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果园的含义和类型:果园,即种植果树的园地,如苹果园、葡萄园、香蕉园、桔子园等等。根据果园占用的土地是否是家庭承包地,可以将果园分为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两种。1、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是指在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上种植果园。2、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是指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上种植果树。《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此,禁止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果园。二、果园的征收补偿标准:果园的征收补偿不同于一般的土地,由于果园中种植果树,价值较高,因此如果按照一般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果园的征收补偿标准具有特殊性。1、果园属于耕地的一种,因此依照一般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果园被征收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土地来源不同,果园征地补偿的标准有所区别,具体如下:(1)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可以得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2)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得到的补偿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例如当事人将承包的荒山加以改良用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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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那么,实践过程中,后悔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怎么办?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过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害方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是撤销。二、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子并不在拆迁范围。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之后,发现房子并不在拆迁的范围之类,因此这时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且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应当及时的请专业拆迁介入调果,确定该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强迫、限制人身自由让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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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那么,实践过程中,后悔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怎么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这两类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行为的性质,即无法对法律行为进行认识和判断,所以法律规定这两类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对房屋等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处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处分权,该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实践过程中由于经法院特殊程序的认定极其复杂,证据的完备程度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尽量的谨慎。二、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无效: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采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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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了协议,手需没有原件,只有一份复印件,对方不承认也不履行。实践中律师们常能接到这种咨询电话,虽然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样,但还是有差别的。如果只拿着复印件,很有可能法院的门都进不去,即便是法院受理了,原件与复印件的证明效力是不一样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其它佐证,复印件的证明力弱,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因此,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通过法律程序让律师调取协议原件,要求对方履行。2、签订了协议,却手里没有任何的文件。相信70%的被拆迁人都是这种情况,在签订完协议之后,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仅有的补偿协议。对于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补偿款或是安置房迟迟下不来。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拆迁人一定要想明白,要想拿到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手里必须要有原件,在自己无能为力的情况下,需要咨询律师及时的介入到案件中,从而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3、签订了协议,手里有协议原件,协议内容约定清楚明确,到期对方不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不履行所签订好的补偿协议合同义务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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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组合拆迁,也就是通过某种与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结合”。进而达到拆迁的目的。以拆违促拆迁:以拆违促进拆迁其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俨然成了一些地方相关部门的红头文件。实践过程中,有许多拆迁区域客观上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并存,但是拆违和拆迁显然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两者在处置层面也并非是“并存”。合法建筑在拆迁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区的地方规章,必须是先补偿后拆迁,而违法建筑的处置,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必须是先认定后处置。因此从以上相关依据来看,二者实质上是完全独立的程序和法律性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完成了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以及处理之后,才能决定对其是否予以补偿,予以何种程度的补偿。在拆迁过程中,常常有拆迁方向当事人说:”你们的是违建房,所以没有补偿,有也是很低“等之类的话,被拆迁人这个时候千万别信,因为有的房子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其它所导致的房屋在拆迁时也是会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的。有的拆迁方会直接给你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几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自己不在规定时间拆除,将会强制拆除等。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不要惊慌,一般违建的认定以及拆除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催告以及救济等程序实施。因此,行政部门不能乱扣“违建”的帽子,而应该事先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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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组合拆迁”,也就是,通过某种与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结合”。进而,达到拆迁的目的。以专项行动促进拆迁:所谓的“专业行动”多是以环保的名义展开的,比如养殖场的关闭、拆除行动等。对于这类行动,其特点是具有比较强的临时性,一旦启动就会依托红头文件而雷厉风行的推进拆除工作,导致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任何的应急时间。不过即便是因环保关停,也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环保整治中,环保治理行动未必都要拆除关闭,有的完全是可以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处罚等方式予以解决的。因此当遇到因整治环保而被要关停养殖场等企业时,一定要先弄清楚其中的拆除情况。(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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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组合拆迁”,也就是,通过某种与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结合”。进而,达到拆迁的目的。以拆危促拆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下房屋征收决定。但是实践过程中,好多地方频繁出现将好端端的房子纳入到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房改造的范围之类,对此人民群众反映极大。如果说房屋纳入到棚改、危房改造的过程中,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有所降低。关于危房的认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才能申请,地方相关部门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且法律并未授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申请危险房屋鉴定的权利。实践中,像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房改造通常都有“快速绿色通道”可走,很容易会将非棚户、非危房的建筑据此对待。因此,当征收方告知你房屋是危房的时候,很有可能是行政权力有所滥用,是他们逼迁的一个手段。(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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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维权方式而在面对法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综上,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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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学会收集重要证件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如果发生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这些证据就会成为您维权的基础。关于证据的收集,根据房屋征收补偿的阶段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在房屋征收前期,被征收人应当主要收集、整理有关被征收房屋的各种权属证书和证明文件,比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如果证件丢失或是证件不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补办。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要公告,因此被征收人应当保留此公告的照片材料。此外,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收到的各种通知、决定文件,都要保存好。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各项事宜留心、保留证据。例如,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房屋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对房屋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等。同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务必至少保留一份补偿协议的原件,不能将所有协议原件都交给征收部门,而自己只拿一份复印件。在被征收房屋遭遇“强制拆除”时,被征收人要在强拆前将房屋周边环境、房屋形态、屋内财产等情况进行录像、拍照。同时要及时报警,并尽量拍下强拆的照片或者进行录像,记录下强拆的过程。二、提前转移、保存好贵重物品:虽然现在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强拆”,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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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拿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1、是否满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作出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作出需要经历两个机关。(1)申请机关为房屋征收部门。(2)作出机关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3、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时应自我救济:如果确实对此征收补偿决定不满,那么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1)申请行政复议。(2)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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