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或者开展听证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就相当于剥夺了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没有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是否公告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行政机关。
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同时该《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根据《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应该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公布。因根据公众意见而修改的公告也应及时公布。
3、是否遇到了“先拆后补”(预签约)?
根据上文所述,土地预征收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您遇到了土地预征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到法院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补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通俗的讲就是选择拿钱还是换房,如果选择换房的话,根据同条文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选择换房的话要与行政机关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选择就近调换,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