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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2、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面对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强拆诉讼流程: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大致流程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程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从法律层面上讲,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拆迁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依照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解读,认为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因此,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村委会或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要报国务院备案。因此,根据以上依据来看,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地行为,其他部门都无权私自做出征地的决定。也就是说,村委会及镇政府是无权征收土地也无权审批的。征收土地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不能谁想征就征。二、村委会或镇政府是否有权组织实施征地?对是否有权组织实施征地,法律上也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依此来看,土地征收经过了法定的批准之后,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镇政府及村委会也是无权私自实施征地行为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催告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搬迁期限后,被征收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行政机关依法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履行的行为,仅仅是对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重复告知行为,并未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二、公安行政作为:征迁中,被征收人合法财物被损毁,该报警内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现实生活中,在一些老旧小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超面积建房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条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拆迁方案,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因此无证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显得非常重要了。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现实生活中,在一些老旧小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超面积建房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条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拆迁方案,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因此无证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显得非常重要了。农村中存在大量的无证房:由于历史留存原因,农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农建房因为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1、征地告知书,就是征地报批之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国土部门要对拟征土地位置、性质、面积等现状的调查情况告知农民,并且由农户签字确认。3、征询意见书,国土部门应对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充分征询意见,有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4、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5、征地补偿方案: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对于拆除违章建筑,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果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将不予拆迁补偿,而且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有权查处违章建筑或是拆除违章建筑的部门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对于拆除违章建筑,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果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将不予拆迁补偿,而且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有权查处违章建筑或是拆除违章建筑的部门包括:一、乡、镇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拆迁律师提醒,拆除也要走法律程序,不能说拆就给拆了。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通常他们拥有以下两种权力: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在拆除违建时一定要注意:缺少法定程序,强拆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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