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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引发广泛关注,征地拆迁中女性合法权益不该被忽视!

日期: 2022-05-20
点击次数: 19

此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意见征求已经于昨日结束。

今年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后,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阶段。截至昨天,参与人数已超8万人,提出的意见条数超过30多万条,远远高于同期公开征集意见的另外两部法律草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引发广泛关注,征地拆迁中女性合法权益不该被忽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和特别立法,该法涉及妇女六大权益,包括政治权利、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

此次修订案中重点涉及的就业性别歧视、婚育职场限制等问题,无不是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现代社会中,女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也正因为如此,如何加强这个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也随着社会发展而日益迫切。

在今年年初的两会中,人大代表强调妇女的权益保护,如妇女生育、妇女就业歧视、妇女社会保障等。突出了国家政策及法律对妇女权益的正当、合法保护,侧面强调妇女权益应得到正当对待,不应有歧视性的差别对待。

然而中国自古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这在农村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且延续至今,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万典律师多年来专业受理征地拆迁类案件,以农村征地中妇女权益保障为例,今天也浅谈一下征地拆迁中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



01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引发广泛关注,征地拆迁中女性合法权益不该被忽视!

上述两条法律明确了妇女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肆意剥夺妇女的土地利益

然而,在很多地方征收过程中,地方会以村民会议决定或者地方政策为由,排除外嫁女的征地补偿安置利益,这很明显地将妇女权益区别对待,严重侵害外嫁女的正当补偿安置利益。



02
外嫁女的权益问题



老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很多老一辈的人都认为外嫁女是不能享有娘家权益的,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外嫁女政策的出台,她们的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的保障,防止外嫁女”两头空“。

外嫁女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1、享有拆迁补偿分配权

很多外嫁女,虽然嫁出去了,但是户口仍然在娘家,并未迁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本村村集体成员的,并且拆迁的旧房屋也属于外嫁女和娘家人的共同财产,是可以享有拆迁补偿的。

2、享有娘家的承包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剥夺和侵害。即使外嫁女的户口已迁出,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话,原来在娘家的承包地也是不能被收回的。

3、享有娘家宅基地的各项权利

外嫁女虽然嫁出去,但是如果在婆家没有获得新分配的宅基地,其原来在娘家的宅基地权利依然为外嫁女保留,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村集体也不得收回外嫁女的份额。

4、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

在很多农村地区,出嫁的女儿是分不到娘家的任何财产的,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这实际上也是很多农村地区一种约定俗成的规矩。但其实如果外嫁女同样尽到了孝道,并且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财产继承上与其他兄弟是平等享有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引发广泛关注,征地拆迁中女性合法权益不该被忽视!

外嫁女安置补偿问题考量标准

首先,地方不能以村民大会决议或者地方政策排除外嫁女安置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国家法律明确了妇女利益应平等保护,所以地方法律、地方政策、村民大会决议等,都不能有歧视妇女利益的规定。如果有相关规定,也属于无效规定,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次,外嫁女毕竟有其特殊性,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安置补偿利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判例指出: 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征地补偿款,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具体而言,外嫁女要想获得原户籍地征地补偿利益,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

综合而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外嫁女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引发广泛关注,征地拆迁中女性合法权益不该被忽视!

万典律师提示

对于外嫁女是否享有娘家的拆迁补偿问题,其主要集中在“户口”上,外嫁女的户口如果没迁出,是可以拥有跟其他村民同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如果户口迁出,就要视情况而定,在婆家享有拆迁补偿,娘家则是没有的。

如果征收方不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以外嫁女没有补偿为由,使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维权,要求获得跟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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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23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悦乐路以南、百泉路以东地块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东至经三支路、南至恒盛路、西至百泉路、北至悦乐路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 嘉定区外冈镇巨门村施家组82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00.2平方米。2、 嘉定区外冈镇马门村横楼组4359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099.1平方米、建设用地120.5平方米、未利用地5377.2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44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519.1平方米、建设用地120.5平方米、未利用地5777.4平方米。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7]第082号、沪〔嘉〕拟征地告[2017]第08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6月12日。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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