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水库这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搬迁,为了保护被搬迁人的利益,国务院单独制定了一部行政法规《搬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水库搬迁的问题,基本上是适用该《条例》的。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也就是说,针对因建设水库需要搬离村民的话,需要给被搬迁的村民予以前期补偿、补助,且在后期还需要尽量扶持村民的生活。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根据该条规定,水库的调查结果需要经过被调查者也就是要搬迁的村民签字后,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才有效。另外,在省级政府发布水库搬迁公告之后,被搬迁的村庄就要进行所谓的“冻结期”了,在该期间,被搬迁人是不能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另外,《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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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居民或者村民被纳入到拆迁的范围内。但是征地拆迁毕竟是一项大工程,有时候从征地公告出来,到实际进行征收的少则一两年,多则七八年,都是有可能的。那么,在这那么长的时间里,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不幸离世,那么征地的补偿款可以继承吗?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关于征地中的继承问题。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已经离去的人是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离去的人也是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其所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可以有其继承人继承。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可以被继承。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对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而言,部门成员死亡并不影响对承包收益、征地补偿款的继承;只有农户内全部成员均死亡导致失去了承包地的承包权时,对该块承包地才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至于能作为继承的征地补偿款有哪些?则根据《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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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口承诺不可信:为了被拆迁人可以搬迁,拆迁会采用各种手段。如果拆迁方给您许诺了更种搬迁后的好处,您就要当心啊!首先,这些承诺是不是书面的,如果是书面的,则可以考虑一下,进行一番权衡;如果是口头的,则千万别轻易相信。政府的口头承诺说的再好,等你搬迁走了,一转身不认账了,又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你说政府当时这么说的,他若是矢口否认,您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因此,在与拆迁方谈判的时候,能书面的尽量书面,不能书面的也应该进行录音或视频以保存交谈的过程,防止事后政府不认账。二、协议不能随便签,也不能一直拒绝签:协议可以视为合同的一种,一旦签字,自签字之日起就生效了,协议的签订双方都要承担履行协议的责任。因为,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将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都看清楚,弄明白之后,认为自己满意之后再签字。尤其要注意协议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间以及违约责任,如果对协议有任何的不满或者疑问的,千万不要急着签字,一旦签字后期再想维权就麻烦了。另外,也不是说一直拒绝签字,政府就拿你没办法的。在安置补偿方案作出之后的法定期间内,如果您什么都不坐,既不愿意签字协商,也不愿意搬迁,也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则政府是可以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对您的房屋进行征收的。因此,面对协议最好的方式是积极面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维权,切不可自以为不签就不生效,白白错过机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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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违法建筑或超期建筑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区分原则。区分不同建筑物的性质、形成原因和违法程度:房屋未登记或者没有证的原因有很多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区别对待,而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没有登记或者没有证的房屋都认定是违法建筑。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当事人的房屋没有登记或领取房产证的,应该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和当地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让房屋所有人及时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并督促登记主管部门及时发证,不能因为出于征地公告的暂停期内就拒绝或停止给这部分群众的登记、发证服务。对于其他非历史原因导致的无证或者未登记房屋,如果确定是违法建筑的,则应当依据违法建筑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予以拆除。如果被征收房屋违法情节轻微、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先行处理;违法情节严重的,则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未登记或临时建筑的认定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不偏私、不徇私、遵守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被征收人,实事求是地进行判断。如果有必要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让被征收人参与其中,对调查的事实情况有异议的允许被征收人向调查机关进行询问或说明。调查和认定结果出来之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通知被征收人。因此,提示: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房屋的,则是有权获得补偿的;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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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被征收的房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过合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一种是没有经过登记的或者是临时建筑的房屋。对于合法登记的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是肯定给予补偿的;但是对于没有登记的或者临时建筑的房屋的,则需要进行调查和认定。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未登记和临时建筑才可以获得合理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登记和临时建筑要不要给予补偿取决于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者是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而对于如何认定违法建筑或超期的建筑,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是房屋征收部门也不是房屋价值评估机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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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五种类别,即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人员遣散安置补偿以及奖励费用。(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常会导致土地补偿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对于集体土地而言,企业拆迁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即可。而对于国有土地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对企业土地拆迁内容具有相关规定,使得土地补偿的计算通常与房屋、建筑物补偿混杂,使得企业家的权益受损。因而对于此类土地补偿,企业家应当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专业的角度处理国有土地上土地补偿的相关问题。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按照房产证明上登记的计算面积为准。