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难以确定合法性:确权之后的证书发放,是对你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一个认可,一种法律保障,如果你没有进行确权或者是确权不合格,那么在今后的宅基地权益中就会少了合法性。二、不能进行抵押贷款: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以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提出,都意味着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在不断增强,如果你没有这本确权证书,那么你将享受不到进行抵押贷款这一功能。三、不能进行合法转让交易:随着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完成,也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断放活,目前国家已经提出了允许宅基地对不是本村的人进行出租这一政策,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确权后的基础。四、影响拆迁补偿:现在的农村发展很快,很多试点农村地区都会面临被拆迁的情况,如果你没有进行确权,没有颁布证书,那么获得拆迁补偿时将面临很多的未知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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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有一户一宅这样的说法,意思就是一个家庭只可以有一块宅基地,那么这一户一宅的面积是怎么算的呢?其实,只规定了一户家庭可以拥有一块宅基地,但是没有规定这块宅基地的面积到底是多大,所以每个省份对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是不一样的,而且因为家庭人数的不同所以宅基地面积也不同。有些地区的宅基地规定领取面积只有几十平,当然还有些偏远地区可以领取到150多平,主要是因为偏远地区土地资源比较广,如果把楼房建造成两层,那么房子面积就会扩展到两三百平,就算是一家五六口人也是可以住得下的。在拆迁的时候,补偿金额大部分都是按照平方来补偿,这会让一些农村家中盖别墅洋房的非常不满,因为他们占地面积只有一百多平,但是房间整体面积可能会达到两百多平,如果真的是按照宅基地证上的面积来算补偿的话,对这些村民来说很不划算,所以现在很多村民都不想自家的宅基地被拆迁。要注意的一点是,宅基地的户主必须户口在村子里,户口转出村子的人没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继承权,只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在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宅基地可以流转,但是别的村子里的人买农村的宅基地是违法的,也是不被允许的。现在农村还存在很多宅基地买卖和扩建宅基地情况,这都是不允许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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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租代征”在法律层面是违法的,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并逃避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国土资源部曾在2005年至2006年间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明确写明禁止“以租代征”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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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说白了就是城里的农村。这两年随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越来越多,关注城中村改造的人也是随之增多,尤其是关于城中村改造补偿的问题,但由于城中村地处比较的复杂,拆迁补偿又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方式成了改造过程中谈判的重点对象。一、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城中村的土地原则上是农村集体土地。但对于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必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解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二、对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两种方试。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曾不止一次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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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中村改造中的补偿方式,四川省在2018年出台的《四川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规划中提出,建议改进城中村集体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在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建设中,四川省各地都存在大量城中村需要重新规划改造,如何对城中村房屋进行合理的征收补偿,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调研后发现,目前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普遍面临补偿标准偏低,城中村征地问题缺乏对应的政策依据等不足之处。为此,相关人员建议针对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偿标准,对如何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制定操作细则,相关人员建议:“研究制定补偿金额中集体与个人的分配方式,坚持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利于体现农民房地产的真实价值,有利于平衡同区域内不同土地所有权性质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差异,而且这一方式在司法解释中也得到了认可。因此,制定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操作细则是解决目前困境的必然选择,更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拆迁补偿普遍偏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导致补偿偏低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地方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征收,以各种理由压低补偿款,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等。但不管怎样,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一定要通过合理途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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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首先得看看拆迁补偿协议上补偿数额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即使给的拆迁奖励金在诱人,也不要轻易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如果对方执意要求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也千万不要同意,因为签字以后,拆迁人可以在空白协议上写不利于被拆迁人的条款,而被拆迁人此时处于任人宰割的局面,得不偿失。那么如果被拆迁人已经签署了空白协议,该怎么办呢?在签空白合同时或者签订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无论是照片、书面文件还是录音、录像,都可以保留,只要能够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如果证明是空白合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的。还有一点提醒被拆迁人需要注意,协议是最少一式两份的,所以说,被拆迁人的手里一定会留一份补偿协议,那么如果征收拆迁方只给被拆迁人一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那被拆迁人就要慎重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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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决定、补偿方案未公告前就开始拆迁:在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有拆迁公告文件,尤其是农村拆迁。从法律上讲,在要征收拆迁之前,必须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要具体明确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以及拆迁范围等,以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相关的诉讼权利。所以,要实施拆迁,必须发布拆迁公告,且要确保每一个被拆迁人都知道。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毫不知情,拆迁方却要求签字的话,被征收人是不可以答应的。没看到拆迁公告内容,这时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拆迁公告的内容及相关发布主体,以保证自己能全面知晓拆迁公告内容。2、拆迁主体不规范:很多拆迁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都是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也正是因此,为矛盾的产生埋下了种子。从征收拆迁流程中看,拆迁公司是接受拆迁方的委托,协助处理拆迁事宜,并不代表着拆迁公司人员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醒大家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而这些组织是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如果拆迁协议上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话,被拆迁人可以拒签协议。3、对补偿有疑问有权拒签协议:拆迁补偿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在签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将上面的内容详细看清楚,接到过的咨询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协议约定不清或空白协议等情况,导致实际拿到的补偿与之前所说的不符。被拆迁人一定要看清跟拆迁人约定的补偿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有漏掉的补偿项目,这点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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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作为决定者、执行者,享有高度集中的权力,但同时,权力被滥用的风险也很大。为了尽量保证权力公开、公正运行,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和陈述意见权,法律上也设计了很多相应的制度,例如征地公告制度。征地公告,包括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些公告程序有利于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保障。《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几种征地公告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实践中,如果在征地中出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意味着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二、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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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面临拆迁,若拆迁方给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被拆迁人是可以不同意的。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另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也就说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如果征收人给出的房屋评估结果完全低于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不同意,并且依法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评估。(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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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举例说明:2012年,张某在某市有一套二层楼房。市里要修建地铁征收房屋,在2013年6月,市政府作出了《关于某市修建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张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张某得知这个消息后就动起歪脑筋来,悄悄买了建房用的水泥、钢筋等材料,在原有的二层房屋上加盖一层。三个月过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张某家协商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时,张某的二层楼变成了三层楼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对张某详细讲解了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告知其违规加盖的这一层房屋是不能获得任何补偿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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