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中,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其实并不陌生,在实践过程中,只要被拆迁人不积极的配合拆迁方,那么在不久之后可能就会收到此通知。自《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对于违法建筑的整治,《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直是老百姓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矛盾集中点。那么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
而“限期拆除”是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对权利的一种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