同时,根据企业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值进行考虑,评估因素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建筑物的位置、用途、建设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各类问题。(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可知,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实际损失主要有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损失和订单违约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则是根据企业往年经营情况计算可期待的利润。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部分的金额计算弹性较大,可专门交给专业拆迁律师进行,拆迁律师对于该类损失的计算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家的利益。(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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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控谈判局势:拆迁谈判过程就是一个花样百出的争执、博弈过程,双方关于拆迁利益进行协调。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熟悉谈判技巧,学会掌控谈判局面。1、选择自己熟悉或能够掌控的地点进行谈判: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协商谈判过程中,选择自己了解熟悉的地点进行谈判,一方面能够增加自己的安全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被限制人身自由导致逼签的情形。此外选择此类地点进行谈判,可以有效的避免由于双方不平等地位导致双方谈判变为单方乞求情形。2、不要随意报价: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商谈过程中,在没有掌握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不要随意报价。拆迁方在商谈过程中,基于想要打探大家的心理价位的目的,会询问大家“你觉得合适的价格是多少?”此时,被拆迁人若不了解自己的谈判筹码,则不适合进行报价。如果报的价格过低,则导致自身的利益受损,如果报的价格过高,则会导致谈判破裂直接强拆。所以面对拆迁补偿的报价,大家一定要首先了解自己的房屋价值等内容,对实际能够拿到的补偿做到心中有数,并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报价。二、做好充足的准备面对可能而来的强拆:在房屋强行拆除之前,一般会有强拆预警信号,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确保是否有强拆信号的出现,其主要包括口头警告、威胁、停水停电等行动预警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通知。一旦发现这些强拆预警,被拆迁人应当积极准备收集相关证据,时刻做好取证工作。例如,为避免口说无凭的现象,被拆迁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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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征收方应当明确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而不得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在征收集体土地之前,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由此可见,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前若没有征地批文就开展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方若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存疑,可以直接向其申请公开该征地批文信息,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方的权利,被征收方在此过程中应当积极行使该权利。若征收方拒绝了被征收方的这一申请,被征收方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查证,这一过程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并不容易,但被征收方切不能轻易放弃,对于越难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越说明该征地拆迁行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此时,被征收方可以选择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申请相关部门公开征地批文信息。此外,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存在征地批文,首先应当查看该批文的作出主体是否适格,只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利批准征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对其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被征收方应当明确征地批文存在有效期限,被征收方在看到征地批文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内,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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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自己的养殖是否在禁养区内。每个地区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一定的禁养范围,并在相关政府的政府公共信息的网站上面进行公布。养殖户可以在当地的政府官网上找到相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找到,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或者禁养区的具体范围,确定自己的养殖场是否在禁养区内。2.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后,政府为了减少补偿,会对养殖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常见的就是养殖场缺乏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向其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养殖户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养殖场应当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并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因此,各位养殖户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要及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学会保存证据、与政府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养殖户对禁养区的划分以及养殖场的搬迁、拆除的补偿标准、搬迁期限、拆除手段等有异议的,要积极与当地的负责方进行协商,并同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实在协商不成的,养殖户也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权,争取提高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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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征用的概念: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二、根据以上两个概念可知,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土地的:1、其主体必须是国家;2、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而且还要以先予支付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三、二者之间的区别:首先,两者对集体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土地征收是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就可以对该土地按照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进行建设施工,并且一直归国家使用;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征用农民的集体土地,在使用期限届满后,该土地仍然需要归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所有权还是集体的。其次,两者的审批和实施主体不同。土地征收是由各级国有土地管理局进行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而土地征用的审批和实施主体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第三,法定程序不同。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其中,包括发布征地通告,比如《拟征地公告》书并经农民签字确认、组织调查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将相关征地材料逐级上报审批;还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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