准,不得区别对待。公平补偿原则的表现:(1)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2)《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被征收人应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等。(3)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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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征收前提: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条例》第2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为了公共利益。至于什么叫“公共利益”?《征收条例》第8条作出的概括性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践中,常常出现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行征收行为,实际上却征而不用或者用于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政府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虚构公共利益项目进行征收,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二是调查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三是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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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房屋征收评估程序阶段:房屋评估的重要流程包括:确定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时点——选用评估方法——实际评估——评估结果与报告——异议与疑问处理。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评估时点应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一定要对评估时点做到心里有数。二是房屋评估结果直接影响补偿金额的多少,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一定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如果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仍有异议,则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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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在这一阶段,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要注意:空白协议不能签,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重要内容缺失,或者表达含糊不清的协议不能签,故意规避拆迁方责任的协议不能签。此外,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和其他条件类似的被征收人对比,来确定政府提供的补偿金额是不是大致公平。而签订协议之后,如果政府不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这是房屋征收中最重要的一步之一,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一个重要节点。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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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房屋搬迁与拆除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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