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当前政府只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利。举例说明:因修建地铁设施项目的需要,某县政府于2017年9月决定对王某的房屋进行征收。王某并没有与该县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后县政府依法对王某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这种情况下该县政府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这里,该县政府的做法是违法的,被征收人王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拓展: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依法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法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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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要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应当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此外,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不采取必要措施,很可能导致司法强拆。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阻止强拆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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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分为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合法强拆又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合法房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只能被司法强拆。目前,针对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但是司法强拆仍然存在。根据《征收条例》第28条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申请司法强拆:(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因此,要想避免司法强拆,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对补偿决定不满的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或复议措施,千万不要有那种“政府文件我只要不签收就不对我生效”的错误想法。此外,当面撕毁政府文件也不是表达异议的有效做法。违法拆迁无法预计,很多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快速拿到被征收人的土地,会采取偷拆、误拆等方式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保证房屋经常性有人,发生强拆及时报警,拍照、录像,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如果被征收人对维权程序有疑问,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律师,诉讼和复议都是有时限限制的,千万不要过去了半年、几年之后才想起来维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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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因此概括来说,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将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一项措施、手段。一、程序:城市棚户区改造,应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需要作出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并对被改造户进行公告。具体来说:1、棚户区改造是需要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棚户区改造应当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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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容积率低,总价值低。如果仅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以及生活水平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特殊政策。举例说明:《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如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的,按照50平进行安置补偿。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方)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米)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浮20%~30%。上述规定较好的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贯彻了房屋征收保障民生的宗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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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自《物权法》实施以来,现有立法对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因实施房屋征收而降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房屋征收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容积率低,总价值低。如果仅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以及生活水平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保障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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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规定已明确限定房屋被征收人是房屋产权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不能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当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即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与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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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来说补偿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就是说,要给予房屋等价的经济补偿。这里补偿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和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内部装饰装修价值和补偿。被征收人面临房屋征收的时候一定要充分主张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及附属物。附属物就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建筑,如窗户、车库、装饰部分等。一般这些由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补偿不能低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周边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因为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把房屋里的东西进行搬迁,这样就使被征收人因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行为造成自己的利益的损失,所以政府必须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安置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的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住房。可以看出新的条例考虑的比较周全的,考虑了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房屋,那么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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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作出后,需要发布公告。1、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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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为了保障房屋征收决定的顺利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切实实现,并指在保证不能通过达成补偿协议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时,房屋征收工作仍能够继续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不了征收补偿协议,或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作出的有关补偿事项的行政决定。举例说明:某市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征收居民的房屋。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共有600多户居民,截止到签约期限,还有20多户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该市政府多次与这20多户就补偿协议进行协商未果。于是在2018年5月,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街道办等工作人员分别到这20多户居民家,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同的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在送达公证书上签字,并告知该20多户居民如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若在法定期限内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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