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来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较为模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因此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实际过程中,评估环节往往是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的,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说,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评估规定更为模糊和宽松。这也是很多农村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普通被征地拆迁农民来说,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大家难以确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的重要影响因素。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