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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第二,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第三,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第四,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执行裁定。第六,强拆既可以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维权建议:一旦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是没有任何维权可能性了,在此小编建议大家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一定要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如果一直等着什么都不做那真的只能等着被强拆了,没有任何提高补偿的可能性了。在遭遇征地拆迁之初,如对补偿不满意,一定要有所行动,首先要确定征地拆迁是否合法,找到其违法点,针对违法点提起司法程序,阻碍其征地拆迁进行。同时还需要保存各类政府性文件,政府下发的任何文件都要保存好,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的,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不要什么都不做,因为不知道文件到期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比如上文中提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很多被征收人不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要被征收人想到“强拆”必定认为是非法的,认为征收方采取了暴力等手段强拆了被征收人的房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由于之前我国法律不够完善,在2011年之前开发商也是可以进行拆迁的,导致拆迁程序不正规,征收方为了快速拿到土地,就会采取非法手段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甚至对其进行非法拘禁。但随着法律的健全及完善,在2011年之后开发商是不允许介入拆迁,拆迁程序也越来正规,上述情况也随之变少,而且法律还规定了司法强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强拆都是非法的了。今天由小编带大家讲解一下,什么时候下会出现“合法”强拆,遇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办?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含义,行政处罚行为的出现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征收方根据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被征收方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先对该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调查确认后,才可以作出行政决定。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滥用此法条,经常没有经过合理调查就认定被征收方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通常表现合法房屋的违法认定、养殖场等企业的环评不合格等。此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征收方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混淆,从而导致被征收方由于错过救济维权的期限导致权益受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即(1)二者效力不同,行政告知书只具有告知的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被征收方如果对该行为不满,不能进行复议或诉讼;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具有法律强制力,被征收方若对该决定不服,即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诉讼。(2)双方产生的时间不同,告知主要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征收方针对可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权利向被征收方进行告知;而行...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村委会无权批准土地征收:很多人咨询律师说:“我们村要征地了,村委会批准征的,现在对每家每户进行劝说,要我们签征地补偿协议,但是补偿不合理,没了地我们该怎么活儿呀?”那村委会有权批准征地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因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进行批准土地征收,其他任何机关、单位都维权批准征收土地,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更是无权征收土地。在实际中如遇到村委会批准征地,属违法征地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一、村委会无权流转村民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变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可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也就是说农民是唯一能够在承包期间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村委会是无权流转村民的土地的。如果在实践中,遇到村委会私自买卖、流转土地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调查。二、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地拆迁实务中,经常会有很多人咨询律师说:“我们村征地了,补偿及其不合理,我们都不同意征地,但是村委会替我们签了补偿协议,现在让我们去领补偿呢!我们该怎么办呀?”那么,作为村委会,是否有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吗?村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当土地面临征收时,征收的收益、应当归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如果遭遇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时,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村委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村委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因此,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所以,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实践中,如果遭遇村委会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村委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一、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村民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可知,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以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可知,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于发包方在承包期间收回的土地必须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并且承包方如果依法自愿交回土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因此,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村民的土地。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进行强行收回,村民可以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占土地行为维权,维护自身权益。二、村委会无权进行征地拆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进行土地征收的,是属于违法征地行为。如果在实践中,遇到村委会违法征收土地时,村民可以向相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调查,如遭遇违法强推强占,要及时取证并起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身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有很多人咨询律师:“我们全家都搬到城市居住了,老家的房子一直空闲,由于一直无人居住,再加上年久失修,已经坍塌了,现在面临拆迁,村委会说我家没有房子了,不给补偿了,但是宅基地是我的呀?就这么无偿收回了吗?”根据《土地管理法》可知,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宅基地就属于集体土地中的一种,是村集体中农民用作住宅适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做为村集体成员所享受的福利待遇,村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有很多人误认为宅基地归自己所有,这是错误的。并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所以,宅基地上的已经坍塌,并满两年没有重新建设房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是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因此,上面的问题也很明确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了,没有进行再建,遭遇拆迁不给补偿也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解决上面的困局呢?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因此,建议如果举家搬至城市居住,不再打算回老家居住,及时和村集体协商回购,避免出现上...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第一,房子被强拆,不涉及征收拆迁。这时候建议及时报警,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在确认了拆房人后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房屋遇到征收拆迁,因为补偿没有达成协议,被非法强拆、被偷拆、被“错拆”的。这时候作为业主,也是要及时报警,做好取证工作,为后期维权做好准备。实际案例中,迫于工期业绩等原因,极有可能出现直接强拆的情况,动手拆的可能是村委会人员、街道办人员,也有可能是某个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其他人。要注意,房屋被强拆的根源是补偿未能达成协议,及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增加谈判筹码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均应遵循合理补偿原则,即不得因为征收拆迁导致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下降。第三,如果是征收拆迁启动了司法强拆,法院裁定执行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这时候可以说救济途径几乎没有。同时补偿标准依然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最后提示大家,基于拆迁维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家情况不同,需具体分析。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时机,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一、林地、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可以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及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取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但现实中,村村不同,是否有预留的机动地可供分配,是否有可以开垦的土地等情况,都会影响到新增成员是否可以分到承包地。因此,要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分析。(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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