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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拆迁:五个细节,细则中可找答案

日期: 2018-12-27
点击次数: 40

国有土地拆迁:五个细节,细则中可找答案


不少面临房产拆迁的人,都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也保障着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拆迁过程中大家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就是在《条例》里无法找到具体规定。

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细节,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可找到答案。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例来谈一谈,拆迁细则对补偿条例的补充。

第一点,被征收人可以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看到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

很多人是通过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得知拆迁范围的,但是根据《细则》第10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可获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信息,通过许可证记载的范围,被征收人可获知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

第二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几种行为,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根据《细则》第11条规定,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的;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或者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将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第三点,旧城区改建需有90%以上同意方可开展。

根据《细则》第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四点,承租人50户以上的,由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细则》第19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点,“预签约”模式适用于旧城区改建。

《细则》第2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但是预签约模式仅限于旧城区改建类项目,不适用于所有的征收项目。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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