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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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201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的内容和要求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拆除的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使其成为可耕地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全县生态大搬迁专项行动,鼓励通过整村搬迁的方式对原旧村宅基地实行连片整治复垦,并优先落实安置指标。切实提高宅基地复垦质量,拆旧复垦区原则上一律垦造为水田,对原已垦造为旱地的宅基地复垦项目,鼓励通过旱改水垦造工程提升耕地质量和等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及农民建房建新拆旧政策,对已落实建房安置指标或已签订购房安置协议的农户,鼓励其先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二、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的立项、实施及验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的实施主体,须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规范要求实施项目建设。(一)申请立项。1.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整治复垦申请;2.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划定农村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土资源部门“二调”成果地类进行认定以及在符合乡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