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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无证房屋”的产生可能源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以下两种常见情况:1、某些房屋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甚至更早,彼时,我国农村经济开始高速发展,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对于农民的宅基地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审批手续,往往宅基地划定的地块通过审批后,农民们都只会拿到一张纸,上面写着审批的内容,同时盖有政府的公章。而不像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房屋所有人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宅基地证2、很多地区在不同的时期可能经过了多次拆迁,很多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时,政府承诺另批一块宅基地作为建房用地,但在村民房子建成之后,政府却未能通过宅基地审批。于是,由于政府的过错,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变成了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在再次拆迁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针对上述提到的第一种情况——因为历史原因而缺乏必要证件的房屋。这些房屋由于建成的早,符合建房时国家要求的程序要求,且村民在集体组织上仅有一处房屋,不应认定为违建。针对上述的第二种情况——由于政府不履行承诺,使有证房屋变成了无证房屋。在此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并不存在过错,政府没有履行协议承诺,未能审批宅基地,是政府的过错。因而在拆迁之时,不应将此类无证房屋认定为违建。此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房屋征收主要有俩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所谓“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的优点: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等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而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一些投资、理财等等,被征收人的自由性比较大。货币补偿的缺点:目前房价涨幅快,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货币补偿款之后再慢慢寻找合适房源,可能很难再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屋。再者,如果被征收人暂时不买房,那么如何支配这一大笔补偿款也是问题,上面说到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投资理财等,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能力,因而风险也是存在的,且随着物价上涨,被征收人手中的补偿款也会面临贬值问题。总而言之,选择货币补偿之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能较快地找好新房源,又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的话,就可能面临财富缩水的情况。因此,货币补偿其实是有利有弊的,关键还是要看被征收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房屋征收主要有俩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所谓“产权调换”: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产权调换的优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再者,产权调换之后往往还有一笔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笔发展资金,可以做些小本买卖,为今后的长久生存做打算。产权调换的缺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因为这些房屋是由征收方事先建造好或者购买好的。还有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往往只看到政府给的房屋设计图,而未看到实体的房子,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因而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比较大。以及选择产权置换就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政府发放几个月的安置费后就停止发放,或者不及时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而此时和政府交涉往往效率也不会太高,这样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就得不到保障,存在很大的风险。以上就是产权调换的利弊分析。可见,无论哪一种方式,其实都是有利有弊的。(采晴...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房屋征收主要有俩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这种房屋补偿的方式,还能进一步要求就近安排住房吗?针对这个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很显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可以要求就近安排住房。也就是说你有权决定安置房的位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属合法,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予以补偿: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如果村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其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那么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在此种情况下,征收方是不能以违法为由,在不给予补偿费的情况下就拆除房屋的。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实践中“一户多宅”的情况,很多时候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例如,某些拆除的户口,当年想要迁回时遭遇困难,不同部门说法不同。公安部门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户口,而国土部门说要有户口才能批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工作过失问题买单。因此,因管理部门过错导致的问题,征地拆迁中是不能直接对其以违建名义,在不给补偿费的情况下进行强拆的。3、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农村房屋的继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是不能被归为非法的,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4、未分户进行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请宅基地是批不下来的,只能在村内进行合法的宅基地交易。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分户...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条例中并没有写明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有些地方是作为行政诉讼来受理,有的却是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那么,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涉及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政府部门,另一方当事人是被征收人,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此,作为行政合同走行政诉讼应当更符合协议的公益性质。从字面来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诉讼。我们习惯上说民事诉讼的时候经常说‘诉讼’,需要说清楚的时候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按这个道理来讲的话,民事诉讼比较符合一贯立法的逻辑,但补偿协议通常带有公权性质,要以民事诉讼来救济的话对老百姓不太有利。在拆迁律师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往往都不直接出面实施拆迁补偿问题,通常都是由村委会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说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自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实际生活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应文明的具体表现,更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或是申请人公开的制度。众所周知,政府信息公开是了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百姓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在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首先要甄别的是拆迁方的征收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有征迁公告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地批文等。如果没有那说明对方是违法征收,不过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这些重要的信息很多相关部门都不给公开,最终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关于征收土地的,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是公开的重点。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意见》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对申请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公开,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遇到信息不公开不答复的状况怎么办?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答复不公开的,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方可与当事人完成签约,对于签完协议却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义务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即便是签了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出现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积累拆迁法律知识,自己保护权益。被拆迁人平时也可以对拆迁的一些法律常识进行了解,这样使拆迁人不敢轻视。许多拆迁人就是因为被拆迁人不懂法、不知法才敢肆意的进行强拆甚至是暴力拆迁。其实,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就足以应付很多情况,不至于权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强拆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行政强拆的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如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谁来举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其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否则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由行政机关证明,原告应当证明:(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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