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规定已明确限定房屋被征收人是房屋产权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不能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当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即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与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