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二、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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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要知道,若拒绝政府征地,就要弄清楚征地行为是否违法。此时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就是弄清楚:合法的征地程序是怎样的;自己面对的征地行为是怎样的。知晓合法征地的主要程序:首先,在进行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以经济组织成员;接着,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状况的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进行共同确认;然后,如果被征收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上各方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进行修改完善。这次听证会还会涉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被征收人来说相当重要;再然后,将征地相关材料组卷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取得征地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审批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被征收土地、被征收人相关情况、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以及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等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公告。随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公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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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房舒服便利,但在很多人眼里,却始终比不上自己那三分地和几间砖瓦房。尤其是对经历了拆迁的老人们来说,他们牵挂的一直是那个能够晒太阳、种花种菜的泥土小院。那么政府征地时,被征收人到底有没有拒绝的权利?必须要先说明的是,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征收时,代表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此时这一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如果剪去其中过程,只截头留尾地来说的话,被征收人拒不签字交地,最终都是无法阻挡合法征收的脚步的。换言之,如果政府的征收行为严格合法,那么被征收人能够争取的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获得尽可能高质量的补偿安置。但这并不代表着只要地方政府大手一挥说要“征地”,被征收人就只能任其摆布。假如征地程序存在问题、相关审批手续不全、征收行为本身违法,那么对于这样的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的。或者说,政府征地能否拒绝,关键在于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当然,实践中征收项目因被征收人个人意愿而被直接喊停的案例并非不存在,但确实属于少数。如果征收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严重的违法之处,或拆迁工作已经进行到难以恢复原状的程度,征收项目很可能不会被直接取缔。想说的是,就算被征收人此时已经无法改变搬迁的命运,还是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争取尽可能多的补偿/赔偿的。虽然这可能不是被征收人的本愿,但总还是聊胜于无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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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征收项目的最大特点,莫过于其相较于一般征收项目的特殊程序,譬如意愿征询、预签模拟拆迁补偿协议、预评估等等。但凡事有变化就有不变,这类项目同样有其万变不离其宗的部分,广大被征收人对此也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一个合法开展的旧改项目中,其必经法定程序应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据此,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是590号令所规定的必经程序,为的是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将可能出现的补偿安置矛盾化解在前期。当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涉案方案时,市县政府就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实践中,一些地方拿过一本《补偿安置服务手册》来就要求被征收人坚决配合执行,这是于法无据的。广大被征收人可主张自己的上述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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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征收项目的最大特点,莫过于其相较于一般征收项目的特殊程序,譬如意愿征询、预签模拟拆迁补偿协议、预评估等等。但凡事有变化就有不变,这类项目同样有其万变不离其宗的部分,广大被征收人对此也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一个合法开展的旧改项目中,其必经法定程序应包括:一、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条例》第13条之规定,没下房屋征收决定涉案征收项目就无法合法启动,征收方也就无权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即使补偿安置足额到位了,也不能取代这一步骤的落实。而在旧城改造类项目中,没有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就先行拆除房屋的情形比比皆是。浙江金华的许水云案便是如此。二、依法入户评估。无论是正常的房屋征收评估还是所谓“预评估”,由经合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入户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这一程序是不能省略的。评估环节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很容易在实践中出现各种漏洞、问题,可以说是被征收人积极捕捉征收方违法点的最重要步骤之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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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征收项目的最大特点,莫过于其相较于一般征收项目的特殊程序,譬如意愿征询、预签模拟拆迁补偿协议、预评估等等。但凡事有变化就有不变,这类项目同样有其万变不离其宗的部分,广大被征收人对此也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一个合法开展的旧改项目中,其必经法定程序应包括:依法确定补偿方式:旧城改造项目允许选择回迁安置是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牢记的重要权利,如果没有就涉嫌违法。尽管实践中基于“房地产去库存”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16年联合发文明确鼓励地方政府引导被征收人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消解房地产市场库存,但“鼓励”“引导”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就此否定590号令所做的原则性规定。诸如购房券、纯货币补偿、房票之类补偿方式,均不得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必经程序五:依法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践中,仍存在未下补偿决定就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若被征收人始终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通过补偿决定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此类项目实现拆迁的必由之路,也是唯一合法的道路。而对于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要注意签约方应是房屋征收部门,而不应是参与项目的市场一方。律师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征收方若要合法的避开征收补偿决定这条路,就可能通过“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等非法方式进行逼迁。故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也是旧城改造项目中的重要步骤。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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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与“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做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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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与“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做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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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管是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都应该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在征地拆迁期间,被征收人是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是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征收方都不会依法公开上述所说的信息,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享受不到他们仅有的一点权利。遇到这种情况时,那被征收人不要不行动,作为被征收者,是可以主动申请信息公开的。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明确规定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申请听证期限:听证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的。当征收方发布拟征地公告之后,被征收人所在村集体或是村民如果对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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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二、拆迁维权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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